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司法机关依法严惩
张某遗弃亲生儿子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与杨某先后于2010年、2012年生育张甲(智力残疾)和张乙。2013年杨某离家出走,张甲由其外祖母抚养。2017年2月,张甲被送回至被告人张某处抚养。同年9月23日7时许,被告人张某见张甲生活不能自理,遂将张甲遗弃于距家数公里外的村社道路处。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张甲系智力残疾人员,张某作为其生父,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其私自将张甲遗弃的行为构成遗弃罪,依法应予以惩处。以被告人张某犯遗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期六个月执行。同年4月16日,因张某殴打张甲被监督收监执行。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监护人遗弃未成年子女的典型案件,该类案件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的生存和健康权利。张某作为张甲兄妹二人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履行抚养义务,但其将智残长子张甲遗弃,缓刑期间又实施虐待殴打,致使张甲权益受到侵害、张乙权益保障困难。该案警示我们,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有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的法定职责。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不仅需要司法及时发挥防线作用,更需要全社会协同发力,建立起全方位的权益保障体系,让未成年人在更安全、更健康、更温暖的环境中茁壮成长。
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 继续前进
文稿|第六检察部
(2020年第9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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