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音乐一旦流行就会被人们改来改去,最终沦落为广场舞的“蹦恰恰”了。那么,改变节奏的音乐还是原来的音乐吗?
当然不是了。音乐是时间的艺术,在一定的时间里演奏一定的音符,才会形成一定的效果。可是改变之后的音乐似乎背离了作者创作初衷,能把悲伤的变成欢快的,把凄迷的变成昂扬的,把缠绵的变成干脆的,把雄浑的变成狭小的。改来改去最终离不开通俗两个字,也最终要被更多的人接受。也就是说,之所以在市场化的过程中改编音乐,把经典、流行等风格的音乐改变节奏,变成另外一个节奏模式,就是为了追求音乐市场扩大化,创造更多的受众群体,就好像互联网为了流量而进行的营销一样,关键是免费。国人对免费的东西向来很感兴趣,君不见那些免费领鸡蛋的老头老太太们,冒着雨还得去领,雷打不动,意志顽强;君不见免费杀毒软件360干掉国内所有收费杀毒软件,一家独大;君不见那些听音乐软件已经由免费走向了收费模式,对收听原版原唱的人要收费,或者只是让人听,不让人下载。人们能够免费听到的大多是些翻唱,而这些翻唱等于免费给原唱做了广告。有些翻唱的歌曲改变了原有的调子和节奏,已经完全变了风格,面目全非了。
对于歌曲来说,不一定非得是原唱原版才好听,有的翻唱比原唱都好听。如果没有改变原有歌曲的节奏和风格,只是在原有基础上翻唱,似乎情有可原,但已经有一些侵权的意味了。只是,在一个不太重视版权的国度,片面强调版权似乎痴人说梦。
音乐市场的发展靠的是背后资本运营和推动,而版权只是一个赚钱的工具。改变了原来音乐的节奏,也就改变了原来音乐的灵魂,虽然有点创造的意味,但已经构成了侵权,法律不答应,资本方也不会答应。如果他们默许了,那就是为了宣传的方便,或者为了吸引流量,扩大影响,没有其他高大上的目的。
音乐作品的节奏不能随便改动,要是能随便改动,作曲家早就自己改了,创作出一首曲子或者一首歌曲,变换节奏,把能变化的节奏都变换一个遍,等于在原有基础上创作了很多作品,申请版权保护,似乎成了笑话。音乐是什么节奏就是什么节奏,表达原初的意象和意境,传达或丰富或单调的情感,改了以后就什么都不是了。
看大胆的广场舞歌曲,什么都敢改,改了以后就成了舞蹈的节点,而不是音乐了。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