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法院、阳光法院、智慧法院
智慧审判、智慧执行、智慧服务、智慧管理
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
【编者按】“群之所为则事必成,众之所举则业必胜”。本讯旨在分享、交流各地智慧法院建设经验与工作措施,通过示范、引领推动全省整体进步。
本期刊发省高级法院审判管理和信息技术处《关于推广<审判业务线上运行指引>(试行)》 推进质效型减负型审判应用的通知》。该指引以推进质效型、减负型立案工作为价值目标和应用定位。其特征是,将过去的“两遍操作”改为“一遍操作”,“颠倒”了过去的网上办案理念和方式方法,即将过去线下办案后再进行线上录入与扫描上传模式,“颠倒”转变为线上办案后确有必要时打印为线下纸质材料模式,同时也贯彻了“线上办案、线下动脑”的信息化司法应用理念。
关于推广《审判业务线上运行指引(试行)》
推进质效型减负型审判应用的通知
( 青高审信〔2020〕8号 )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信息技术部门:
2018年7月,省高级法院党组提出“一年之内实现各项工作网上运行,推进智慧法院建设”的目标要求。为贯彻这个要求,三级法院集思广益,探索创新,从系统改造、流程再造和制定制度规范等入手,推进“各项工作网上运行”。一年多来,三级法院对青海法院信息化工作的发展与定位达成初步共识:我们不为信息化而信息化,我们需要的信息化是,或者说检验、衡量我们推行信息化的标准是有利于工作质效提升、有利于给工作人员减负、有利于保障高效正确裁判、有利于队伍能力素质提高、有利于人力资源优化配置和效能发挥、有利于司法改革落地、有利于推进青海现代化科技化法院建设的信息化。在系统改造方面,定位于“傻瓜式软件”和“不需要学习即可使用的系统”,从技术改造和操作流程合并与简化两方面入手,优化改造办案办公系统600余项。应当说,目前青海法院的审判办案系统已经由过去的“信息录入系统”或者说“审判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改造为“半智能化的办案系统”,“信息录入”与“文书制作”全面向智能回填与智能生成转变,系统功能完全定位于“办案”。在使用设计上,“颠倒”了过去的网上办案理念和方式方法,即将过去线下办案后再进行线上录入与扫描上传模式,“颠倒”转变为线上办案后确有必要时打印为线下纸质材料模式,同时也贯彻了“线上办案、线下动脑”的信息化司法应用理念。这一模式,颠覆了以往或传统信息化应用理念,贯穿了人工智能与审判执行工作深度融合,以现代科学技术改变司法人员工作方式、学习习惯,依托科学技术提升工作质效、为工作人员减负等推进信息化应用的价值目标和功能定位。
给青海法院信息化赋予更多内涵和更多功能价值,现代化、科技化法院建设,用科学技术推助青海法院进步发展,是三级法院信息技术部门推进信息化应用的初心与使命。为解决过去一年多来推进信息化应用“碎片化”的问题,省高级法院审判管理和信息技术处拟根据各级法院业务部门和信息技术部门的要求,分法院业务工作节点,逐期推出《青海法院质效型、减负型信息化应用操作指南》。本期在前期陆续推出《立案业务全流程线上运行指引(试行)》《关联案件、类案检索指引》等的基础上,推出该指南第7期《审判业务线上运行指引(试行)》。请各级法院信息技术部门积极主动向本院审判部门推广,并加强应用培训和系统模拟操作与问题发现,并请将发现的问题与意见建议及时向省高级法院审判管理和信息技术处反映。请各中级法院信息技术部门就本指引在辖区法院的推广应用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与经验总结。
