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有HR问小介哥:现在的婚假是多少天?
我们查询了相关文件,给大家送上2020年全国婚假一览表,方便各位HR们算薪用!
1
关于婚假的规定
劳动法第四章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新劳动法婚假规定就这一条,所谓法定,就根据根据《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不再享受晚婚假奖励,只有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2
二婚婚假规定
再婚者与初婚者一样,均应享受婚假待遇。
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职工享受三天的婚假。
对于再婚者的婚假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曾有明确答复: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婚假的规定精神,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
这里再次提醒一下,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哟。
3
晚婚假正式取消
2015年12月27日下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卫生计生委法制司司长张表示:
当天下午刚刚表决通过的计生法修正法草案对晚婚晚育不再作出限制,晚婚假正式取消。此前的计生法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本次计生法修订,将该条款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4
婚假工资如何计算?
不少企业对婚假的时间和婚假的工资支付有自己的“规定”,因此不少网友询问婚假工资如何计算。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但可以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但是各个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如果违反现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这个规章制度就是违法的无效的,对职工并没有约束作用。如果单位硬要按“公司规定”办事,由此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并要求单位赔偿损失。
在婚假的问题上,虽然国家对职工的休息、休假有规定;《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确定了:职工本人结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假期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
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但并未明确规定工资计发的标准。因此在婚假的工资发放标准上,目前还没有适用于全国的统一规定。
5
婚假的有效期
1、我国法律并没有对婚假的有效期做出明确的规定。
一般来说,不同的公司会有不同的规章制度来约定婚假的有效期。
2、对于公司来说,一般规定员工一年或是半年之内必须体完婚假,否则视为自动放弃该福利。
3、婚假必须一次性修完,不可单独分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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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版全国各省婚假国家规定
海南
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天。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享受下列奖励与优待:
属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日。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
内蒙古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增加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再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三十九条
安徽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
(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
(二)男方享受十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二十天。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三十七条
云南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登记结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假外,女方延长生育假60天,男方给予护理假30天。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二条
湖南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二十天。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一条
甘肃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18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30天。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订)》第十九条
吉林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
(一)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职工,享受婚假十五天;
(二)女职工凭生育情况证明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
......
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至一年,产假延长期间工资按原额的百分之七十五发放,不影响调整工资、晋升级别、计算工龄。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四十一条
河北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十五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延长产假六十天,并给予配偶护理假十五天。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八条
辽宁
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配偶享有护理假15日。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 》第二十五条
贵州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登记结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
符合政策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6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订)》第五十五条
陕西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十天。
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
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天。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订)》第四十八条
河南
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七条
黑龙江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十日,假期工资照发。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一百八十日;
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三十九条
青海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日;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延长女方产假六十日,给予男方看护假十五日。
《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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