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6日21时许,农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中队张警官接到指挥中心派警:农安县伏龙泉镇蔬菜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
张警官带领事故处理人员立即赶赴现场,经现场勘查和血液酒精检测确认:摩托车驾驶员段某在准驾车型不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农安县伏龙泉镇蔬菜村一社水泥路由北向南行驶,饮饮酒后驾驶摩托车操作不当与前方同向在道路西侧路旁行走的行人贾某、黄某、孙某相撞,交通事故致段某、贾某、黄某、孙某受伤,车辆损坏,段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6月10日,段某家属和三名当事人贾某、黄某、孙某来到事故中队,张警官向段某家属和三名当事人宣布事故调查过程和责任,段某因准驾车型不符、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一)项之规定,段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贾某、黄某、孙某无过错,无责任,段某家属和三名当事人对宣布的事故调查过程和责任无异议。
张警官郑重提示广大市民朋友:
据统计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在交通事故死亡中约80%为颅脑损伤致死,正确佩戴安全头盔能够将交通事故死亡风险降低,对驾乘人员生命安全具有保护作用,这起事故中段某因准驾车型不符、饮酒驾驶无号牌摩托车,本身就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又没有正确佩戴安全头盔,才发生今天的悲剧。若段某佩戴了安全头盔、又没有饮酒驾驶,发生事故后有了头盔的保护还会失去生命吗!
农安交警再次提示广大市民要自觉遵纪守法,坚决抵制酒驾、超员、超载、超速等各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将“一盔一带,安全常在”常记心中,做到文明驾驶、安全出行。
来源:农安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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