对本指引的推广与应用,有必要特别说明的是,系统的实现与流程的完善需要相当的过程,软件的理想状态需要在应用中通过不断“打磨”进而趋于实现,因此,应用过程中出现或遇到的各种问题一定不会少。对此,各级法院信息技术部门要主动与审判部门做好沟通,一方面积极、诚意求得审判部门同志们的理解,另一方面及时向省高级法院审判管理和信息技术处反映,以便及时优化改进、解决问题,尽最大可能尽快做好技术保障。各级法院信息技术部门在向本院审判部门推广过程中,坚持两个原则,一是不强求,二是耐心沟通和共同体验,通过实践和实践中的感受与集思广益中共同进行的改进、提升,努力让相关工作人员体验到线上运行带来的高效优质与工作负担的显著减轻。
《立案业务线上运行指引(试行)》和《审判业务线上运行指引(试行)》两个指引,是今年上半年全省法院推进网上同步办案的重点文件和重要工作任务。请各中级人民法院信息技术部门全力加强对辖区法院推行“线上办案”模式的指导与推进,推进工作中应当特别关注“线上运行”“质效型、减负型应用”“内部材料系统内生成并直接挂接为电子卷宗、不得扫描”等关键点和应用要求。各中级人民法院信息技术部门要做到“两个定期”:1.定期向省高级法院审判管理和信息技术处报告辖区法院推进落实以上两个指引情况;2.每日依照《内部材料同步系统内制作、生成电子卷宗及其检查方法操作指引》,随机抽查辖区法院“内部材料系统内生成并直接挂接为电子卷宗”情况,并对抽查情况进行定期通报,并抄报省高级法院审判管理和信息技术处。请各中级人民法院信息技术部门就以上两个指引的落实向辖区法院的提出贯彻要求。
各级法院信息技术部门在贯彻本通知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省高级法院审判管理和信息技术处。对于推进应用中的经验和心得体会以及意见建议等,也请及时报告,以便省高级法院向全省法院推广好的做法和改进自身工作、及时优化或研发信息系统。
附件:青海法院质效型、减负型信息化应用操作指南(7)
审判业务线上运行指引
(试行)
操作提要:
1.对内、对外业务全流程线上运行(根本立足和目标是提升工作质效、减轻工作负担、用科技手段为审判工作助力增效);
2.内、外部业务运行均依托电子卷宗和智能软件及智能提醒进行(电子卷宗、智能软件应用、智能提醒是青海法院推进信息技术司法应用的三个重要抓手);
3.系统内审批和确认等节点依托图片人名章、电子签名、电子签章并辅以cocall和短信提醒(旨在“通过线上运行提升质效”“减少人为衔接可能产生的低效”“不让工作人员抱着电脑工作”);
4.内部材料须系统内生成并实时直接挂接生成电子卷宗,仅外部材料才可分节点扫描上传并利用于办案和服务于内部材料系统内生成(旨在推行智能软件应用、减轻书记员扫描负担,为逐步推行“电子卷宗为主,纸质卷宗为辅”的归档方式奠定基础);
5.“线上办案、线下动脑”,凡属非智力性工作均在线上办理,智力性工作可依托类案、关联软件辅助进行(旨在依托信息化手段为司法办案体力减负和脑力减负、提升工作质效);
6.将过去线下办案后再进行线上录入与扫描上传的线下、线上两遍操作模式,“颠倒”转变为线上办案后确有必要时才打印为线下纸质材料的线上办案模式(即将传统的“两遍操作”改为线上办案模式下的“一遍操作”)。
1目标价值
1.1提升工作质效。
1.2减轻工作负担(体力减负、脑力减负并重)。
1.3保障高效、正确裁判。
1.4减少工作成本。
1.5通过推行全流程线上办案模式,逐步推行“电子卷宗为主,纸质卷宗为辅”的归档方式。
1.6通过以科技手段实现司法办案“万事不求人,求人不如求自己”,并以此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2内部业务线上运行
