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对比就没有伤害,美国资本市场已经发展了200多年,华尔街是公认的世界金融中心。

美国股票市场的各种法规制度相对来说已经很健全,关于美国股市原始大股东的减持问题,其法律、法规越束力要比我国严格得多。我倒是觉得我们不要总是一味的“摸着石头过河”,有些东西在适合的前提下,可以“拿来主义”为我所用。

一、《1933年美国证券法》的Rule 144,规定持股10%以上的大股东、公司高管及董事等关联方以及从关联方中获得股票的人,在卖出股票时必须遵守严格的慢走和披露程序(这类股票属于限制性证券),主要规定是:每三个月可以出售的股份数额不能超过同类已发行股份的1%或四周内平均周交易量,且必须事先填写售出通知表格并上交给SEC,在表格上交后的三个月内必须完成售出交易,如果没有完成则必须填写一份修改通知。美国这种减持比例和节奏,使得原始股东就无法大比例减持或者是清仓减持。

二、美国股市减持的另一个是预披露原则,保证二级市场投资者先走为原则

而我国国内A股市场关于坚持的规定已经很宽松了

可以大比例减持或者是清仓减持,其减持节奏简直是无组织、无纪律、无节操、无下限、抢钱啊?

即便是这样,专家还要呼吁放宽减持,屁股决定脑袋,专家总是与市场走好的预期相矛盾,与投资者的诉求对立。

最后,我觉得我国证券市场关于大股东减持,也要有严格的规定,像美国一样,三个月内减持不能超过已发行股份的1%,即使大股东套现,也会是个相对漫长的过程,不能再有大规模清仓式套现了,这和抢劫有什么区别?对股民伤害太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