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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大额口罩机货款却没收到货,遇到这种情况,买家该如何维权?
近日,仪陇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口罩机买卖合同纠纷,该案通过开启涉防疫类、涉民营企业纠纷案件“绿色通道”,坚持快立、快审,全力调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案 情 简 介
原告四川某医用卫生材料有限公司系2020年2月8日在全国新冠肺炎疫情严峻时期紧急成立的专门生产民用医疗口罩的企业。
2月28日,原告向被告湖南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订购口罩机2台,每台50万元,约定2020年3月8日交货,预付货款80万元。3月4日,原告再次向被告订购口罩机一台,单价57万元,约定2020年3月15日交货,预付货款40万元。然两次订购机器的交货日期被告均无货可交。
3月15日,原告向被告去函,要求解除合同,退还预付款120万元并赔偿损失。经双方多次协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
2020年4月1日,原告四川某医用卫生材料有限公司诉至仪陇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湖南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解除合同,返还支付的口罩机货款120万元,并赔偿损失50万元。
速 立 快 办
仪陇法院在收到原告起诉材料后,经审查,认为该案涉及疫情防控,同时涉及民营企业生产,须高效妥善处理。随即,仪陇法院开启涉防疫、涉民营企业纠纷绿色通道,力争快立、快审、快结,尽力调解。
立案当天,承办法官便依申请对被告公司进行了财产保全,同时向被告送达了相关应诉文书及财产保全裁定。被告随即对财产保全提出了复议,经承办法官审查后裁定驳回了被告的复议申请。
力 促 调 解
因该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承办法官于 4月21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被告表示同意退还原告货款120万元及案件产生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但不同意赔偿损失。第一次调解以失败告终。
5月9日,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双方依然表示愿意调解,被告除同意返还货款之外,愿意赔偿原告损失5-10万元,但原告要求赔偿30万元,双方分歧较大,第二次调解失败。
经过庭审,案件基本事实已经查清,被告违约,迟延交付口罩机给原告带来了巨大损失。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仍没有放弃调解,多次电话联系原被告。从案件事实、疫情防控及合同履行等方面耐心释法析理。
经几番沟通,被告公司同意将赔偿款由10万元增至15万元。承办法官立即将被告意见告知原告,原告表示自己也愿意退让一步,放弃部分赔偿款,但被告必须支付20万元赔偿款。承办法官眼看着双方分歧越来越小,决定再努一把力,促成此案调解成功。经过一周时间的电话联系,析法明理,被告公司终于同意向原告公司支付赔偿款20万元。
握 手 言 和
2020年6月10日,原被告双方来到仪陇法院,在调解笔录上签字确认,握手言和,现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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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起案件最终通过调解方式结案,是仪陇法院积极贯彻落实中央、上级法院有关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要求,注重涉疫情案件、涉民营企业纠纷的实质化解,以司法举措助力“双战双赢”的具体表现。
耐心释法明理,高效促成和解
避免损失扩大,维护合法权益
助力“双战双赢”
仪陇法院一直在努力
来自:仪陇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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