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九龙水泥厂在生产经营期间,该厂会计危某文通过做二套账簿方法,隐瞒2011年度水泥销售收入5919593.70元,少申报增值税额860111.90元;虚开运输发票额1078179.95元,用于认证抵扣增值税额75510.39元,涉嫌逃税金额共计935622.29元。
会计认罪,并指出是领导决定做两套账
面对检察指控,危某文对指控提出“税务是否申报不是我能决定的,主要都是单位领导决定;运输发票是真实的原材料交易,不存在虚开运输发票折抵增值税”的辩解意见,提出“本案是单位犯罪,我的作用小,我自愿认罪”的辩护意见。其辩护人提出“本案是单位犯罪,危某文系从犯,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危某文家庭困难、患有疾病请求从轻处罚;危某文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该企业存在两套账、隐瞒收入等违法行为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危某文自2009年9月至2012年9月任普安县九龙水泥厂会计,负责该厂纳税申报等工作。普安县九龙水泥厂在2011年度生产经营期间,通过做二套账簿,向普安县国税局申报销售收入11318036.55元,缴纳增值税、地方教育附加税共计607905.57元,隐瞒售收入5919593.70元,少申报增值税额860111.90元,逃税数额占应缴纳税额比例58.59%。另查明,普安县国税局于2012年6月13日向普安县九龙水泥厂送达税务处罚决定书催缴税款,该厂至今未缴纳所欠税款。
会计作为直接责任人,系主犯
法院认为,普安县九龙水泥厂违反税收征管规定,隐瞒部分销售收入不申报,经税务机关稽查发现催缴后仍未缴纳,逃避缴纳税款860111.90元,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款的30%以上。
被告人危某文身为普安县九龙水泥厂的会计,负责该厂税务申报工作,系直接责任人员,应以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危某文系普安县九龙水泥厂会计,负责纳税申报工作,系普安县九龙水泥厂逃税的直接责任人,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危某文所提“我只是一个会计,我的作用小”的辩护意见及其辩护人所提“危某文系从犯,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危某文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
对被告人危某文所提“税务是否申报不是我能决定的,主要都是单位领导决定”的辩护意见,危某文作为该厂会计,系该厂缴纳税款的直接责任人,其是否向该厂负责人请示汇报逃税事由,不能成为其免责事由,及家庭困难等,故该辩护意见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经查,本案中普安县九龙水泥厂系纳税主体属实,但危某文作为该厂会计,是该厂缴纳税款的直接责任人,被告人危某文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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