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立的思想最早起源于17世纪英国著名政治学家洛克提出的行政、立法两权分立的学说,后来该学说不断传播,并被法国著名人物孟德斯鸠诠释为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的形式,解决了在该种政治制度下可能出现的部分问题。
约翰·洛克(1632年- 1704年)英国哲学家和医生,被称为"自由主义之父",代表作《论宽容》 《政府论》 《人类理解论》
查理·路易·孟德斯鸠(1689年-1755年)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法学家,代表作《论法的精神》
1776年,美国独立,宣布采用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建立国家,这也是三权分立学说第一次以实践的方式登上政治舞台。美国也是世界上最早将三权分立宪法化的国家。
但是美国开国之初只是名义上的三权分立,在实际政府运作上,三权一方的司法毫无存在感,只要法庭上的宣判是对政府和国会不利的,他们一概不理、不执行。大法官们也没有强制的手段要求双方执行,只能干看着国会和政府耍赖皮。而这个联邦大法官的位子也是政府最冷门的高级职位。
直到1801年约翰·马歇尔被任命为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审理了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在实际上确立了最高法院在三权中应有的权力。
时任美国第二任总统在卸任前的最后一天,突击任命了一批治安官,但因疏忽和忙乱有17份委任令在国务卿约翰·马歇尔(卸任国务卿后担任首席大法官)卸任之前没能及时发送出去。而继任的总统托马斯·杰斐逊让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将这17份委任状统统扣发。而恰恰在这17份中有一个叫威廉·马伯里的治安官,他本是一个富豪,想要谋个官职,可恰巧就被取消了,当然不干了,于是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提起诉讼,控告时任美国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无故取消前任总统和参议院都通过的任命。而审理此案件的法官正是约翰·马歇尔。
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1755年-1835年)
此时他这个大法官在总统眼中根本就是一文不值,再加上马歇尔与杰斐逊所属政党和政治理念都不一样,杰斐逊是一个邦联主义者(主张各州权力大于联邦政府权力),而前任总统约翰·亚当斯和马歇尔都是联邦主义者(主张建立强而有力的联邦中央政府)。所以大法官马歇尔对总统和国务卿发出的任何法院命令,他们都充耳不闻,拒不执行,这削弱了联邦法院的权威。如果搁置此案件,那就等于主动认输,承认最高法院缺乏权威,无法挑战行政部门高官目无法纪的举动。
美国最高法院
1803年2月24日,最高法官以4比0的票数(William Cushing 威廉·库欣、与Alfred Moore大法官自行回避)对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作出裁决。首席大法官马歇尔主持宣布了法院判决书。
马歇尔在判决中首先提出了三个问题:
第一,申诉人马伯里是否有权利得到他所要求的委任状?
第二,如果申诉人有这个权利,而且这一权利受到侵犯时,政府是否应该为他提供法律救济?
第三,如果政府应该为申诉人提供法律救济,是否是该由最高法院来下达执行令,要求国务卿麦迪逊将委任状派发给马伯里?
