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 悦悦老师

前几天奶爸接到了一个理赔求助,求助人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当时求助人垫付了相关的医疗费用,但求助人后面去修车的时候,对方耍赖不肯赔偿:

奶爸马上询问对方是否购买有机动车损失险(简称车损险),而恰好求助人没有购买车损险,而奶爸只能建议客户去法院起诉,或者是和对方协商。
如果求助人购买了车损险,这时候就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来寻求自己的保险公司先行赔付,那什么是代位求偿权?
一、代位求偿权
关于代位求偿的约定是在《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

保险法明确规定,第3人对保险标的(机动车)造成损害后,被保险人有权依据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向该第3人请求赔偿,同时也有权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保险公司)请求赔偿权利。
就像求助人目前面对的情形一样,第3人不愿意赔偿,在这时候求助人可以要求自己的保险公司先行赔偿,然后保险公司取得了向第3人代位求偿的权力。
二、为什么会设立代位求偿制度
1、公平原则:谁造成损失,谁最终承担赔偿责任。
当保险标的也就是机动车辆遭受第3人的损害时,被保险人直接从承保公司取得赔偿,更快速、更容易。
但如果被保险人从保险公司取得赔偿后,造成损害的第3人不需要再承担责任的话,那意味着第3人不需要为自己的损害行为负责任,进而导致第3人不会在行为过程中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从而导致更多的损害发生。
2、损失填平原则:受害人不能因为第3人的损害获取双重利益。
损失填平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保险制度的基本基石。
代位求偿设立的目的在于防止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获得双重利益,保险公司也不应因行使代位求偿权而获得额外利益。
如果允许被害人因为遭受损失而获取利益,那么可能就会带来道德上的风险:即被保险人更愿意让保险标的(机动车)遭受损失,甚至出现与第3人串通故意损害保险标的(机动车)的情形。
三、保险公司取得代位求偿的条件
在什么情形下,保险公司可以取得代位求偿?
1、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应该存在保险合同关系,这是取得代位求偿权产生的基础(也就是必须投保车损险)。
2、保险标的(机动车)必须是因为第3人的侵权而产生损害,如果保险标的(机动车)的损害不是因为第3人的原因造成的,代位求偿自然也无从谈起。
3、第3人对保险标的(机动车)的损害,负有向被保险人赔偿的义务。
4、第3人对保险标的(机动车)的损害属于保险事故。如果不属于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也不存在代位求偿问题(骗保不行)。
5、保险公司实际履行了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从保险公司履行赔偿义务之日起,保险公司就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这一点和合同法上的代位权不同。
实践中有些保险公司为妥当起见,在给付保险金之前一般都让被保险人签署一个《权益转让书》,防止出现代位权争议。事实上即使不签署该文件,也不影响保险公司取得代位求偿权,因为这种转移是基于法律规定,不需要被保险人授权或同意,即只要保险公司给付赔偿金后,对第3人的赔偿请求权便自动转移给保险公司。
四、最后的总结
在实际生活中,有些驾驶员对自己的驾驶技术非常自信,认为我的技术很牛,不会发生交通事故,所以不买车损险。
但是在发生以自己为次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后,自己的车辆的损失是需要驾驶人自己索赔,这时候大概率只能去法院起诉了。

如果很不凑巧,第3人如果是老赖的情况下,这个赔偿金的获取希望,就比较渺茫了(车损险还是有必要购买的)。

最后,在车损险中使用代位求偿权,不算出险,不会影响来年的车险费率优惠;而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公司不享有代位求偿权。

作为一个保险消费者,如果你在买保险的过程中有碰到不明白的问题,特别是涉及到理赔,可以识别私信奶爸或在下方留言给奶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