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0日23时46分许,王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甘G98393的“五羊-本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高台县丁宁渠自西向东行驶至定宁渠T型路口时,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高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王某体内酒精含量为55.6mg/100m1,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根据王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5月21日,高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和《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王某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并驾驶证记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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