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国法律的文人创作与考古发掘大相径庭原因为何?

秦国法制残苛暴虐,为历代文人所不齿。但若在考古发掘当中所出土的秦简相关记载和论证分析,却可得出秦代法制亦有温情。因为前人的过度妖魔化,使得我们后人在思考秦国法治究竟违和的过程当中陷入了固定化思维,将各种自己所想象的一种残忍残暴附会到了秦国法制体系之上。而自己所认为的论证和证据也只是前人的一种文学描写,却毫无实际证明。

这种过度的妖魔化,在秦国变法之初一直到秦统一六国以后广为流传并散布天下,而主要的散步者就是六国贵族。很多人认为秦始皇在统一六国之后并未对其斩尽杀绝以致落下后患。有人认为秦始皇统一六国之后,应当于六国和谐共处收买六国贵族。但恐怕后者只是一厢情愿。灭国之恨,亡族之怨,怎可因一朝之和谐共处而是怨恨消弭?

在以讹传讹的对秦国法制的混乱描写当中,我们根本无法认识到秦国法制对于中国古典法制的建设和贡献究竟为何?也有很多人认为秦国法治是从商鞅变法时期确立起来的,而商鞅变法又与魏国变法一脉相承。同样是战国法家对于政治上层建设的最终现实成果,但是任何一个法律制度以及法律条文都不会超越时代,也不会与时代相割裂。

秦国法制对于后世的影响举足轻重,同时对于之前的法制体系也多有继承,只不过是在其基础上有所创新而已。在此之前,法治处于礼乐制度之下为贵族特权不轻易公诸于世。很多刑罚措施也评贵族一口之言论定。当春秋战国以来,法制学者开始出现并进行各国变法以后,法律成为社会公共治安的维护基础条款得以公布,古典法制建设才真正走向了正道。

年龄与身高为何秦国法律判定未成年的争议最大?

而在这一过程当中,对于未成年刑法的各项依据出现了很多问题。可以说秦代之前和之后对于未成年人犯法并进行处罚的依据大多依靠年龄区分评判。但是在考古发掘当中,我们可以大体知道,秦代对于年龄似乎并不重视,而是以身高为判定刑罚承担与否承担多少的基本判定。难道秦国就因为法家的系统变法而忽视年龄,重视身高吗?还是因为某一些看似简单,但是并没有引起我们重视的社会原因,导致这一反常事实的发生呢?

在睡虎地秦简和其他地区的考古发现当中,我们确实看到了很多案例,尤其是出土的秦国《法律答问》对于量刑未成年人犯罪主要依靠他的身高。这一点没有疑问,但这似乎是一个时代的特例,除了秦国以外的封建社会,包括夏商周时期,大多都以描述性的词语去描绘一个人的年龄,并以此作为犯罪处罚的依据。对于未成年人,只要一经证实他的罪行往往会减小一到三等。

也体现了古典法制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一种基本理念,秦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减刑标准与其他时代相同,但唯独秦国是依靠身高判定成年与否。如果我们结合当时的一种基本社会情况,我们可能就会理解秦国对于未成年人的定义为何与其他时期不同?

春秋战国时期是一个战乱而复杂的社会。对于未成年人的定义,其实与之前和之后的历史时期并没有发生太大变化。但正因为是战乱时期,所以地方户籍制度并不健全,政府很难正确评价一个人是否成年。因为同等年龄段的人也有身材魁梧者,也有身材瘦小者,也有个头高大也有身材矮小,所以单从外貌上无法分辨一个人是否成年。而由于户籍制度建立困难,除了身高和身材以外,政府一定程度上很难确定犯罪者是否成年。

对于户籍制度的建立,也是在春秋战国时期开始真正付诸实施的。在此之前的周朝,虽然也有极为原始的户籍制度,但是这一户籍往往掌握在贵族手中,贵族掌握着地方的土地和人口。国家是很难系统的统计,并且掌握国内的人口资源以及未成年人人口数量的。但是在贵族奴隶制的较为原始的时代里,这似乎并不重要。因为井田制的特征就是如此,贵族私有化。

