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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

我们发布四个拒执罪典型案例

一起来看

案例一

被执行人无偿将车过户至父亲名下

判处拘役四个月

基本案情:2018年,长乐法院判令某针织有限公司偿还某银行借款本金214万元及利息,鲍某、陈某、王某对某针织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后,该银行向长乐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鲍某将其名下小车无偿转让,登记过户至其父亲名下,并变更车牌号。经审理,鲍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评析:本案中,鲍某虽不是主债务人,但他作为担保人也同样应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鲍某却不但不履行还款义务,还将名下小车无偿过户给父亲,该行为属于典型的恶意规避执行行为。对鲍某进行刑事处罚,既能令鲍某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也为其他妄图规避法院执行的被执行人敲响警钟。

案例二

被执行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转让房产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基本案情:2011年福州中院判令陈某(现已故)、邱某(两人系夫妻)于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偿还张某1618万元,2018年福州中院指定长乐法院执行。执行期间,邱某接受陈某委托,将夫妻俩共同位于福州的房产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私自过户给谢某,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得到执行。最终,邱某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评析:本案中,邱某不仅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并且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名下房产私自过户给谢某,导致法院的生效判决无法得到执行,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司法判决权威,应予以严厉惩戒。法院依法对邱某适用实刑,属罚当其罪,彰显人民法院维护法律权威的坚定决心。

案例三

被执行人多次故意隐藏、转移财产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基本案情:2013年福州中院判令李某支付福建某建材公司电费、占有使用费共113.37万元,并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将占有的车间恢复原状。执行期间,李某将名下银行账户余额4.5万转移至妻妹名下,并销除此账户;将名下在长乐某轿车修配公司2.5万元的股权份额转移至妻弟名下;向长乐某银行偿还名下某房产抵押贷款本金36万元及利息6万元。2016年,在长乐法院对李某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后,但李某依然拒不申报银行存款,不履行还款义务。且其另一银行账户在2015年至2018年间仍有大量的资金往来。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其配偶向长乐法院代缴了所有的执行款项。李某最终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评析:本案被执行人李某完全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但其多次故意隐藏、转移财产致判决无法执行,采取拘留措施后仍拒绝执行。李某的行为表明其抗拒执行主观故意明显,性质恶劣,依法应予以惩戒。法院及时启动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的司法程序后,慑于刑罚威力,被执行人家属主动履行了债务。鉴于李某到案后,自愿认罪,且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家属已履行完毕全部执行义务,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的警示意义在于,任何试图逃避执行、对抗执行的行为都是徒劳的,必将付出代价,知法、守法、尊法才是正道。

案例四

被执行人自首

免于刑事处罚

基本案情:2014年长乐法院判令陈某偿还黄某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陈某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期间,陈某多次通过妻子银行账户向其儿子陈小某账户转账,共计11.36万元。2015年,长乐法院对陈某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处罚,但陈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公安机关拒执罪立案后,陈某主动投案,并与申请人黄某达成和解协议,还清所有债务,法院最终判决黄某免于刑事处罚。

评析:被执行人陈某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被执行人陈某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且与申请人达成和解,所有债务已履行完毕,犯罪情节轻微,所以法院决定对陈某免于刑事处罚,既再次给予被执行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又为执行工作顺利推进提供保障,彰显刑罚的功能。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长乐法院正告所有被执行人,司法权威不容侵犯,切勿再心存侥幸,任何恶意拒不执行裁定、判决的行为终将难逃法网,尽早履行法定义务才是唯一正确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