2.1线上接收立案部门移送案件并线上指派审判组织成员:
2.1.1内勤线上核对立案部门移送的案件材料(有两种方法:1.直接线上核对立案部门移交的线下材料;2,通过《案件移送审理单》上的材料目录核对确认立案部门移交的线下材料并盖图片人名章确认签收。建议采用第一种,理由是对立案部门移送的材料线上均有记录。建议立案部门将《立案审批表》《案件移送审理单》等信息化背景下的不必要的表单取消,理由是这些审批和移送行为在智能生成的《立案信息表(立案审查、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中和系统中自动记录并已经留痕,不建议重复工作。建议参考省高级法院审判管理和信息技术处《关于印发<立案审批表、案件移送审理单系统内生成并流转操作指引>的通知》中的相关说明)。
2.1.2庭长线上确认立案部门移送的案件并同时线上指派审判组织成员(不建议庭长线上确认立案部门移送的案件后再线下审批指派审判组织成员,庭长应在线上确认的同时线上指派审判组织成员。否则,系属不符合规定的重复操作。发生原因大多与庭长将此步应由自己完成的操作交由书记员完成有关。有必要说明的是,庭长线上指派审判组织成员有两种方式:1.在确认立案部门移送的案件时同时进行指派审判组织成员操作;2. 在《案件移送审理单》的备注栏中填写指派的审判组织成员。建议采用第一种,不建议用后者,原因是后者系属重复操作,如果加上书记员的操作,可能变为“三遍操作”;在系统中和审理结束后智能生成的《审案信息表(审判流程信息管理情况报告)》中对庭长的这些审批、指派活动均自动记录并已经留痕。另外,个别审判庭还自创了“案件审批表”,建议取消,否则,就操作来说可能是“四遍操作”)。
2.1.3其他:
2.1.3.1如涉表单或文书的确认以及审核、审批,均系统内进行并以图片人名章电子签名并直接挂接为电子卷宗(遵循“内部材料系统内生成并不得扫描”要求)。
2.1.3.2审判庭接收立案部门移送案件应当以电子卷宗为准,不应以有无纸质材料为标准(特别是网上立案案件,立案部门可能并无纸质材料,相关纸质材料由当事人直接交由审判执行部门。审判庭审理案件不应以有无纸质材料为准)。
2.1.3.2特别有必要强调的是,在信息化办案模式下,一方面要取消传统办案模式下的表单性材料,另一方面要特别注意与时俱进减少信息化背景下不必要的材料归档,对于系统里已经记录或留痕的,无论基于成本,或基于必要性,原则上均不应重复进行表单性记录或审批,也不应归档(此也是能够逐步推行“电子卷宗为主,纸质卷宗为辅”归档方式的必要基础)。
2.2合议庭成员及法官助理网上阅卷(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是保证合议庭成员及法官助理网上阅卷关键。相关要求:1.外部材料应分四个节点扫描上传,内部材料应系统内生成并实时挂接为电子卷宗;2.内部材料不得扫描上传。建议参考省高级法院审判管理和信息技术处《关于印发<内部材料同步系统内制作、生成电子卷宗及其检查方法操作指引>的通知》。对于其他内部材料系统内制作并生成电子卷宗的要求下同)。
2.3阅卷笔录线上制作(1.依托文书智能编写系统“左看右写”功能;2.校对、排版可依托文书智能校对系统进行)。
2.4关联案件、类案线上检索(建议参考省高级法院审判管理和信息技术处《关于推广<关联案件、类案检索指引>通知》)。
2.5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利息、赔偿数额及刑期等线上计算(系统模块:1.文书智能编写系统“器”;2.法律资源服务系统计算工具;3.审判办案系统首页“工具”中的“赔偿项目计算器”;4.人民法院大数据服务和管理平台计算模块)。
