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李某某与周某发生争吵继而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李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对周某胸部、大腿各捅一刀,致周某当场死亡,而后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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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一男子因杀人入狱
致人当场死亡
罪犯李东旭,男,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信阳市人。
1993年9月30日,李东旭因得知其母亲付某某与同村村民周以某因琐事发生争吵,遂来到位于信阳市浉河区谭家河乡田冲村周以某儿子周某干活的田地边,与被害人周某发生争吵继而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李东旭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对周某胸部、大腿各捅一刀,致周某当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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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4)信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认定李东旭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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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
刑期自2011年12月9日起至2026年12月8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2月26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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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减刑8个月
河南省郑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8日对李东旭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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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提出减刑建议
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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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系自首,其家属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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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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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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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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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上次减刑以来,2018年2月、8月、12月,2019年5月、9月获得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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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被评为监狱级罪犯积极改造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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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7年下半年至2019年上半年罪犯改造评审鉴定结果分别为:良好、良好、良好、良好。
上述事实有罪犯陈述、认罪悔罪书、证人证言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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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予减刑
本院认为,罪犯李东旭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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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东旭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9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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