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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弥补了《融资租赁法》立法夭折的遗憾

融资租赁发达国家并没有《融资租赁法》,他们都是通过民法来解决融资租赁纠纷案的。可业界当时为什么呼吁出台《融资租赁法》?这是因为融资租赁需要在完整的市场经济体系下才能健康发展。而有关融资租赁的法律法规当时非常缺乏,所以才有业界人大代表在2010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上提案给融资租赁单独立法。

2013年该提案落实到人大财经委,就此启动了《融资租赁法》立法程序。在立法过程中涉及了当时14个部委参与制定,起草前在国内外进行了广泛、充分的调查研究和讨论,形成最终第三稿草案。

在该法即将出台最后时刻,因人大法工委的坚决反对而夭折。他们的理由是已有《合同法》足以保护融资租赁各方当事人,不需要单独立法。当时业界实在无语。早知现在何必当初呢?

立法虽然失败,但立法过程提高了社会对融资租赁的认知度,对于现在回归融资租赁本源和与世界接轨,都是非常有用的参考资料。尔后银监会允许银行参股金融租赁公司,税务部门“直租”、“回租”不同纳税方式都和那时参与立法过程有关。

《融资租赁法》里面的一些立法原则在《民法典》里也有体现,从此业界不必再纠结这个问题。

2、《民法典》提升了融资租赁相关法律的法位

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障法》是同位法,因此要用融资租赁的方式出租给自然人,如不做特别说明,有可能为了保护消费者而在司法判案时以《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优先,租赁公司的合法权益排在消费者权益的后面,有可能对出租人造成不公。

将《合同法》相关融资租赁的内容移到《民法典》后,相对于《消费者权益保障法》,提升到上位。这对今后以自然人为承租人的融资租赁纠纷案件的处理非常有利,可以防止以“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名义侵害出租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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