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总有一些业务是无法及时取得发票,那么,对于一些没有及时取得发票的业务,成本费用应该如何列支呢?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
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解析我们发现,对于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没有取得发票仍然可以分不同情形进行处理:
1.对于企业没有取得发票的项目为“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可暂按合同金额计提折旧,只是需要在12个月之内取得发票并按实际金额进行调整。当然,政策中所规定的固定并未对固定资产的性质作要求,也就是说,只要涉及到有建筑安装的固定资产都可以。
2.对于企业取没取得发票的项目为“费用类支出”,只要是实际发生的,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也就是说没有发票也可以列支,只要能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发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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