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江晚报小时新闻记者 盛伟 通讯员 林清华
6月17日上午,衢州衢江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非法狩猎案件,以非法狩猎罪判处护林员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20年2月23日、2020年3月3日、2020年3月5日,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柯城区人民政府、常山县人民政府分别发布通告,规定在衢江区境内、柯城区境内、常山县境内,全域全年实施禁猎,禁止使用禁猎工具和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杨某某系衢江区某村护林员,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期间,以食用为目的在该村十余个山场陆续放置铁夹十只,弹簧套装置十一副、配套报警器二十一只用于猎捕野生动物。
杨某某在明知衢江区全年全域禁猎的情况下,仍未将放置在山场的铁夹、弹簧套装置、报警器全部收回,停止狩猎活动,直至2020年3月1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后杨某某带领公安机关拆除了仍放置在山场上的十副弹簧套装置和十只配套报警器,并主动上交了放置于家中的之前自行拆除的十只铁夹、一副弹簧套装置和十一只配套报警器。
另查明,杨某某于2019年4月,2020年1月分别猎捕到华南兔一只、野猪一只。经鉴定,该华南兔和野猪为《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三有动物”,核定价值580元,杨某某均予以赔偿。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