鹦鹉不仅毛色艳丽,还会模仿人类说话,广受喜爱。买一只当宠物?黑的白的红的黄的紫的绿的蓝的灰的……各种花色任选择!打住!买鹦鹉?你是想被判刑吧!不信?那我给你讲讲磐石市人民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案件,你就明白啦!
2019年4月,路某在浏览某交易网站时,发现了一个卖鹦鹉的链接,鹦鹉可爱的身形、鲜艳的毛色,将她深深吸引。想到自己身患癌症的朋友李某,路某决定买一只鹦鹉送给她,帮她舒缓心情。
起初,路某对于养鹦鹉还是心存顾虑,毕竟网上说鹦鹉是国家保护动物。但是卖鹦鹉的商家说:没事没事,我这是家养的,而且我有证书。老妹儿,你放心买,不犯法!
路某被店家三言两语哄住,一只公的“蓝和尚”鹦鹉,1500元钱,买它!另一只母的“金太阳”鹦鹉,“清仓大减价”,只要1800,买它!两只鹦鹉远远不够,再买一只母“蓝和尚”,再买一只公“金太阳”,就这样,2019年4月至7月,路某在同一商家处买了四只鹦鹉。
法网恢恢,卖鹦鹉商家被抓获,依据供述,公安机关找到了路某,在其朋友家将她传唤到案。
根据《吉林市森林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路某购买的四只鹦鹉均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附录II物种,相当于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II级保护野生动物。《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我不该购买野生动物,我认罪悔罪,我现在非常后悔,希望法庭能给我一个改过的机会。”路某诚恳认罪悔罪。
磐石法院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路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二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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