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发布2020年第2号预警,预警针对广西、河南、陕西等地分别发生多起学生溺水事件、学生溺亡事件,要求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举一反三,多措并举,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强化防溺水工作,把工作做实做细,尽最大努力防止此类事件发生。
防止学生溺水本是利国利民的好事,但根据以往经验来看,《预警》在落实过程中往往会被“异化”:暑假期间,老师是否有继续巡游、防止学生在水边玩耍的义务?学生暑假溺亡,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之规定,只有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侵害,学校才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民法典》学校承担责任的地点限制为“学校”,将时间限制在“生活、学习期间”。暑假期间,学生放假回家,按通常认知学生已不属“在校期间”,其溺水身亡应归责于监护人监护失职,不应再让学校承担责任。
《预警》突破了“在校期间”的地点与时间界限:
1.及时发布风险提示和预警,加强联防联控、隐患排查、日常巡查、应急处置,切实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夏天已至,南方地区、水域多的地方尤其要保持高度警觉,勤检查勤预警。
2.教育督导机构要……督促……学校压实责任,细化措施,织密织牢防溺水“安全网”,确保学生生命安全。对工作不细致、不到位的,要严肃批评,及时盯住整改。
《预警》要求学校加强“日常巡查”,如何理解“日常巡查”?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学校可通过点名、查寝的方式知晓学生是否在校,没有必要到水域地巡查,再结合“夏天已至”的时间点,可见《预警》中的巡查应包含学生不在校期间。
《预警》要求教育督察机构对学校落实责任情况进行责任追究,想必落实责任的内容就包括“学生不在校期间”的巡查工作。《预警》通过责任倒逼的形式强行要求学校在暑假期间开展水域巡查工作——从“付出与收获”的角度看,要求老师在暑假开展水域巡查并未额外增加工作量,因该时间段还领着基本工资。
学校未开展日常巡查是否具有过错?出现学生溺亡情况,是法院否可以依据该过错要求学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应区分看待两责任:
1.学校未开展日常巡查属行政责任,教育监督机构可根据《预警》的通知,对教育机构予以批评,并要求其及时改正。学生住校期间私自外出,应属“在校期间”,此时学生溺水身亡的责任应由学校全部承担。
2.暑假时期,学校对学生溺亡的责任界线不应突破《侵权责任法》关于“在校期间”的强制性规定,否则会肆意扩大学校的民事责任,并降低监护人的监护责任。道理很简单:老师没法24小时固定在某水域巡查,不排除学生有反侦查意识,在老师巡查结束后下水游泳。
只有让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才能让监护人更积极主动的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未认真履行监护义务,又怎能让学校承担其失去子女责任?
来源:法律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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