只要中间的那一块儿的产能上交给了政府,周天子。周天子是不会刻意指导贵族究竟掌握多少人口的?所以当时即便户籍制度比春秋战国还要原始,相应的社会问题以及对未成年人的论罪问题也并没有后世凸显。而且贵族有自己的家族制度,可以对家族内部人员以及依附于贵族家族的普通民众犯罪事实进行处罚。当时的国家法律不健全,还依附于礼乐制度之下。所以某种程度上在法律面前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确定,以及处罚并不是一个敏感而广泛的社会问题。

春秋战国时期不同,当时社会生产力有所发展,铁器牛耕普及,而且社会处在国家加强中央集权打压贵族剥夺贵族权利。地主阶级兴起的社会大背景之下。国家对于自己所能掌握的土地,山川河流以及人口的需求越来越大。以政府为主导建立的户籍制度也开始逐步实施。在最开始其实各国都对未成年人的定义有所不同。但也与之后的秦国一样,某种程度上也把一个人的身高身材作为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暂时标准。

除了战乱使各地户籍迟迟无法稳定建立之外。当时的华夏民族还依然保留着上古时代的迁移传统。某种程度上也给各国的户籍统计和登记带来难度。而土地私有化以后,各国纷纷想要将农民和普通民众固定在土地上,而户籍的真正建立也由此开始。在户籍制度成体系建立之前,各国基本上都保证对身高和身材作为评价未成年人的基本标准。而户籍制度真正建立以后,官方可以准确知道每一个人的年龄身高,并以此作为征兵和填补劳动力的基础。

暂时性的以身高作为评判未成年人与否的标准和依据才最终消失。而这一过程在山东六国主要是一些先期变法的强国率先完成。像秦国楚国这样一些相对制度上较为落后的国家一直延续了以身高作为评判标准的暂时性依据,而秦国商鞅变法以后,在政治制度上迅速贴近封建国家进入封建化轨道。所以在秦国本土变法20年以后,户籍制度能够准确的保证国家知道每一个人的年龄状况。所以在秦国本土,对于未成年人的身高要求不做规定一旦未成年人犯法,则用户籍记录确定其是否成年并进行相应的犯罪处罚。

为何依靠身高确定未成年在秦国一直存在,直到统一以后依然如此

但是在考古发掘当中,我们不得不承认,即便是秦国统一六国以后,秦国也广泛存在着将个人的身高作为评判是否成年的基本标准。甚至很多学者认为秦国自始至终都没有将年龄,而是将身高作为评判未成年人与否的唯一依据。那么问题出在哪儿呢?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个是地域限制。秦国统一六国以后,每一个国家的户籍制度都有所不同,对于中原地区的韩,赵,魏以及齐国。这些曾经的变法强国而言,他们的户籍制度确实比其他地方更加健全。大体上可以保证秦国直接接收确定每一个人的年龄以及相应的户籍记录。但是这些国家的领土也经常在变更,既存在移民也存在因为战乱而脱节的现象,没有固定并确切记录的年龄的户籍人口,秦国依然采取按照个人身高评判是否成年的基本标准。

另外在偏远地区,尤其是山川广袤的楚国,贵族封闭现象依然非常普遍。甚至于是说楚国在战国时期各国都在封建化的过程当中,没有一场像样的变法,贵族封地依然掌握着各地的人口土地和财富,所以他们的户籍制度并没有国家体系。秦国接管楚国以后,也没有固定而统一的标准做参照。所以在楚国的广大地区,秦国大体是按照个人的身高作为评判成年与否的标准。

这是非常符合当时社会现实的评价依据。而秦国刚刚统一在12年之内也很难建立完整的户籍制度。最多只能对新生人口进行户籍登记。而还有相当一部分的新生人口他们的父母,被贵族隐秘起来,也并非官方登记人口。

此外,秦国统一六国以及之前六国相互争斗,包括秦国统一以后大兴土木都十分需要人力资源。所以秦国对于人力资源进行了非常细致的划分。对于略知一二的人来讲,大家都知道秦国有奴婢和刑徒之分。但是这两者区分之下也还有大小之分。大就是成年人,成年的奴婢刑徒,小就是未成年的奴婢和刑徒。两者进行工程建设所承担的基本任务和劳动量都是不同的。

