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陆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关于对吸毒机动车驾驶人的驾驶证

予以注销的公告

依据我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查证,并提供37名机动车驾驶人(详见附件),《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七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第六项之规定:“具有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情形”,依照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该37名吸毒机动车驾驶人的驾驶证予以公告注销作废。

特此公告。

附件:吸毒机动车驾驶人的驾驶证明细表

来源:运城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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