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杨某是严某1再婚妻子,严某2是严某1前妻儿子。2012年10月,严某1向康某某借款20000元,2015年6月,严某1因病死亡。
2015年5月,严某1就其财产及债权债务与严某2、杨某约定,遇征占房屋,拆迁房款先归还债务,剩余进行分配。2018年11月,严某1、严某2、杨某共有的房屋共获拆迁补偿100余万,其中20余万由杨某继承,80余万由严某2继承。
严某1生前债务,谁来还?
2019年4月,康某某携带严某1出具的借条诉至法院,要求杨某、严某2偿还严某1生前债务。
杨某认为:拆迁补偿款分配时已与严某2达成协议,约定严某1生前债务全部由严某2偿还。
严某2认为:严某1生前债务属于其与杨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杨某归还一半,剩余部分用严某1的遗产进行归还。
小编
大家各抒己见,那么死者生前债务,到底谁来还?怎么还?
法院审理认为:
1.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债务。
裁判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债务,因此,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债务。
2.分割遗产在前,清偿债务在后,继承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裁判理由:杨某与严某2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未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债务下,通过内部协议分割被继承人遗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针对责任承担方式,杨某与严某2的内部分割协议对外不产生约束力,且任何一人分割的遗产价值远超被继承人债务金额,二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编者语:该案裁判强调继承遗产时继承人应当遵循“清偿债务在前,分割遗产在后”的法律规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遗产处理精神契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职责。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两位继承人未推选遗产管理人,因此,杨某与严某2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负有处理被继承人债务的职责。因分割遗产前,杨某与严某2未履行处理被继承人债务之遗产管理人职责,故,两人应当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因任何一人分割的遗产价值远超被继承人债务金额,故,二人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文字:唐裕哲
编辑:李昭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厚德崇法 持正守廉
博学精思 明辨慎断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