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位资深的娱乐界、电影界的主编,我本来不想写这篇文章!但看到这个“陈建吸毒杀父母女儿”的案例,我没办法沉默了!我只希望大家远离毒品,辑毒的杜绝毒品,贩毒的遭到严惩!让这个社会没人吸毒,毒品没有市场、没有交易,也没有生产,那社会就和谐了,天下也就太平了!
先来看一下陈建的这个案例:
陈建出生在乐至县的一个小镇回澜,高中文化。在警察的调查里,他“长期没有正当工作”。陈建父母在镇上开着小铺子和茶馆,家里一度经济条件还不错,还给他在乐至县城买了房子。
不知道从什么时候起,陈建染上了的赌博和吸毒。茶馆和房子,最后都因为给陈建补窟窿变卖了,妻子在一系列变故后和他离婚,女儿归他抚养,但基本是父母在带。
为了让儿子能有个谋生的活计,父亲凑了点钱,给他买了一辆轿车。
2018年3月18日凌晨,吸毒过量的陈建一路摇头晃脑,从成都开着这辆车回老家。
“凌晨4点从成都出发,正常情况下开回回澜就一个多小时,但他开了10多个小时才到。”
根据调查,10多个小时里,陈建在高速路上逢路口必下,兜了好几圈后,又赶赴下一个路口。行车记录仪里,他一路自言自语,颠倒错乱,精神亢奋,到家时已经是晚上10点左右。
父母带着6岁的女儿在楼上看电视,陈建拍了半天门家里人才听见。开门后他直接上了楼,父亲念叨,“你回来咋不开个腔。”他没注意到儿子的失常。
陈建转身下楼回自己房间后,精神越来越紧张,在毒品的作用下,他幻想父母找了狙击手来害自己。躺在床上,看着窗帘缝隙里漏出的点点星光,他觉得那是狙击手正在瞄准。
越想越激动,揣着一把黑色的折叠刀,陈建再次上了楼。
2018年3月19日凌晨4点,35岁的陈建陆续用刀捅向了自己的父亲、母亲,6岁的女儿吓得哇哇大哭:“爸爸你不要杀我!”
审讯时陈建交代,他想着既然父母都死了,女儿没人照顾,“留在世上也很可怜”,哄着女儿进厕所后,他没有放过自己的最后一个至亲。
吸毒超过12小时后,毒品的作用仍未过去。已经连杀3人的陈建下楼又杀了不停狂吠的狗,随后躺在床上,翻来覆去睡不着。他爬起来开车出门,再次踏上了一条疯狂的杀戮之路。
上午8时,陈建驾车行至回澜镇冷家村,撞击邓某的轿车后持刀下车追撵,邓某迅速掉头开车逃跑。行凶未成的陈建继续驾车沿319国道先后撞停两辆车,捅伤3人。
随后,陈建回家换了衣服,出门搭乘一辆客车,在车上又刺伤了一人。
8点45分,在搭乘他人便车途中,陈建再次刺伤了路边的一对老夫妇。
一个小时内,短短十公里左右的路程,陈建从开车、乘车到步行,揣着刀连伤6人,沿途无数人打110报警。
他身上带着血,路人纷纷躲避,一位骑着车的农民不敢上前,远远跟在他身后,沿途大喊,示意别人躲开。上午10点左右,警方赶到现场,这位农民远远地指路:“就在那边,从那边跑了。”
2020年6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同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陈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24日,陈建等到了判决的最终执行。
陈建残忍的杀死了双亲和6岁女儿以及刺伤6名群众,是什么让他如此丧心病狂,看了他作案的过程,都知道是毒品,毒品就是他杀人的推手。陈建杀人的真正的原因是,吸毒致幻杀人。吸毒最终导致了他毫无人性!
吸毒对个人、对家庭、对社会,都有非常严重的危害,往往有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让人悔恨终身。吸毒引发的惨案,每年都非常多。对于毒品,我们应该保持高度的警惕,远离毒品。
近几年来,因吸毒导致恶意杀人,家破人亡的案例特别多,下面就随便列举几例:
2017年5月12日晚10时许,被告人昌大宏在家吸食毒品后产生有人威胁、恐吓自己的幻觉,后于13日凌晨3时许携带管制刀具在外游走,于7时10分许遇到被害人太某某后,用随身携带的黑色单刃管制刀具连刺太某某30余刀,致其当场死亡。之后,昌大宏离开现场到公安机关投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昌大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于23日上午10时对昌大宏依法执行死刑。
2016年6月14日18时许,家住四川省安岳县护龙镇聪明村李华富,有长期吸毒史,因琐事对邻居伍某某(被害人,男,殁年53岁)、游某某(被害人,女,殁年52岁)夫妇素有不满李华富携带尖刀到伍某某家,见伍某某夫妇在堂屋看电视,即持刀捅刺伍某某的左肩部、右胸部等处数刀,捅刺游某某的胸部、腰背部等处数刀,致伍某某、游某某二人死亡。随后李华富返回家中烧毁了作案所穿裤子、胶鞋,清洗了作案工具尖刀,并将此事告知家人。李华富之父报警后,公安人员赶到李家将李华富抓获。经鉴定,李华富患有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对其上述行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2018年7月,李华富在最高法院核准后已被执行死刑。
2016年11月24日早晨,陆慧琴(同案被告人,已判刑)雇车与被告人赵云华(赵云华,男,汉族,1963年3月1日出生,无业。1981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6年5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3月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2015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一起从上海市出发前往广东省。赵云华与严某某(在逃)联系后,严某某及其子严进鸿驾车在广东省粤东高速公路普宁市池尾出口接应赵云华等人。同月25日上午,赵云华、陆慧琴分别让他人向陆慧琴的银行卡汇款32万元、5万元。陆慧琴从银行取款后,赵云华、陆慧琴将筹集的现金共计40万元交给严某某父子。后严进鸿搭乘赵云华等人的车,指挥司机驶入返回上海市的高速公路。途中,严进鸿让司机在高速公路某处应急车道停车,事先在该处附近等待的严某某将2个装有毒品的黑色皮包交给赵云华、陆慧琴。