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现状

网约车近年来发展势头不减;有很多车主在购买家用汽车后,喜欢在闲暇时间注册网络车账号从事网约车工作补贴油费。与之伴随的车辆保险问题也成为近两年的热门问题:一方面,从事专车运营则需要承担较高的车险费用,优势甚至高达两倍;另一方面,一些车主在投保车险后注册快车、顺风车发生事故后被保险公司拒赔。车主以“家用车辆”投保车险后从事网约车运营,在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是否天然的可以拒赔呢?我们通过一则案例与大家讲解。

经典案例

吴某名下有一台沪AFXXXXX的家用轿车,2017年12月18日,吴某向A平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的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人责任保险;保险时间自2017年12月19日至2018年12月18日。

A保险公司向吴某出具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其中“重要提示”载明“1.请详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2.收到本保险单后,请立即核对,如有不符或疏漏,请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变更或补充手续。3.保险费应一次性交清,请您及时核对保险单和发票(收据),如有不符,请及时与保险人联系。4.投保人应如实告知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或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重要事项,并及时通知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5.被保险人应当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

2018年10月14日,吴某将车辆给张某驾驶,张某驾驶车辆在虹某高价行驶时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三车受损,1人受伤。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张某承担全部责任。

此后,吴某将车辆牵引送至4S店维修,产生牵引作业费380元,维修费17000元。

2018年11月13日,吴某向A公司递交了《索赔申请书》,载明“被保险人为吴传正,驾驶员为张某,出险时间为2018年10月14日” 。A保险公司调查后发现张某当日系从事滴滴运营。随后于2018年10月14日向吴某出具《机动车辆保险拒赔通知书》,告知车辆不属于赔偿范围内,不能给予赔付。

吴某沟通未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A保险公司赔偿吴某救援费380元,维修费17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A保险公司提交证据,可以证明案外人张某使用车辆从事营运,而吴某所签订的保单记载车辆为“家庭自用汽车”。吴某在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

应对建议

在面临车辆用途更改造成的被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导致的保险公司拒赔问题,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最大诚信原则

任何合同的订立都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而保险法的规定则对诚信原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被称之为“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可以说是保险法的帝王条款,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则是最大诚信原则的最有力的体现。需要注意的是,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不仅对车辆保险有约束力,对其他保险也是如此。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的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用或者选择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及时按照比例退还保险费用。若被保险人没有履行通知义务,由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相关原则

首先,车辆改变了用途,使得被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增加,造成了合同约定的危险后果增加。此时,应当关注车辆用途改变是实质性改变,如增加了营运性质、客运改货运等问题。

其次,保险法要求的通知义务应当是危险程度显著增加。需要注意的是,“显著增加”必然要有显著性、持续性。也就是能够证明明显的增加危险程度,且这种危险是持续存在的。如果仅仅是轻微的危险程度增加则无需通知。

最后,由被保险人履行通知义务。保险合同中会区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应当由被保险人履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

3、并非所有危险增加都有通知义务

如果因为以下原因导致的危险程度增加,即使被保险人没有向保险公司通知,没有尽到通知义务,保险公司也不能因此主张拒绝赔付:

危险增加经保险人声明不必通知;为履行道德义务而导致的危险因素增加;保险人对危险增加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为保护保险人的利益而导致的危险因素增加。

4、保险公司拒赔的维权手段

首先,虽然当前国家相关政策对保险业监管严厉,但是还是建议投保人选择相对靠谱、知名度较高、理赔迅速的保险公司进行投保;并选择官方推荐的保险代理人。

其次,一旦出现后保险公司违法违规拒绝理赔,投保人可以向该保险公司总部进行投诉,要求总部处理。

此外,投保人也可以向当地银保监会投诉,要求相关主管部门处理。同时,可以牢记“12378”热线,在发生纠纷时拨打热线投诉

最后,若通过上述途径无法解决,建议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 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