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友德

原文分上下两个部分分别载于《电子知识产权》2020年第4期和第5期

摘要:目前,全球正面临着新冠病毒肆虐引发的当代最大公共卫生危机的挑战。为了应对全球重大疫情,维护人类健康,保障人类福祉,各国政府、非政府机构、大学、科研院所、司法机构等近期就知识产权如何应对新冠病毒联手行动,纷纷出谋划策,制订并实施了一系列新举措,使知识产权成为抗击新冠病毒肺炎的一个有效法律工具。

关键词:开放共享;专利池;强制许可;新政;商业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保护;药品测试数据保护;反垄断监管

一、开放共享卷土重来

(一)Open COVID Pledge

专利承诺(Patent pledges)并非新鲜事物,早先几年已经出现在不同领域。例如,谷歌领銜的“开放式专利非确认承诺(Open Patent Non-Assertion Pledge,)”免费使用该公司某些相关的免费或开源软件专利;为了促进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基础设施的普及,特斯拉和丰田汽车建立的“专利承诺(Patent Pledge,)”;由IBM、诺基亚、必能宝和索尼于创建、旨在应对气候变化的“生态专利共享(Eco-Patent Commons)”。

最近由斯坦福大学法学院Mark Lemley教授、知识共享(CC)总顾问Diane Peters等11位法律专家和科学家组成的国际联盟创建的“Open COVID Pledge(开放式抗新冠病毒承诺)”计划则格外引人注目。该计划呼吁各相关组织免费提供其关键知识产权来对抗新冠病毒,鼓励创新并减少知识产权访问和研究的限制,从而开发出防治新冠病毒的新工具。

Open COVIDPledge作为一种应因全球疫情危机的临时性弃权措施,其网站上提供了抗击新冠病毒免费知识产权许可模板---Open COVID许可1.0(OpenCOVID License 1.0),涉及:1.授予和范围;2.时间限制;3.排他性监管;4.防卫性中止;5.不包含瑕疵担保等五个方面的内容。该许可证向希望做出承诺的个人或实体的知识产权提供了“非排他性、免版税、全球范围内全额付清的许可证(无转授许可或分许可的权利),用于制作、使用、出售、进口、复制、改编、翻译、分发、表演、展示、修改、创作其演绎作品,并以其他方式利用产品、服务、物质组成、机器、产品、服务和技术中的所有专利、版权以及其他知识产权。商标和商业秘密除外。”根据这些条款进行许可的唯一目的是终结“新冠病毒大流行”(由世界卫生组织界定),并尽量减少该疾病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对新冠病毒大流行的诊断、预防、遏制和治疗。该许可证有效期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世界卫生组织宣布新冠病毒大流行结束后的一年。该计划已于2020年4月7日启动,并已收到承诺。

Mark Lemley教授说:“Open COVID Pledge的目标是加强合作,使知识产权广泛用于终结冠状病毒大流行。它并非永久性授权,而是一项临时措施,以确保我们在冠状病毒大流行期间不受限制地从事研究、测试或治疗。同时防止研究人员和企业家因其在大流行期间创建的工具而被起诉”

迄今为止,Open COVID Pledge已获得英特尔、斯坦福大学同情心和利他主义研究与教育中心(CCARE)、犹他大学法律与生物科学中心,休斯敦大学健康法律与政策研究所、华盛顿大学法学院信息公正与知识产权项目以及斯坦福大学法律,科学和技术项目等多个组织的公开支持。另据报道,哈佛大学、麻省理工学院等大学也同意将其知识产权用于对抗新冠病毒,但不作Open COVID Pledge承诺。亚马逊、Facebook、惠普、IBM、微软和桑迪亚国家实验室也加入其中,免费提供了相关专利。

几乎与Open COVID Pledge同步,4月3日,由33个国家的140多个组织和个人签署了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总干事Gurry博士的公开信10(截至4月16日,该信得到超过45个国家和地区500多个组织和个人的认可),敦促Gurry博士利用其担任联合国知识产权机构负责人的地位,制定相应的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和政策,以解决四个关键问题:

1.鼓励WIPO所有成员国利用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灵活性,将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作品用于在线教育、研究和实验用途以及至关重要的公共利益,例如获得药品和文化的机会;

2.呼吁所有知识产权权利人取消限制远程教育、研究(包括文本和数据挖掘以及人工智能项目)和文化访问(包括跨境)的许可限制,以帮助应对全球新冠病毒大流行,并最大程度地减少由此造成的破坏;

3.支持哥斯达黎加要求WIPO创建全球新冠病毒相关技术和数据权利池的提案,促进药品专利池、自愿许可、知识产权承诺、强制许可的使用以及竞争法和其他措施的使用,以消除用于检测、预防和治疗新冠病毒潜在有效产品在全球生产、分销和销售中的竞争壁垒;