当日23时30分许,赵云华等人驾车行至福建省武平县闽粤高速检查站入闽卡口处时,例行检查的公安人员从该车后排的2个黑色皮包中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11袋,净重10 002.6克,赵云华、陆慧琴被当场抓获。本案由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依法对被告人赵云华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5年6月,施镇民、林少雄密谋合伙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商定施镇民出资8万元,负责购买主要制毒原料及设备等,林少雄出资20万元,负责租赁场地和管理资金。同年7月,施镇民纠集郑大江、刘广、柯森参与制毒。郑大江提出参股,后通过施镇民交给林少雄42万元。施镇民自行或安排郑大江购入部分制毒原料、工具。林少雄租下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锡场镇的一处厂房作为制毒工场,纠集林海滨、黄海光协助制毒,并购入部分制毒配料、工具。同月20日晚,施镇民以每袋7.8万元的价格向吴元木、俞天富购买10袋麻黄素,并通知林少雄到场支付40万元现金作为预付款。林少雄将麻黄素运至上述制毒工场后,施镇民、林少雄组织、指挥郑大江、刘广、柯森、林海滨、黄海光制造甲基苯丙胺。同月23日23时许,公安人员抓获正在制毒的施镇民、林少雄等七人,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约149千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固液混合物和液体共计约621千克,以及一批制毒原料和工具。本案由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终施镇民、林少雄已于2018年12月13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2015年6月8日,长期吸食毒品的龚金洪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文丰村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后产生幻想、猜疑,当晚与妻子发生争吵,妻子遂离家外出。次日凌晨,龚金洪持菜刀进入其儿女卧室,朝正在熟睡的女儿龚某甲(被害人,殁年11岁)、儿子龚某乙(被害人,殁年9岁)的头颈部等处猛砍,致二人死亡。后龚金洪走上自家楼顶,跳楼跌落至院内,被人送往医院抢救,并被公安人员抓获。龚金洪吸毒后持菜刀砍死自己的2名未成年子女,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龚金洪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已于2018年3月22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这此案例告诉我们,无论是吸毒还是贩毒的,最终都会受到法律的严惩。但毒品为什么有这么大的危害呢?
合成毒品具有中枢神经兴奋、致幻等作用,会使吸毒者出现兴奋、狂躁、幻视、幻听、被害妄想等症状,进而导致其自伤自残或实施暴力犯罪。近年来,因吸毒诱发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驾车肇事等恶性案件屡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教训十分深刻。毒品对个人、家庭和社会的严重危害,尤其值得吸毒者深刻警醒。
毒品对吸毒的个人、家庭和社会具有严重的危害。
一,毒品对个人的危害。毒品作用于人体,会使人体产生适应性改变,形成在药物作用下的新的平衡状态,一旦停药,生理功能就会紊乱,出现一系列严重反应,称为戒断反应,使人感到非常痛苦。
二,对家庭的危害。吸毒者在自我毁灭的同时也破坏了自己的家庭,使家庭陷入经济破产、亲属离散甚至家破人亡的困境之地。
三,对社会生产力的巨大破坏。吸毒者首先导致身体疾病影响生产,其次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损失和浪费。同时毒品活动还造成环境恶化,缩小人类的生存空间。
虽然有这么大的危害,那为什么那么多人还要去吸毒呢?小编认为是对贩毒者的处罚力度不够大!
贩卖毒品是毒品犯罪中数量最多,涉及范围最广的一种犯罪,毒品的贩卖是毒品从制造到消费过程的主渠道和中心环节。世界毒品非法贸易的利润已超过石油利润,贩毒已成为全球性问题。我国贩卖毒品的案件在全部毒品案件中所占比例极高,呈逐年上升趋势。究其缘由,系毒品案件具取证难、举证难特点和证据体系尚未完善的现状所致。查获并审判的案件与毒品现状相距甚远,主要原因在于证据的收集和认定存疑。
贩毒案件在组织性、隐秘性上不同于普通刑事案件,因证据稀少欠缺,缉毒队伍的科技含量偏低,证据诉讼意识又不高,证据体系不完善而缺失行之有效的证据规则,加之公检法存有分歧,证据的收集和认定也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
贩毒属于高智能犯罪,慑于严厉的刑罚制裁,嫌疑人总是千方百计掩盖、毁灭罪证,同时采用“少量、多次、流动”的交易手段从事贩毒活动,除现场抓获外,不少案件,往往由于毒品罪资不存在或被告人翻供,审查认定证据困难。司法实务中存在如何运用证据认定持有毒品人“主观上明知”和区分贩毒与持有毒品以及贩毒数量等疑难证据问题。
就因为处罚力度不够大,也是导致许多人铤而走险。
我国《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小编认为,以上的处罚太轻了!如果,只要一有交易,一有毒品买卖,就判死刑,就像贩卖儿童一样,一发现就死刑,那这两个罪基本上会有一大半的人不敢再犯了!
一百八十年前,
我们在鸦片战争中明白了毒品的代价。
一百八十年后,
仍然有无数的人为毒品付出了代价!
小编希望通过上面的案例,
让大家提高警惕!
在这美丽多彩的社会中,
抵制毒品是对自己及家人最好的保障!
请大家牢记,
万千选择“唯毒不可”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