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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记得去年7月的一则新闻吗?当时新城控股老板王振华由于涉嫌性侵幼女而引发网络轩然大波。尤其是案件的细节让人感到发指:

据上海公安7月3日发布报道称,新城控股董事长王振华在6月29日的时候,在上海地区一家五星级酒店内猥亵一名9岁女童,并且造成女童下体撕裂。

时隔11个月,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控人、原董事长王振华涉嫌威胁女童案,终于有了新的进展。

2020年6月16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普陀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振华、周燕芬猥亵儿童案。法院根据两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于6月17日当庭对被告人王振华、周燕芬作出判决:以猥亵儿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振华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周燕芬有期徒刑四年。

这个一审判决结果比外界预想的要轻得多,所以当天新城的股价(包括A股的新城控股、港股新城发展)盘中闻讯跳涨。

虽然新城的投资者经历了狂欢,但这个结果也引发了大多数网友的不满。这个判决是基于下面的逻辑: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否有性器官的接触是区分强奸罪(包括奸淫幼女)与猥亵儿童罪的关键。本案中,被害人的陈述、司法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均证明了被告人王振华对被害人实施了猥亵行为,但与被害人不存在性器官的接触。相关司法鉴定意见佐证了该事实。故王振华的行为系猥亵行为而非强奸行为。

作为对比,在2012年,河南曾经有一名男子由于办色情网站并上传了500多部黄片而被判刑十年,如果没有特殊情况,这个人到今天都还没有出狱。开黄网被入罪确实是罪有应得,只是不知道他看到王振华的案子后会作何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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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则旧闻

得寸进尺

根据王振华对新城的持股数据来看,从他去年被捕至今这不到一年的时间里,王振华身价已经大增50亿人民币,按照一审判5年的说法,减掉过去的一年,实际上还剩四年,以其经济实力和社会资源,比较大的可能会是象征性地在固定场所修养1年,之后保外就医、重获自由。这事儿大概率就这么过去,不仅不会损失太多自由,而且公司照样运转、资产不受影响。

他满足了吗?没有。

本来以为公诉人对这个五年判罚会感到不满而提出上诉,没想到先提出的是居然王振华。6月18日下午,为王振华的辩护律师陈有西发布了声明,表示要进行上诉,坚持王振华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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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则新闻推送

不得不说,陈有西是一个很牛逼的律师

他曾在浙江省公安厅、省委政法委、浙江省高级法院任职。后辞职成为专职律师。业务范围涉及刑事辩护、公司法律风险防范和公司并购、建筑房地产、国际贸易、知识产权、香港上市、重大行政诉讼和集团评讼。2010年,他还获得了《时代周报》时代人物称号,《中国律师》杂志年度新闻人物。2011年获《中国新闻周刊》“影响中国年度人物”;《南方人物周刊》“50名中国年度魅力人物”。

律师帮客户打官司、收钱办事,这是其工作职责,我们不做评价,这里我们重点看一看陈有西在这个案子中的一些技巧,他在6月18日发布了一则声明,用了不少篇幅谈上诉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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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一共有八点说明,但他主要想表达的就是三个意思:

(1)我陈有西本人充分了解实情,我在这个案子中不光是对得起自己的职业道德,也对得起社会公德;

(2)在网络舆情之下,王振华其实是弱势群体;

(3)下体撕裂和任何猥亵行为都是不存在的,因为现在没有证据。

从目前事件的发展态势来看,王振华及其律师团队似乎是越来越得心应手,毕竟他拥有财富、人脉、强有力的律师。他们的影响力是否已经涉及医院等取证机构我们也不得而知,而受害者方面,他们的代理律师表示本案属于“有其他恶劣情节的”的情况,他们不认可一审判决结果,也向普陀区检察院申请抗诉。

依据刑法第237条,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如果严格按照刑法的要求审判,王振华面临的刑期会高于5年。

为使王振华获得较高量刑,被害人家属放弃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请求。被害人的代理律师表示:“对方找过中间人想给50万,但我们一分钱都没拿。我们不要钱,要的是严惩。”

他山之石

儿童是国家的未来,对儿童的保护再给力也不嫌多。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涉嫌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都是高度敏感的。

1994年,一名7岁的美国小女孩梅根·坎卡被住在她家附近的一名性犯罪分子绑架、并遭其奸杀。这件事引发全美震惊,1996年5月17日,克林顿总统签署了“梅根法案”(Megan's Law)。法案强制所有州在性侵犯假释或刑满出狱后,必须向警方登记住所,并公布给社区知悉,每90天就要到警察局报到一次。这意味着罪犯遭到的惩罚是终身的,此项制度目前已经在很多国家和地区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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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根法案来源于受害人梅根.坎卡的不幸遭遇

美国针对此类案件的惩罚还不止于此,美国高法院后来还通过了一项法规:罪犯不光要在警察局定期登记信息,各州还可以直接在互联网上张贴性侵犯者的照片和其他个人信息,以便保护住在其周围的邻居免受他们的侵犯。美国这样做,就是摆明了要让做过这种事的人丢一辈子脸,永远别想抬头见人。

是不是觉得美帝这招够狠?等等,还没完呢。

2017年11月1日,美国国务院开始强制注销登记在案的性侵儿童犯护照,并要求他们申请一本标示前科的新护照。这个标示将印在护照封底内面,内容为:“持有人曾性侵未成年人,依美国法律为性犯罪者”。也就是说,美国登记在案的性侵儿童犯,未来出国时必须使用标记有以往犯罪记录的护照。他们不光在美国被人鄙视一辈子,而且还要伴随护照让全世界羞辱他们。

至于量刑,美国法律对于未成年有年龄段上的保护,以至于让所有试图这么做的人感到害怕。根据美国联邦法律规定:

无论是否自愿,与12岁以下者发生性关系均被视作强奸;

若受害者年龄在12-18岁之间,且对方年龄比受害方大4岁以上,不论未成年者同意与否都被视作强奸;

美国法院认为即使不存在一方对另一方的暴力以及威胁,但由于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在法律上无法同意发生性关系。

2003年,一名17岁男子和15岁女子发生自愿性行为,因女方未到法定同意年龄(16岁),该男子因性侵儿童罪被判19年有期徒刑。换句话说,与朱丽叶发生关系的罗密欧,在美国严苛的法律之下都是强奸犯。

我们很难想象,如果王振华的这件事在美国发生,这个官司会怎么打、法院会怎么判、以及他的后半生将会是怎样的状态;而看过美国相关法律后,我们大概也理解了为什么身为美国公民的知名律师鲍毓明要选择在中国发泄他的兽欲。

上诉是法律赋予王振华的权利,而案件的处理也应当独立公证,不可以受到民意的影响。

本案的影响很大,早已超出案件本身,因为那些有钱有势而且还有恋童癖的变态们,看到这起案件这么轻以及可能更轻的处理结果,罪恶的内心或许已经蠢蠢欲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