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先生是某食品公司的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何先生是董事。为了“夺回”公章的保管权,陆先生致函何先生,要求其交回食品公司公章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但遭到了何先生的拒绝,为索回公章等物,食品公司诉至法院,称公司成立后,陆先生作为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职权,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全面负责。公章属于法定代表人专属信物,应由法定代表人执掌和保管。而何先生以公司董事名义在办理公司相关业务过程中保管使用了公章,使用完毕后一直未归还。经陆先生多次催促,仍拒绝归还。故请求判令何先生向合法持有人陆先生归还公司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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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先生不同意诉请,对起诉有异议。称公司章程规定,万一出现高级管理人员有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股东已授权监事代表公司起诉,但没有授权董事及董事长起诉。如果公司对公章失去控制,那么就可以代表公司起诉,现公章没有脱离公司财务,且起诉未经股东会决议,故公司起诉没有依据。对于公司所称的“法人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全面管理”不是事实,依公司章程规定应由总经理依法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如果董事长着手管理公司经营,恰是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据此,“公章属于法定代表人专属”没有依据,公章属于公司财产,要么章程对公章有专门保管的规定,要么公章由主持工作的管理人员保管。再说,公章也不在何先生处,请求驳回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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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食品公司明确确实没有证据能够证明系争的公章由何先生执掌。法院认为,食品公司的章程表明其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陆先生,当公司认为其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由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行使相应的诉权。何先生主张驳回起诉的理由尚不充分,难以采纳。但作为侵权纠纷,食品公司应当举证证明系争的公章现在何先生处,且系不合法地持有该公章。经过庭审调查,何先生否认其持有公章,而公司对此不能举证。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公章的保管制度属于公司的内部事务,应当根据公司章程或法律规定的议事规则和程序确定公章的保管制度,在未形成相应制度之前,法定代表人主张公章应由其个人保管缺乏依据。

小小印章,内涵大乾坤。印章作为公司对外身份表明以及对内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可不是某人或某个职务的私有信物,公章管理一定要符合规范与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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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公章的注意事项:

1、避免一人独揽大权,公章使用于保管应当采用分权制度,即公章保管和授权盖章不能为同一人;

2、应用现代科技技术,完善公司公章管理制度,应用如思格特印章管理系统,依托于物联网技术应用,可以实现人章分离管控模式,授权人手机APP管控公司公章,远程掌管公司盖章权限,保管人持有智能印章机,每次用章前需向授权人进行申请,获得授权后才可盖章。任何一方都不可进行单独盖章盖章操作,有效的保障公司公章规范安全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