美国国会大楼
对于第一个问题,马歇尔指出:“本院认为,委任状一经总统签署,任命即为作出;一经国务卿加盖合众国国玺,委任状即为完成”。“既然马伯里先生的委任状已由总统签署,并且由国务卿加盖了国玺,那么,他就已经被任命了;因为创设该职位的法律赋予该官员任职5年,不受行政机关干预的权利,所以,这项任命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赋予该官员各项法律上的权利,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马歇尔的结论是:“拒发他的委任状,在本法院看来不是法律所授权的行为,而是侵犯了所赋予的法律权利”。所以,马伯里案是一个法律问题,不是政治问题。
美国白宫
对于第二个问题,马歇尔的回答也是肯定的。他论证说:“每一个人受到侵害时都有权要求法律的保护,政府的一个首要责任就是提供这种保护。合众国政府被宣称为法治政府,而非人治政府。如果它的法律对于侵犯所赋予的法律权利不提供救济,它当然就不值得这个高尚的称号。”马歇尔甚至上纲上线说:“如果要除去我们国家法律制度的这个耻辱,就必须从本案的特殊性上做起”。
那么,按照这个思路和逻辑继续推论下去的话,在回答第三个问题时马歇尔似乎理所当然地就该宣布应由最高法院向国务卿麦迪逊下达强制执行令,让马伯里官复原职、走马上任。可是,马歇尔在此突然一转,他引证宪法第3条第2款说:“涉及大使、其他使节和领事以及以州为一方当事人的一切案件,最高法院具有原始管辖权(original jurisdiction)。对上述以外的所有其他案件,最高法院具有上诉管辖权。”
美国现任九名大法官
如果把马歇尔的上述引证换成一句通俗易懂、直截了当的大白话,那就是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当事人既非外国使节,也不是州政府的代表,所以最高法院对这类小民告官府的案子没有初审权。马伯里告状告错地儿了。按照宪法规定的管辖权限,马伯里应当去联邦地方法院去控告麦迪逊。如果此案最终从地方法院逐级上诉到最高法院,那时最高法院才有权开庭审理。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判庭
可是,富商马伯里高薪聘请的律师、前任联邦总检察长查尔斯·李并非不懂诉讼程序的外行,他之所以一开始就把马伯里的起诉状直接递到了联邦最高法院,依据的是国会1789年9月通过的《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条。
针对这个问题,马歇尔解释说:《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条是与宪法相互冲突的,因为它在规定最高法院有权向政府官员发出执行令时,实际上是扩大了宪法明文规定的最高法院司法管辖权限。如果最高法院执行《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条,那就等于公开承认国会可以任意扩大宪法明确授予最高法院的权力。
查尔斯·李(1758年6月24日-1815年6月24日)
马歇尔认为,此案的关键性问题在于“是由宪法控制任何与其不符的立法,还是立法机构可以通过一项寻常法律来改变宪法。在这两种选择之间没有中间道路。宪法或者是至高无上、不能被普通方式改变的法律,或者它与普通法律处于同一水准,可以当立法机构高兴时被改变。如果是前者,那么与宪法相互冲突的立法法案就不是法律;如果是后者,那么成文宪法就成为人们的荒谬企图,被用来限制一种本质上不可限制的权力。”话说到此,宪法的神圣性已呼之欲出。
为纪念美国独立100周年,法国送给美国的礼物
接着,马歇尔趁热打铁抛出了最后的杀手锏。他斩钉截铁地指出:“宪法构成国家的根本法和最高的法律”,“违反宪法的法律是无效的”,“断定什么是法律显然是司法部门的职权和责任”。如果法官不承担起维护宪法的责任,就违背了立法机构所规定的就职宣誓,“规定或从事这种宣誓也同样成为犯罪。”
据此,马歇尔正式宣布:《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条因违宪而被取消。这是美国最高法院历史上第一次宣布联邦法律违宪。也由此开始了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掌握了这把利剑的大法官们,地位一下就和国会、政府平起平坐了。
美国司法部标志图片
但是在最高法院手握司法审查权的200多年间,在很多时候对美国政府起到了刹车的作用。但是在20世纪,从罗斯福总统开始不断加强政府的行政权,钻各种制度上的漏洞,以至于掌握行政权一方的总统权力越来越大,不断对国会和司法进行打压。尤其是进入21世纪,恐怖主义不断,很多总统都会采用"战时总统"的权力,这也让美国民众担忧政府权力过大,威胁到宪法赋予给人民的各项权利。
美国国父乔治·华盛顿(George Washington,1732年2月22日—1799年12月14日),联邦第一任总统
不可否认,美国先贤们确立的三权分立制度,是美国如今成为超级发达国家的一项重要原因。但是没有什么事情是永久的,不管是制度还是思想,只有跟随时代的变化而变化,吐糟纳精,才能流传于千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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