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河县环境卫生管理局
香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规范城区垃圾投放的通知
为提升城区整体环境,加快文明县城创建,近期,县环卫局调整工作机制,对城区内的垃圾桶位置进行了调整,逐步取消沿街主路垃圾桶。为此,给您带来不便,我们深感歉意。针对调整后的垃圾投放工作,现发出如下通知:
一、调整后垃圾桶位置。
1
新华大街
农商行公厕北口、农商行西口、万新村北道口、向阳烧烤西侧口、百灵药店东侧、迎辉电子胡同、冠冠奶站西侧、嘉德房产西侧胡同、万家洗浴西侧胡同、么么鸭东侧胡同、中医诊所西侧胡同、汽车玻璃西侧胡同、盈泉洗浴西侧路胡同、王止务村村中口、北岗子村口东侧、王止务村东口、大图复印、白庙村口、广汽传祺东侧、乔氏台球、后套村口、许台村口。
2
兴济路
玖号网咖西侧、裕龙小区里边、碧水蓝天售楼中心西侧。
3
珠光路
香汐置业北侧、兴达房产对面。
4
五一路
孙三娘西侧、河北止务西侧、公安局家属楼院内、德嘉口腔北侧、速8酒店绿化带里侧。
5
府前街
康平园南侧、中国银行东侧小胡同、中国移动北侧西胡同、联通公司北侧东胡同、县融媒体中心北侧东胡同。
6
淑阳大街
春城家具批发城东侧口、种子公司公厕路北、雅迪北侧胡同、周元北道口、鑫鑫幼儿园胡同、水务局北侧胡同、人大胡同、电力胡同、恒源卫浴灯具、王二小炒鸡东侧、张记手擀面西侧胡同。
7
新开大街
中国建设银行东侧口、旗帜广告东侧口、天丽中公东侧口、远大广告东侧口、吴裕泰西侧口、二小公厕东侧口、县十字会东侧口、老树客栈西侧口、北方家具批发城东侧西侧口、云朵酒店东口、南来顺西侧口、农商行西侧口、春城家具批发城东侧口、油酥火烧西侧口、香苑饺子馆东侧口、新花园市场东侧口、公安局西侧、中国税务东侧口、林业局东侧口、海天幼儿园东侧口、名墨艺术中心东侧口、监察局委会东侧口、三强信用担保西侧口、红缨幼儿园西侧口、慧德幼儿园东侧口。
8
迎宾路
万新村北道口、工商行路口、圣恩英语西侧、砂锅居西侧、安逸宾馆东侧、海悦豪情会所西侧、艾贝尔幼儿园北侧。
9
安抚路
砂锅居、廊坊市正衡资产评估、安福家园东侧、金源沙发、大丰生鲜超市东。
10
永泰路
爱斯麦尔路口、鑫欣副食路口、老余家具辅料路口、矬口小学路口。
二、规范投放垃圾相关要求。
1、居民群众不得随意倾倒、抛洒垃圾,要将垃圾规范投放至附近点位垃圾桶内,垃圾入桶后请盖好桶盖。
2、沿街商户严格落实“门前五包”责任,共同维护门前市容环境干净整洁。
3、沿街商户自备垃圾桶,所有商户垃圾不能出户,环卫车辆每天上下午两次对沿街商户垃圾上门收集,如错过上门收集时间,请各商户自行将垃圾投放到附近垃圾桶内。
4、非上门收集时间禁止垃圾出户,环卫部门对各商户自备垃圾桶张贴二维码,明确责任主体。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破坏垃圾桶、果皮箱等环卫公共设施。
6、建筑、装修垃圾应分类收集,及时清运,严禁私自堆放;清运过程中应苫盖处理,严禁沿路遗撒。
7、餐饮企业不得将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交非法收运单位或个人,不得将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随意倾倒、堆放、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不得将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混入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严格执行餐厨垃圾分类制度,自备分类垃圾桶,统一由环卫车辆上门收集。
8、餐饮企业要建立排放登记和收运记录,与香河县环境卫生管理局第三方服务公司北京必发世纪有限公司签订收集运输服务合同。
以上规定若不履行将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附件:违反城区垃圾投放相关规定处罚情况的法律法规
香河县环境卫生管理局
单位盖章
2020年6月24日
香河县城市管理综合
行政执法局
单位盖章
2020年6月24日
违反城区垃圾投放相关规定处罚情况的
法律法规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2007第157号令》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2、《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第11号公告2009年)
第三十条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确定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擅自变更。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理和拆除,恢复用地原状,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六条 对餐饮业和单位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由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不得出售、倒运或者擅自处理。不得将餐厨垃圾排入下水道、河道,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违反规定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违反本款规定,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3、《廊坊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廊坊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号公告2018)
第二十六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交给具有建筑垃圾处置资质的企业处置。
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相关的规定行驶,运输车辆应将建筑垃圾运至经依法核准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地。运输过程中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在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村)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并与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分别归集。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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