为进一步加强洪山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明确消防监督管理权限,依法履行消防监督职责,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湖北省消防条例》、《湖北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加强当前防火监督工作的通知》(鄂消{2020}6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经区消防救援大队研究决定,将湖北省公安厅(东院)等 61 家单位确定为火灾高危单位,湖北省民政厅等 484 家单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由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监督管理。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单位的消防管理,明确职责,落实监督检查,严防失管失控。

▌来源: 洪山区消防救援大队

▌编辑:李甘泉

▌制作:钱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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