2.6审理报告线上生成(两种方法:1.依托文书智能编写系统生成基本内容后,用“左看右写”功能进一步完善并进行智力添加;2.对于系统外自行制作的,通过文书智能编写系统“导入文书”功能导入系统内)。
2.7审理报告校对、排版线上自行完成(“万事不求人”,自行利用文书智能校对系统进行校对、排版。两个系统:1.审判办案系统文书智能校对系统;2. 聚法裁判文书智能云体检系统。参见省高级法院审判管理和信息技术处《关于全面推行简化裁判文书签名签章流程及合议笔录系统内签名的通知》)。
2.8合议活动可以线上进行(两种方法:1.依托“cocall讨论组”;2.依托线上合议系统。通常适用于不同时空下或移动办公状态下的合议活动)。
2.9合议笔录线上审签(笔录修改、图片人名章签名方法与流程同文书系统内审签程序。参见省高级法院审判管理和信息技术处《关于全面推行简化裁判文书签名签章流程及合议笔录系统内签名的通知》)。
2.10裁判文书线上生成(两种方法:1.依托文书智能编写系统内生成基本内容后并依托“左看右写”以及类案软件等进一步制作;2.对于系统外自行制作的,通过文书智能编写系统“导入文书”功能导入系统内。方法同审理报告的制作)。
2.11裁判文书合议庭成员线上审签(参见省高级法院审判管理和信息技术处《关于全面推行简化裁判文书签名签章流程及合议笔录系统内签名的通知》)。
2.12裁判文书校对、排版、打印自行线上完成(“万事不求人”,自行利用文书智能校对系统进行校对、排版及进行排版、申请盖章、打印“一次性提请操作”。参见省高级法院审判管理和信息技术处《关于全面推行简化裁判文书签名签章流程及合议笔录系统内签名的通知》)。
2.13《审案信息表(审判流程信息管理情况报告)》(该表是对审判活动程序性事项的记录表,为归档材料。1.该表在办结后系统内自动生成;2.反映审理中的审批信息、节点信息等,故传统操作中的很多表单均可取消,不应保留,否则是重复劳动;3.该表的电子卷宗生成同《立案信息表》,即通过电子卷宗“关联文书”功能直接转化为电子卷宗)。
2.14司法公开与不公开均在线上操作(1.审判流程信息是“点对点”向当事人或代理人、辩护人、公诉人公开,原则上均通过“两号录入”(证件号、手机号录入)应公开。审判部门要注意再接受案件移送后对立案部门“两号录入”情况进行查漏补缺。对于不公开或需要撤销公开的,通过办案系统页面项进行“不公开”或“撤销”操作。2.对于依法公开审判的案件庭审均应直播,对依法不公开审理的庭审应当在预定法庭操作时提请不公开审批。3.裁判文书依法均应当公布或公布不公开裁判文书理由,公布时间节点和操作要领是“裁判文书一经确认生效或上诉、抗诉即在文书直报系统进行相应操作”)。
2.15提请审判委员会、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线上进行(操作:1.提请审批:办案菜单-点击“审委会讨论”-“提请院长提交审委会”-选择批示人-确认提请;审批人在审批平台操作,该流程为两级审批。2.提交议题:办案菜单-点击“审委会讨论”-提取议题-跳转到审委会系统-点击“案件申请”-保存并制作材料-提请安排。3.审委会秘书:审委会系统-点击会议安排-待安排下过滤筛选议题、勾选议题-登记会议-填写会议登记内容-保存-发布-发送。专业法官会议流程可以参照在审委会系统中进行)。
2.16系列案标记、审判组织成员变更、回避提请与审批等均在线上进行(1.系列案标记:办理中-找到需要标记的案件-点击;2. 审判组织成员变更:庭长进入办理中-办理-菜单左侧“审判组织及其他成员”-变更-填写新成员及变更原因-确定;3.回避申请与审批:申请人在菜单左侧“回避”模块提请,审批人在审批平台)。
