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李晓旭

7月3日起,《深圳市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实施细则》将开始施行,有效期3年。记者了解到,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十种失信行为之一,并受到行政处罚的,将纳入联合惩戒“黑名单”。

据介绍,联合惩戒“黑名单”是指深圳市、区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按期整改和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的行为,将其及有关人员列入联合惩戒和重点监管的对象。

《深圳市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实施细则》规定,信息采集部门应当对被处罚单位是否纳入联合惩戒“黑名单”进行核实、取证和审核。在深圳市安全管理综合信息系统中录入通过审核的联合惩戒“黑名单”信息、录入理由和信息管理期限,并将相关证据资料上传系统和存档。联合惩戒“黑名单”信息管理期限为1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

当然,如果发生纳入联合惩戒“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主体因破产、合并等原因退出市场,或者纳入联合惩戒“黑名单”的个人因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况,可以提前申请移出联合惩戒“黑名单”。

十种失信行为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2个月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三)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四)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五)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六)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八)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

(九)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来源|羊城派

责编|文俏

审签|谢哲

实习生|李紫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