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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市监“同学们”的《征稿启事》昨天发出后,沙龙君陆续收到了大家的咨询和来稿,从今日起,我们将择优陆续刊发,欢迎各位继续踊跃投稿,多多参与讨论。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2日,G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G区XX百货店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从该店售货架上随机抽查了乳牙宝贝磨磨棒韧性饼干(蔬菜味)、炭烧棒(牛奶口味韧性饼干)等2批次食品,该店不能提供上述2批次食品的购货票据、供货者许可证及进货查验记录,执法人员当场给予了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7日内改正。

2017年11月28日,G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再次对G区XX百货店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从该店售货架上随机抽查婴幼儿营养面条(西蓝花&香菇)、果蔬味机能小蛋酥等2批次食品,该店仍不能提供被抽查食品的购货票据、供货者许可证及进货查验记录。

当事人涉嫌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日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调查与处理

经查,G区XX百货店于2017年11月中旬从L市XX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上述2批次食品,在购进上述2批次食品时未留存食品的购货票据,未查验、索取供货者许可证,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案发后,当事人积极改正,查验并索取了供货商L市XX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与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并索取了出厂检验报告单与销售清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规定,G区XX百货店的行为构成了“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行为。

鉴于当事人配合案件调查,在案发后查验并索取了供货商相关许可证件、交代进货渠道,改正违法行为,减轻了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G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G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当事人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并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举行听证,目前已结案。

法律分析

一、何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关于食品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有关规定:

(一)《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26日起施行)

第五条 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

(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三)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从以上条款可以看出,出于可操作性的考虑,食品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有一个比较大的变化:从索取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变为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那什么是产品合格证明呢?

《食品安全法》没有作明确的说明,《产品质量法》中同样也有需要查验产品合格证明的说法:

第三十三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释义:

1、验明产品合格证明。按照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这里讲的“产品合格证明”,是产品合格证、合格印章等的统称。是生产者出具的用于证明出厂产品的质量经过检验,符合相应要求的标志。销售者在对进货产品进行检验时,首先应当检验产品的合格证明,如果产品没有合格证明,销售者可以拒收。

2、验明其他标识。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或者其特征、特性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验明标识,是指检查进货产品的标识,包括有中文说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予以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限期使用的产品,在显著位置上应当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综上,《食品安全法》已经对食品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有明确规定,且《食品安全法》的级别要高于特别规定,监管部门对于食品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再适用特别规定的第五条。新《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经营者的进货查验义务规定为“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应该作为履行该义务的基本要求、硬性要求,实务中应以此衡量食品经营者是否履行到位。

二、如何审查进货查验义务

食品销售环节与消费者日常生活联系紧密,也更容易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因此新《食品安全法》加大了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但是通常情况下,造成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主要原因涉及生产、运输、贮存、销售等多个环节,有些方面食品经营者无法控制,如果已尽到进货查验等法定义务却仍进行处罚,显然加重了食品经营者的责任,不利于整个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如何审查进货查验义务显得尤为重要。

进货查验有形式查验和实质查验两种方式。

所谓形式查验是指对供货者的证照资质、检验报告、合格证明等资料的完备性、有效性、真实性,对食品的外观性状、标签标识等进行审查;实质查验则是指除形式查验外,还应对食品是否存在安全问题等内容进行专门的检验以确保食品合格。

笔者认为,食品经营者只需进行形式上的进货查验。

首先,从法律规定看,新《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查验合格证明文件”,该条规定只要求经营者需履行形式查验义务。

其次,从实际情况看,要求经营者进行实质查验,完全杜绝不合格食品,事实上是将生产者的义务强加给了经营者,对经营者不公平、不合理。

再次,经营者在查验了真实有效的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等资料后,其就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据相信该食品是合格的,而不应再要求经营者通过检验来再次确认食品是否合格。符合法定情形的就可免于处罚。

因此,只要食品经营者尽到了形式上的进货查验义务,就应能规避因经营不合格食品而受行政处罚的责任。对食品经营者要求其切实做到形式查验,已尽形式审查义务后出现问题应审慎处理。

这个行政处罚虽是个案,但也恰恰反应出G区一些食品经营单位的通病。通过该案件的查处,笔者建议在一些城乡结合部地区对食品经营者不光停留在督促其办照办证这个应达的及格线上,还应将提示其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同时进行。

作者单位:连云港市赣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