2.17延审、扣审及延审的跨院审批等审限管理线上进行(要点:1.从“审限管理”模块进入;2.生成审批表;3.均需有明确的依据,比如因当事人申请调解而扣审的应有申请书或笔录;4. 延审、扣审为两级审批,延审的跨院审批为三级审批;5.审批表从已制作文书列表中直接挂接为电子卷宗)。
2.18案件信息修改线上申请、审批(1.申请通过办案系统“案件信息维护”提起;2.审批通过审批平台进行,为两级审批,依次由庭长、信息技术部门负责人审批)。
3对外业务线上运行
3.1诉状、答辩状电子送达(1.操作:扫描为电子卷宗-办案系统-“办理”-左侧菜单 “诉状或答辩状”-上传-登记送达。2.“默示送达”应用:对未签署电子送达确认书的,当事人以行为表示收到,产生送达效力;对不产生送达效力的须改为“直接送达”;默示送达成功后,对下一步送达进行电子送达同意书的必要确认。3.网上立案案件,当事人在系统里已经默认接受电子送达,不需要再签署电子送达同意书。4.电子送达回证不得扫描,应直接挂接为电子卷宗。操作:左侧菜单“送达文书”-勾选“已送达文书”-添加电子卷宗-手动添加-拖拽相应目录。点击送达文书空白处即可查看送达回证。)。
注:1.电子送达平台有三个,即办案系统、青海移动微法院和微信或微信群送达方式。前两个均在系统内自动生成送达回证,微信或微信群送达方式虽不能生成送达回证,但因操作应用简单易行,仍应保留应用,送达确认以当事人在微信或微信群中的明示为准,有必要时可以截屏打印作为送达留证依据。2.当事人对通过办案系统、青海移动微法院送达的,可通过个人手机、“青海网上法院”和“青海移动微法院”三个渠道签收、打印电子送达文书;手机签收:收到短信后点击链接打开网址-签收文书-输入证件号后六位或后四位-确定-下载文书即可。2.送达回证智能回传办案系统。对于未签收,系统也回传送达回证,可视为“留置送达”的送达回证)。
3.2举证通知书、传票、出庭通知书等程序性文书电子送达(1.系统内通过智能文书模块生成后电子送达;2.“默示送达”及直接挂接生成电子卷宗、送达回证挂接电子卷宗等,同上述诉状、答辩状的电子送达)。
3.3当事人线上提交证据材料(三个路径:1.通过青海网上法院“材料提交”提交;2.通过青海移动微法院“我的案件”中的“掌上法庭-提交证据”提交;3.通过微信或微信群提交)。
3.4证据交换与质证线上进行(三个路径:1.通过青海移动微法院“我的案件”中的“掌上法庭-提交证据”进行。2.通过“微信群”提交。需要说明的是,我省三级法院均有通过组建“微信群”进行案件审理或进行审前程序的实践,虽然现在有了移动微法院,但“微信审理”这个传统、简单易行并行之有效、广受欢迎的做法不应当丢失,应用继续坚持使用。3.通过青海网上法院,既可对当事人已经通过该网“证据交换”提交的进行证据交换与质证,也可对当事人已经提交的证据由法官在办案系统内通过可视化平台进行“举证期限”“交换证据”等操作进行交换与质证。对前者,法官要进行“办理中—网上办案-证据交换-审核-同意”,否则不能进行交换。另外,对线下立案案件,法官需要先进行“办理中-标记为网上办理”操作。对证据交换与质证交换情况法官在办案系统可视化平台可以查看。对该模块目前在进一步开发完善中)。
3.5当事人网上阅卷(两个路径:1.通过青海网上法院“网上阅卷”提交申请;2.通过青海移动微法院“手机阅卷”提交申请。法官审核批准须在办案系统中进行“办理中-网上办案-事项审核-审核通过”操作。注意:对线下立案案件,法官需要先进行“办理中-标记为网上办理”操作。另外,目前系统仅支持未归档案件的网上阅卷,已归档案件的网上阅卷功能正在开发完善中)。
3.6庭前意见交流沟通或争点、事实固定及告知、释明等线上进行(三个路径:1.通过青海移动微法院“我的案件”中的“掌上法庭”进行。2.通过微信或微信群进行。3.通过青海网上法院“网上辩论”进行。对该模块目前在进一步开发完善中)。
