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授权日

股权激励的授权日是指激励对象实际获得授权(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虚拟股权)的日期,是股权激励的实施方履行激励计划的时点。在决定股权激励计划的等待期、行权期、失效期时,一般是以授权日为起算点,而不是以生效日为起算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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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计划的生效日一般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或者证监会审批同意之日。而授权日是在股东大会通过后,再召开董事会制定的一个具体日期。所以,授权日应当在生效日之后。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权,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上市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股权激励,且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不存在交易日与非交易日的区别,在分批集中对股权激励对象集中授权的前提下,授权日的确定可以参考以下日期,具体如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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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确定授权日的参考日期

(1)激励对象的受聘日期。

当董事会认为有必要对受聘的高管、董事等核心人员进行股权激励时,其受聘日可以作为股权激励计划的授权日。

(2)激励对象的业绩评定日。

在考核成绩出来后,企业可以考虑将表现优异的人员纳入股权激励范围,所以授权日应当与企业考核日期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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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激励对象的确定晋升日。

获得晋升,说明激励对象的能力得到了企业的认可,为了激励其更加努力,使其为企业作出更大贡献,企业可以将其晋升日作为股权激励的授权日。

(4)企业战略目标起始日。

为了完成战略目标,企业可以将实现目标所需要的核心人员纳入股权激励计划,在战略目标起始日授予其股权激励标的。

2.授权程序

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标的授权程序如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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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授权程序

(1)经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股权激励授予方案。

(2)董事会审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的股权激励授予方案。

(3)监事会核查股权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名单是否与股东大会批准的对象名单相符。

(4)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并在通过之日起30日内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权。

(5)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非上市公司的授权程序可参照上市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