当时不止秦国,其他各国也对人口进行尽可能的细分,以保证劳动力资源利用的最大化,满足战国大争时代的国家消耗。而这些未成年人的刑徒和奴婢,往往是因为家族犯罪以及被人买卖而出现的。在中国古典法制建设的时代,未成年人是不会保证自己免受处罚的,他只会保证自己的刑罚有所减轻。而在那个劳动力紧缺的年代,未成年人即便刑罚减轻,也会沦为刑徒和奴婢,而这种身份是代际继承的。

刑徒奴婢的后代也是刑徒和奴婢。但秦国因为有20级军功爵制,所以只要他们上战场杀敌立功也会洗脱自己的身份,这也是为什么在秦朝末期,20万的刑徒军可以所向披靡,几乎平面贵族暴乱。而且一个年老的刑徒和奴婢想要换取自由身,还有另一种方法。那就是用另一个刑徒和奴婢换取自己的自由身。而这个劳动力往往是自己的后代,当然这种现象可能并不普遍,毕竟考古发掘中也只有《法律答问》的一部分案例说明了这一点。

除此之外,我们广泛所认为的秦国依靠个人身高作为成年人与否的定罪依据还有一个原因。那就是幸存者偏差。我们都知道秦国的法律是严密成体系,而且是健全的。没有法律疑问,事实判定清晰的案件,往往按照现有的法律规章进行论断。一些特殊的案例,往往会记载在《法律答问》当中,作为法律的有力补充。而秦国法律体系由于战乱以及后世统治者的隐秘,并没有成体系成调完的流传下来。

作为秦国法律体系的有力补充,《法律答问》却在楚地出土。一定程度上我们只能看到作为秦国法律体系有力补充的《法律答问》的内容。并以此作为我们现在研究秦国法制体系的主要依据。某种程度上也导致了我们对于秦国法律的认知出现一定的偏差。并不是因为《法律答问》不可信。而是我们终将无法用秦法体系的补充,去窥探秦国法制体系的全貌。

结论意义:秦国法律的时代性科学性

长期以来很多人都将秦国以身高作为刑事能力承担的基本标准,对于秦国法律的评判。一个人的生长状态也确实可以反映出一个人的年龄,但是每一个人都有不同的身体发育状况。以身高作为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并不准确,只是无法验证一个人年龄是否是成年人的情况下的一种有利补充。

不论秦法受到后世的多少质疑,秦国法制体系的健全周密都是有目共睹的。不大可能制定出与前朝完全不同,而且又不被汉朝所继承的现成的定罪标准,毕竟汉承秦制是学界共识。以身高作为年龄的暂时评价标准,在户籍制度尚未建立健全,战乱不断,移民人口不断出现,以及不同地域的法制建设的深浅,包括秦国以及各国对于劳动力的需求,以及我们现在所能看到的一些特殊案例,共同导致了一个认知偏差。

实际上任何一个国家都是以年龄作为是否成为成年人的评判依据,并进行征兵,征集劳动力,论罪定型的依据。同时秦国法制之健全也十分注重各地人口特征的生理区别。在以身高作为一个人是否成年的暂时性依据之下。我们也可以看到,在法律达问当中,对于未成年人身高的定义也有所不同。大致是从六尺二寸到六尺五寸不等。这似乎也体现了当时秦国法制在认罪定型时候的一种灵活性。

当然这是否是普遍现象?又或者是地方官员为了保证劳动力的供给,而做出的一种灵活应变不得而知。但至少这些东西都出现在《法律答问》当中,获得秦国官方的认可。作为秦国法律的量刑依据,是当时法制体系定罪的有力补充。同时最后强调一点想要探寻秦国法制体系究竟如何?《法律答问》虽然可以作为主要的研究内容。

但是其内容往往记载的是一些特殊存在疑问说明的案例,如果案情简单明了,法律适用明确,不必要会出现专门的解释,说明《法律答问》也将不复存在。就未成年人量刑定义当中,如果官府有明确的年龄户籍记录。则直接按照年龄作为未成年人的评价依据,身高不会发挥作用。只不过在秦国征服楚国以后,户籍制度短期无法建立,对于有争议的犯罪者以及劳动力是否是成年人。则大体只能按照个人的生长情况做判定,非但不是秦国法律落后的提现,反而体现了秦国法律的时代性科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