3.7庭前调解线上进行(三个路径:1.通过青海移动微法院“掌上法庭”及其“多方视频”进行,并可通过“案件调解”完成调解协议;2.通过微信或微信群进行。3.通过青海网上法院“云视频”或“网上辩论”进行;)
3.8委托第三方调解(调解员调解中的“诉中委托调解”)线上进行(1.操作:办理中-找到案件-编辑-调解-委托调解-同步到互联网人民调解平台-调解员调解-填写结果-将结果返还办案系统的调解模块;2.说明:第三方调解通过人民调解平台进行,该平台有PC端和APP端,在青海移动微法院端的名称为“诉前调解”或“在线调解”。另外,对于诉中委托调解成功的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线上司法确认,或有法官审查后出具调解书)。
3.9网上开庭、听证、调解(1.互联网端平台有:互联网法庭、青海移动微法院“多方视频”、青海网上法院“云视频”,当事人可在PC端、APP端、微信小程序端,法官在专网端或微信小程序端。另外,还可通过微信或微信群方式,只是对相关记录要通过导入或截屏等方式留证。对当事人通过互联网法庭参与庭审,建议采用PC端,原因是PC端信号相较APP端、微信小程序端稳定,并且不会因为电话来电受干扰。2.专网端平台有:法院间数字法庭、看守所提讯系统、监狱数字法庭、远程视频接访系统及单兵系统、视频会议系统。专网端平台较互联网端平台的缺陷或不足是不能电子签名及需要特殊保障)。
3.10法庭记录以庭审录音录像替代或简化、通过智能语音识别系统转录(1.方式方法参考省高级法院《关于庭审记录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试点稿)》;2.注意使用前的履行告知确认程序;3.对于“庭审录音录像+智能语音识别”即合并使用的,外地法院有在事前履行告知确认程序的基础上,对智能语音识别系统转录文字不修正也不要求当事人签字直接入卷,并以庭审录音录像为准的做法。我们认为这种可以参照使用)
3.11网上宣判(两类平台:1.互联网端平台:互联网法庭、青海网上法院“云视频”、青海移动微法院“多方视频”,当事人可在PC端、APP端、微信小程序端,法官在专网端或微信小程序端。另外,还可通过微信或微信群方式,只是对相关记录要通过导入或截屏等方式留证。2.专网端平台:法院间数字法庭、看守所提讯系统、监狱数字法庭、远程视频接访系统、单兵系统及视频会议系统。专网端平台较互联网端平台的缺陷或不足是不能电子签名及需要特殊保障。对于记录,可以参照上条“法庭记录以庭审录音录像替代或简化、通过智能语音识别系统转录”)。
3.12裁判文书电子送达(根据法律规定,裁判文书不得电子送达。但根据外地法院的实践并参照互联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等,如果当事人书面明确申请或要求向其电子送达裁判文书也无不可)。
3.13其他:
3.13.1诉讼指导、诉讼风险告知与评估等可以线上进行(可以引导当事人通过青海移动微法院和立案大厅诉讼风险智能评估一体机、诉状智能生成一体机等,进行法律咨询、诉状制作、风险评估、法律法规查询、案例检索、诉讼费计算、赔偿费计算等)。
3.13.2网上诉讼服务咨询可以引导当事人进行电话咨询(咨询热线:1.12368诉讼服务热线两级部署,省高级法院面向全省提供服务,中级法院面向辖区提供服务;2.省高级法院0971-6163000系统操作咨询热线,提供系统技术操作咨询)。
投稿须知:各地法院投稿请通过cocall报送省高级法院审判管理和信息技术处毛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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