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花都两位男童困在车内,被发现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车主表示,因为他那个汽车的遥感钥匙曾经发生过故障,无法确认车门是否已经锁上。
6月19日,他把自己的小车停在了居民院子后离开,第2天中午1点多的时候回到停车的地方,发现有两个男孩在里面,而且已经没有任何反应。
经过法医初步鉴定分析,是两个男童进了没有锁的车里,因为触碰到了门锁,导致车门锁死了,两位男童一名4岁一名5岁,他们不知道怎么脱困,长时间处于高温闷热的情况下,最后脱水性休克死亡。
那么这位车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
有的网友认为,这位车主涉及涉嫌过失致人死亡。
但是过失致人死亡的前提,存在过失。
过失是指一个人应当预见事件会发生而没有预见,或者是本来已经预见到了,但是轻信这件事情不会发生。
而这一件事件里面,车主在正常的判断下,是无法预见到他不锁车,会有人爬进去,并且在里面闷死,在一般的常理来说,是没有办法预料到这个事情的。
所以这个车主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是存在主观过错。
这个车主不构成过失,主观上没有过错,这个车主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就是判断这个车主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构成民事侵权责任要存在4个要件:
第1,行为具有违法性,第2,具有损害事实,第3,具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第4行为人主观上是有过错。
这个案件的损害事实就是两名男童的死亡,这个是没有疑问的。
首先,车主不确定自己的车有没有锁,这个事不具有违法性。
在判断因果关系的时候,并不是说简单理解为,有主要车子锁了车,这件事情就不会发生,因此车主没锁车跟这个事情就必然有因果关系。
如果这个车是放在了公共领域的话,那么这辆没有锁的车,可能构成危险源,那么这个车跟孩子的死亡之间,还是存在着一定的因果关系,但这主要原因还是因为这两个孩子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
正常情况下,车主不可能预想到居然有人会上车被闷死,顶多能想到的是存在车子被偷走的风险。
另外还要看车主停车的地方。
警方的公告中只说了是居民宅的院子。
如果这是一个车主自己的院子的话,那肯定车主没有过失,因为他在一个私人的领域里面放了一辆自己的车,就根本不可能预见到会对其他人的安全产构成威胁,因为其他人根本就不应该进入到他的私人领域里。
因此这个车主是没有过失的。
综上,车主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车主没有过失,所以这个车主应该是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
如果要求每一个车主都一定要看好自己的车,务必锁上,否则就构成侵权的话,是对普通公民的一种苛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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