4.支持各国对制造信息、单元线、保密商业信息、数据、软件、产品蓝图、制造工艺、以及为尽快实现新冠病毒药物和医疗技术普遍与公平使用所需的其他主题的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制定并实施使用例外规定的权利。

Gurry博士至今未对上述公开信予以回应。但据路透社报道他在上周的一次会议上明确表示:“这是一个热门话题,也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但他认为,特殊情况需要采取“特别措施”,并补充说:“国际法律框架确实预见了各国在应对特殊健康和紧急卫生事件方面的一定灵活性。对非常特殊的产品具有非常特殊的强制性许可,以确保产品在市场上的供应,这可以说是我们需要采取的行动。”即将离任的Gurry博士公开表示,他将在近期发表有关“共享药品专利特殊机制”的公告。

4月20日,WIPO为PATENTSCOPE数据库启动新的搜索工具,以支持抗击新冠病毒的创新工作。“鉴于新冠病毒危机对人类健康和福利的巨大影响,世界需要轻松地获取每一个可用的信息,以成功地实现疫苗,治疗和治愈方法的创新。”Gurry博士说。“WIPO的新专利搜索工具将有助于传播有关全球对抗新冠病毒斗争的其他技术信息。”。

近日,世界最大的医疗科技公司之一、美国医疗科技巨头美敦力(Medtronic)在其网站上向全球共享了旗下便携式呼吸机Puritan Bennett560的知识产权:包括设计原理图、生产规范、说明书、软件代码等,允许创新者、发明家、初创企业和学术机构利用专业知识和资源来快速制造呼吸机,帮助全球各地区抗击新冠肺炎。

(二)自愿许可专利池

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谭德赛(TedrosAdhanom Ghebreyesus)支持哥斯达黎加提出的关于建立测试、药品和疫苗的全球技术池,以合理的和可负担的条件向所有国家免费提供获取或许可的上述建议,收集相关专利、监管测试数据以及其他可以共享的专利信息,用于开发药物,疫苗和诊断。据哥斯达黎加阿尔瓦拉多(Alvarado)致世界卫生组织的信函称,“该技术池应包括专利发明和设计的现有的和未来的权利,以及制造诊断试验设备蓝图、设备、药物或疫苗的监管试验数据、技术秘密、细胞系、版权和蓝图的权利”。谭德赛后来宣布他正在与哥斯达黎加合作以敲定细节。

哥斯达黎加提案很快得到英国、荷兰、联合援助(Unitaid)公司、非政府组织、欧洲药品管理局管理委员会以及某些著名学者的关注和支持。

联合国支持的非营利组织于2010年创建了治疗艾滋病药物、结核病和丙型肝炎的首个公共卫生专利池“药品专利池(MedicinesPatent Pool,MPP)”。该组织现在正在努力促进专利共享,并简化对专利信息的访问,以加快与新冠病毒的斗争。18“药品专利池”已经开始收集与在临床试验中用于治疗新冠病毒的产品的专利信息,例如生物药Tocilizumab和抗病毒药物remdesivir。通过在其网站上发布信息,提供公开的专利数据库,世界各地的公司在从事医学创新工作时均可查阅。

欧洲联盟拟在今年五月举行的世界卫生大会虚拟会议上,提出了一项名为《WHA73: "Covid-19 Response"》的决议草案,19敦促世界卫生大会自愿收集知识产权,作为确保“公平获得”疫苗、疗法和其他抗击流行病的医疗产品计划的一部分。该草案还建议,作为世界卫生组织的决策机构,世界卫生大会应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药品专利池、联合援助、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流行病防护创新联盟、全球抗击艾滋病基金会以及疫苗联盟等密切合作,共同抗疫。知识生态国际组织的蒂鲁巴拉苏布拉马尼亚姆(ThiruBalasubramaniam)指出,通过执行这一决议,欧盟提供了建立自愿专利池的授权,这与美国形成鲜明对比,后者已停止向世卫组织提供资金。

最近,由斯坦福大学、哈佛大学、麻省理工学院发起,耶鲁大学、康奈尔大学等12所大学签署了“新冠病毒技术访问框架(COVID-19TechnologyAccess Framework)”以鼓励研究机构实施专利技术转让策略,帮助对抗新冠病毒。该框架主要提供了可快速执行的非排他性免费许可,旨在制造和分发在大流行期间及其后期预防、诊断和治疗新冠病毒感染的产品。为了获取这些许可证授予的权利,框架要求许可证持有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以较低的成本广泛分发使用许可技术开发的产品。

