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偶有新闻报道行人在水库边行走时不慎落水致死,那么,水库管理方对死者家属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呢?

案例回顾

2017年2月,沈某的母亲在途经某水库泄洪通道时不慎跌入河道中身亡。沈某认为母亲身亡是由于泄洪通道石块滑所致,遂向水库管理方讨要说法。但水库管理方认为,沈某的母亲可能是受外力作用或者自身因素落水,水库方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在双方协商解决无果的情形下,沈某一纸诉状将水库管理方诉至法院,要求水库管理方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58389.5元。

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被告水库管理方赔偿原告沈某各项损失合计59144元,驳回沈某其他诉讼请求。

专家点评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确认沈某母亲是不是在穿行水库泄洪通道上的滚水坝时跌落致溺水死亡。根据报警人和案发现场人员所作的笔录陈述及公安部门调查结果,法院确认沈某母亲是在穿行水库泄洪通道上的滚水坝时跌落致溺水死亡。而水库管理方认为其可能是受外力作用或者自身因素落水,但未能提供证据,法院对其辩解不予采纳。

本案中,水库管理方应对水库及库区进行有效的管理,对库区损坏的护栏应当及时进行修复和维护,还应在库区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并组织人员日常巡视,有效制止非水库工作人员进入水库库区,以确保库区的安全。但水库管理方没有完全尽到对于库区的管理及安全保障义务,行人可自由穿行滚水坝,是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水库管理方对于涉案相关设施维护管理不到位引发的损害后果,应适当承担赔偿责任。

沈某母亲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的损害后果系其基于穿行泄洪通道上的滚水坝的行为导致,自身具有相对较大的过错,故法院判决水库管理方承担20%的赔偿责任。

专 家 提 醒

此案是一起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导致的一般侵权案件,故广大经营者应该竭力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避免由于自身原因导致侵权行为发生。

来源:合肥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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