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下午,备受社会关注的仝卓自曝修改高考往届生身份事件有了调查结果。山西省教育厅、临汾市纪委监委、中央戏剧学院分别发布通报,仝卓高考成绩被认定无效,同时被撤销毕业证书。该事件中,12人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另有3人因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

山西省教育厅通报称,仝卓以伪造应届生身份参加高考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关于2013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而《刑法修正案(九)》已将考试作弊入刑。那么,仝卓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

刑法专家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刑法修正案(九)》的相关规定主要针对组织作弊行为,考生被认定犯罪的唯一情形是“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根据目前披露的调查结果,仝卓并不构成上述情形。

伪造应届生身份被处理

临汾市纪委监委通报指出,仝卓,曾用名胡佳文、李佳文、李振华,1994年5月出生,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生父胡某某,系山西某建筑公司职工;母亲李某某,系临汾市尧都区某局职工。1996年11月,其父母离婚后,姓名由胡佳文先后改为李佳文、李振华。

2008年3月,仝卓考入中央音乐学院附属中等音乐学校就读,其户籍从临汾迁至北京。2012年4月,李某某与时任临汾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仝天峰再婚。2012年6月,当时姓名为李振华的仝卓在北京应届参加高考,未被录取;同年9月,其户籍从北京迁回临汾,姓名由李振华改为仝卓。2013年,仝卓再次参加高考,被中央戏剧学院录取,2018年7月从该校毕业。

2012年高考后,仝卓(当时用名李振华)想再次参加高考,并报考解放军艺术学院,而该校要求必须是应届生才能报考。

解放军艺术学院属于军事院校,为什么军校一般只招收应届中学毕业生?

国防部网站2007年7月9日的文章介绍,这一规定主要是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暂行条例》提出的。这两个“条例”明确规定了军队基层干部和初级技术职务干部的最高任职年龄,根据这一年龄界限,应届中学毕业生考入军队院校后,经过3至5年的培养,符合其要求。因此,军队院校在一般情况下,招收应届中学毕业生。

不过,2018年,解放军系统的所有技术型院校并入国防科技大学,所有指挥型院校并入国防大学,解放军艺术学院整体并入国防大学,并改名为军事文化学院。从2018届开始,按照国防大学的规定,已不再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

而据山西省教育厅通报,仝卓以伪造应届生身份,于2013年参加了解放军艺术学院、中央戏剧学院、天津音乐学院等高校的专业课考试,并参加了当年高考。但填报志愿时,仝卓没有填报解放军艺术学院,而是填报了中央戏剧学院和天津音乐学院,最终被中央戏剧学院歌剧表演专业录取。

山西省教育厅通报指出,仝卓以伪造应届生身份参加高考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关于2013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已作出仝卓参加山西省2013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的处理决定。

中央戏剧学院则通报指出,仝卓,歌剧系2013级歌剧表演班(五年制)本科生,于2018年毕业并取得毕业证书,因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标准,未被授予学位证书。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院相关规章制度等,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依法撤销仝卓取得的毕业证书。

作弊承担何种责任

长期以来,我国对于考试作弊行为,是按照行政法规处理,造成违法成本低、缺乏威慑力。但在2014年,《刑法修正案(九)》将考试作弊行为入刑。

其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刑法上述规定针对的主体是组织考试作弊者,参加考试的考生即使伪造了证件材料,也不是惩处的对象。”

“从司法实践来看,被判处该罪的人一般是组织多人作弊,为一名考生组织安排假材料,很少被追究组织考试作弊罪。”他说。

根据通报,仝卓的继父、临汾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研究室主任仝天峰严重违反组织纪律,伙同他人伪造仝卓应届生和党员身份,决定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也没有被认定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

完善组织作弊刑事规制的契机

事实上,仝卓事件也给完善考试作弊的刑事责任提供了契机,比如考试作弊的含义具体指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9月4日施行后,刑法上述规定被分解为如下罪名: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和代替考试罪。可以发现,伪造身份获得考试资格的情形未被列入罪名。

一名刑法学者指出,在考试中,刑法意义上的作弊行为和一般违规违纪行为都可能发生,且二者关系较为密切,容易混淆进而产生认定分歧,因此需要准确区分二者。

但我国刑法并未规定考试作弊的概念及范围,处理仝卓所依据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则列出了十几种考试作弊行为,其中包括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

该学者认为,不仅有必要明确刑法意义上的作弊行为,还有必要明确“高考移民”等尚不属于违规违纪行为。“这种凭借不正当方式获取有利结果的行为能否认定为考试作弊,从而将组织者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是值得研究的课题。”

此外,还值得明确的是,考试作弊与组织考试作弊,哪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是存在明确界限的。

有学者统计了2015年12月—2019年11月间涉及考试作弊犯罪的有效司法文书1229份,涉及被告人2887名。结果发现,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不处罚被组织进行考试作弊的考生。

这是因为,相较而言,被组织者的法益侵害性和社会危害性未达可罚的程度,如果对众多被组织者都加以处罚,无疑会过于扩大处罚范围,具体司法实务中也难以执行。

山西省教育厅、临汾市纪委监委、中央戏剧学院通报仝卓事件

(作者:王峰 编辑:耿雁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