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政府近日正式发布“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本通知2020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通知出台后,购房者最多关心的问题是,申请条件、未来可否交易,如何交易。
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完善低端有保障、中端有扶持、高端有市场的住房政策体系,着力解决夹心层的基本住房问题,4月27日,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大连市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时隔两个月大连政府正式发布“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近年来,北京、上海、南京、深圳、珠海、福州、烟台相继出台共有产权住房政策办法,进行了积极探索,大连市商品房市场供应充分,能够充分满足高端人群购房需求,也实现了“高端有市场”的要求。现阶段,存在的最突出问题就是游离在保障和市场之间的夹心层、新市民、特殊群体住房刚需问题。为实现“中端有扶持”的要求,此次出台《办法》,形成“橄榄型”住房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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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共有产权住房一般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销售对象、套型面积、销售价格,限制使用范围和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政策性商品住房。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出台关于共有产权住房的正式政策文件,总体上还处于试点探索阶段。
2014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六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试点城市发展共有产权性质政策性商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4〕174号),统一部署北京、上海、深圳、成都、淮安、黄石6个城市开展试点,总体要求是要立足当地实际,积极发展政策性商品住房,加快构建公共租赁住房、政策性商品住房、商品住房相结合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进一步解决好广大群众的住房问题,实现住有所居。
近年来,北京、上海、南京、深圳、珠海、福州、烟台相继出台共有产权住房政策办法,进行了积极探索。目前,辽宁省及各市还没有出台相应政策。沈阳、青岛已开展研究并计划出台。
我市商品房市场供应充分,能够充分满足高端人群购房需求,也实现了“高端有市场”的要求。现阶段,存在的最突出问题就是游离在保障和市场之间的夹心层、新市民、特殊群体住房刚需问题。为实现“中端有扶持”的要求,有必要出台《办法》,形成“橄榄型”住房结构。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共有产权房价格和持有比例。
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原则上持有不低于60%产权份额,其余部分为政府产权份额,由市政府委托国有专营机构(以下简称专营机构)持有。
专营机构负责代政府持有产权、销售、回购、运营管理等工作。
(二)关于房源筹集。
共有产权住房采取商品住宅项目配建和盘活存量房源的方式筹集。
商品住宅项目已确定配建共有产权住房的出让地块,竞配建同类型的共有产权住房。竞配建住房的增幅面积,原则上均按照90平方米的整数倍确定,配建条件应在土地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配建的共有产权住房竣工备案后,由开发建设单位无偿移交专营机构。
盘活存量房源主要由专营机构采取收购经济适用住房剩余房源等方式,转化为共有产权住房销售。
(三)关于配售条件。
共有产权住房申购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45周岁以下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大学本科学历及以上、有稳定收入;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均无住房。
有稳定收入是指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我市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倍数,即三口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二口人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一口人家庭年收入不高于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5倍。
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
(四)关于产权交易。
共有产权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未满5年的,可按购买时市场价格增持产权份额。签订合同满5年的,应按届时市场价格增持产权份额,届时市场价格由专营机构提出,市政府确定。购房人签订合同满10年仍未购买完全产权的,需按政府持有产权份额所占相应面积缴纳房屋租金,租金标准由专营机构依照届时房屋租赁市场价格确定并收缴。
共有产权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满5年且取得完全产权后,方可上市交易。共有产权购房人在取得完全产权之前,不得另购住房。购房人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应当增购共有产权份额并取得完全产权,或由专营机构回购其共有产权住房。
(五)关于税费、维护等。
共有产权购房人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共有产权购房人应按照大连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全额交纳维修资金。共有产权购房人退回所购住房的,由专营机构按照购房人交纳维修资金数额退回相应维修资金,并在再次销售共有产权住房时按照相同额度向购房人收取。
共有产权住房的物业服务、供暖等费用,全额由购房人承担。
信源:中国大连、网易房产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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