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的毛利状况越来越差,越来越高的运输成本和全球化市场竞争的白热化,迫使企业选择了在不同异地建立生产基地或者办公地点的扩张模式。

并且现代通讯技术的普及与网站,企业也更容易在异地获得合作的机会,因此随着外地业务在企业业务当中占比越来越多,业务人员携带企业印章外出签订合同或者是分支机构部门借用总部公章完成竞标、投标工作等成为常态化,企业就不得不重新考虑和制定新的印章管理措施,以确保印章在外的规范、安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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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印章在外违规使用案例:

陆华山(化名)是某矿厂的负责人,为了转移工伤赔偿的经济风险,陆华山为矿工黄某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效期一年,死亡保险保额5万元。

为了达到转嫁风险的目的,陆某在投保时向业务员提出以自己为保单受益人。不过当时保险公司核保部门审核严格,不允许雇主作为受益人,因此在保险公司营业厅内陆某并未顺利完成员工意外伤害险的投保。

业务员陈某看到此此景,偷偷的联系了陆华某,表示在书面上不指定受益人,且不将保险单交给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也是可以直接将保险金支付给陆某的。陆华某听了很是心动。

随后保险公司业务员陈某就以外出签订合同协议为由,从营业厅内申请领取公司保险专用章前往陆华某家中为其办理相关业务。

陈某代替陆化某填写了投保单,又代替被保险人也就是黄某在保险单上签名。在投保5个月后的一天,黄某在工作中因意外死亡。事故发生后,陆化某向黄某妻子刘某支付了15万元的死亡赔偿金,之后持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刘某知悉此事后,认为自己是合法的保险金继承人,也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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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保险公司认为由于被保险人也就是黄某本人未做过同意的表示,保险公司认定该保险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拒绝了两方的理赔申请。陆华某和刘某分别向同一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最终经过一审、二审后,法院认为无效保险合同的相对人是投保人,在无效保险合同中,只有投保人才具备对保险人主张自己权利的主体资格的判决是错误的。

关于保险合同无效的责任及赔偿数额。保险公司在缔约过程中未向投保人提出取得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要求,以便促成合同有效,其不仅不作为,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对合同的无效应负主要责任。投保人未主动取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对合同的无效也负有一定责任,即责任在于缔约双方。保险公司应赔偿刘某的经济损失,赔偿额度为保险金的70%,赔偿3.5万元。同时陆华某主动撤诉,以和解形式接受了保险公司1.5万元的经济赔偿。

职员违反公司条例违规私自签订合同协议,给公司带来经济法律纠纷的案件并不少见,尤其是印章外带过程当中,企业很难有效的管控具体使用情况,更是加大了印章违规操作的风险。为此思格特小编建议企业单位可应用智能印章机管理系统管控公司印章外带使用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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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印章方便携带吗?

思格特智能印章产品系当中,有一款便携式智能印章机,机身玲珑小巧非常适合企业单位印章外带、外借的管控工作,将印章安装机身内部当中,每次使用印章必须经过申请、审核、授权才能盖章,有效地杜绝了人员违规盖章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