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健身房员工拿剪刀剪开女会员裆部”引发热议。6月17日,鹿城区公安分局南门派出所对市区锦春大厦迈索国际健身会所员工魏某某猥亵一事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显示:2020年6月16日20时许,市区锦春大厦迈索国际健身会所员工魏某某在给康复拉伸室对顾客王女士进行肌肉拉伸时,竟然用用剪刀将王女士穿着的健身裤的裆部剪开。随作出行政拘留14日的处罚。
一、为何说魏某某涉嫌构成强制猥亵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本案中,魏某某在客观方面采取了暴力、胁迫或以外的其他方法(即剪裤裆),实施强制猥亵他人的行为。而且猥亵的是身体特别私密部位(下体)。另外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猥亵的行为会产生伤害妇女性感情的结果和危害他人性自由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显然行为人具有刺激欲望、发泄情感的目的。
二、魏某某是否具备恶劣情节?
对于恶劣情节,法律规定是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妇女及以外的恶劣情节。本案发生地点为健身房,应认定为公共场所实施。
另外这种用剪刀剪裤裆的行为,恶意伤害意图明显,还可能会引起更严重的危害后果。相比于仅用肢体实施,相对严重。
综上,魏某某已经涉嫌犯罪的情况下,公安机关采取治安行政处罚的这种方式,来代替刑事责任,极为不妥。我认为公安部门应当以启动行政转刑事的立案工作。
只有这样才能便于更有力的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更有力的震慑有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意图的违法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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