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法院已形成“四要素”刑诉改革模式 案件平均审理期限约5.3日

重庆法院已形成“四要素”刑诉改革模式

平均每个案件审理期限约为5.3日

本报讯(记者 唐孝忠)6月3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市高法院副院长黄明耀向会议作了市高法院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工作情况的报告。6月5日,此次会议将分组审议该报告。全市法院多措并举统筹推进改革进程,初步形成以繁简分流为基础、以证据裁判为保障、以庭审实质化为核心、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的“四大要素”融合而成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模式,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效。

重庆法院实行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制度;除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以外,院长、副院长、庭长对其未直接参加审理的案件裁判文书不再审核签发,由独任法官或合议庭直接签发,当庭裁判率大幅上升。

推进案件繁简分流 每个案件平均审理期限约为5.3日

重庆法院统筹推进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优化资源配置、缓解人案矛盾,做到“简案快审”,为“繁案精审”即普通程序案件的庭审实质化创造条件。自2014年6月起,为期两年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期间,所有适用速裁程序审结案件均依法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平均每件案件审理期限约为5.3日。

自2016年11月起,为期两年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期间,重庆法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案件数近3万件,占同期审结刑事案件总数的61%,位居全国前列。2018年,全市法院审结的认罪认罚案件中,10日内结案率达92.5%。市三中法院、江北区法院、九龙坡区法院因试点工作成绩突出,被最高法院评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先进单位。2019年全市法院审结的认罪认罚案件占刑事一审案件总件数的86.1%,部分基层法院适用比例超过90%。

严格执行“三项规程”,推进庭审实质化

重庆法院以提高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率、律师辩护率和当庭裁判率为重点,着力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联合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出台《关于刑事公诉案件证人出庭作证的若干规定(试行)》,进一步规范证人出庭作证。2017年至2019年,重庆法院实现了非认罪认罚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中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等三类人员总体出庭作证率的大幅度上升,从2017年的4.6%,到2018年的10.2%,再到2019年的41.9%。

重庆法院刑事一审案件当庭裁判率已经达到了较高水平,2017年至2019年,刑事一审案件当庭裁判率依次为84.4%、87.5%、92.1%。一审非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律师辩护率获得显著提升,2017至2019年依次为39.5%、72.5%、87.8%。针对复杂、疑难案件,重庆法院充分发挥庭前会议功能,解决管辖、回避、证据展示、排除非法证据、调取新证据等程序性事项。2018年至2019年,非认罪认罚普通程序一审案件召开庭前会议的比例依次为13.6%、19.5%。

重庆法院聚焦复杂案件庭审实质化,真正实现“繁案精审”,成功审理甘肃省委原常委、副省长虞海燕受贿案,贵州省委原常委、副省长王晓光受贿、贪污、内幕交易案等重大职务犯罪案件,获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最高法院“样板庭审”的高度评价;成功审理社会广泛关注的南川曾川杀死狱警致伤法官案、巴南刘小玲幼儿园故意杀人案、渝北张国洪杀害交巡警杨雪峰案、云阳6.22驾车撞人案等重大暴力犯罪案件;成功审理300余件事实复杂的涉黑涉恶案件;成功审理非法集资、电信诈骗、传销等一系列涉众型犯罪案件。

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 完善冤假错案防范机制

重庆法院不断完善证据裁判原则和审判监督机制,切实防范冤假错案。对于符合条件的,重庆法院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2017年至2019年,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案件数依次为83件、60件、83件,法院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案件数依次为53件、33件、45件,排除非法证据案件数依次为7件、4件、3件,检察机关撤回证据案件数依次为3件、0件、2件。

2017年至2019年,重庆法院准予公诉机关撤诉案件数依次为23件、43件、26件。2017年至2019年,重庆法院宣告无罪公诉案件数依次为4件、2件、4件。

该报告坦陈改革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认为改革尚未形成广泛联动,庭前会议效果不尽如意,非法证据排除存在诸多困难,证人出庭作证情况有待改善,律师辩护有效性有待增强,刑事审判队伍难以适应改革要求。为此,今后,将凝聚共识,确保改革形成合力;突出重点,确保改革落地见效;加强指导,确保改革有序开展;固本强基,打造高水平刑事审判队伍;接受监督,不断推进改革进程。

相关 名词解释

1. “三项规程”。为贯彻落实“两高三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最高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正式印发《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等“三项规程”,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

2. 认罪认罚从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准确及时惩罚犯罪、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具有重要意义。“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从宽”处理既包括实体上从宽处罚,也包括程序上从简处理。

3. 证人出庭作证。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有异议,申请证人出庭,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通知证人出庭。为查明案件事实、调查核实证据,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

4. 律师辩护全覆盖。2017年10月11日,最高法院、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应当通知辩护情形及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5. 普通程序。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时通常适用的审判程序。

6. 简易程序。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庭审简化,审限一般为二十日。

7. 速裁程序。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适用速裁程序,庭审更为简化,应当当庭宣判,审限一般为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