二、强制许可实施与新政

按照《TRIPs协议》第31条的规定,当一国发生公共卫生危机时,国家机关有权获得专利持有人的同意且第三人付出专利使用费后,准许第三人使用该药物。而2001年11月在卡塔尔首都多哈达成的《TRIPs协议与公共卫生多哈宣言》,提出发展中国家有必要为促进公共卫生最大限度地利用《TRIPs协议》的灵活性,其中包括缔约方有权(1)实施强制实施许可,决定实施强制许可的理由;(2)认定何种情况下构成国家处于因传染病引发的威胁公共卫生的紧急状态。

毫无疑问,与艾滋病、结核病、疟疾和其他流行病导致的全球风险一样,由新冠病毒引发的全球公共卫生的危机,应该代表国家紧急状态。因此,在过去的一个多月中,一些国家已开始采取非常规措施放松管理使用强制许可的条件,纷纷实施或更新专利强制许可规则。

(一)欧洲

1.以色列

3月18日,以色列卫生部部长和总检察长发布了许可证,允许从印度进口仿制版本的AbbVie(艾伯维公司)的Kaletra(克力芝)用于治疗冠状病毒患者。Kaletra是两种抗病毒药物洛匹那韦和利托那韦的复合制剂,通常用于治疗艾滋病,但在新冠肺炎疫情爆发早期被列入诊疗方案用来治疗新冠肺炎。

以上强制许可证是根据《以色列专利法》第104条(为了国家安全或维护基本用品和服务的需要,准许政府部门或本国企业或机构利用一项发明,不论其是否授予专利或尚未申请专利)颁发的,该许可不需要与专利权人进行协商,专利权人也无权进行司法审查。

此举意义重大,因为这是该规定自1967年实施以来,以色列根据第104条颁发的第一份强制许可。

在以色列对Kaletra实施强制许可之后,AbbVie宣布将不执行其对药品的权利。据“药品专利池(MPP)”介绍,这意味着艾伯维将不再在世界任何地方对任何与克力芝相关制剂实施专利权。数据库MedsPaL显示,Kaletra在某些地区的专利权保护本来截止于2026年。

2.德国

根据德国现行《专利法》第13条第(1)款,联邦政府基于公共利益或国家安全可以向政府或政府指定的第三方发布专利发明使用令。由于仅在1949年(即《专利法》颁布之前)发布过一项类似的命令。故在过去70年间,该条款形同虚设。

然而,德国于2020年3月27日颁布实施《国家防治流行病保护居民法》(Gesetz zum Schutz der Bevoelkerung Bei einer epidemischen Lagevonnationaler Tragweite),修订了现行《人类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法(Gesetz zurVerhütung und Bekmpfung von Infektionskrankheiten beimMenschen,IfSG)》24第5条,授权联邦卫生部及其下属机构根据《专利法》第13条发布专利许可令,使用药品、医疗器械、诊断设备等公益性特定产品以及个人防护用品、消毒用品等。这样,强制许可权限从联邦政府下移到联邦卫生部及其下属机构。这项立法改革除对《专利法》规定的权限制度产生重大影响外,还大大降低了使用行政命令的门槛,彰显出德国立法者把行政命令视为防治新冠病毒国家行动的一种有效工具。

应当指出,专利权人使用此前授予的许可证不受该行政令的影响。同样,根据《专利法》第13条第(3)款,被强制许可使用的专利权人有权获得适当的补偿(因补偿数额的争端由普通法院受理),该补偿应直接从政府获得,而不是从根据该行政令授权生产该专利发明的任何第三方获得。此外,专利权人无权要求损害赔偿。另一方面,针对政府的专利征用行政行为,相关专利权人可以根据《专利法》第13条第(2)款,就该行政令以及所给予的补偿向联邦行政法院提起申诉。但行政令在提出申诉之前不会中止,因为这与该命令的目的不符。

与上述行政令相反,德国联邦专利法院依据《专利法》第24条可向私人实体(包括国有私人实体)授予强制许可。不过,该强制许可或许是获得关键药品或医疗器械的一把“双刃剑”,因为根据《专利法》第85条规定,依据《专利法》第24条有可能获得的只是初步强制许可。

如果联邦议院宣布德国新冠病毒疫情终结,《流行病防治法》即于2021年3月自行失效,根据该法发布的任何与专利相关的行政命令都将自动撤销。

3.英国

英国法律规定了专利权人的发明可由第三方(无论是政府本身还是私人实体)使用而不侵犯专利权的两种方式:第一,“官方使用(Crown Use)”;第二,强制许可制度。

依据1977年《英国专利法》第55条规定,任何政府部门和政府部门书面授权的任何人,基于官方使用或服务目的,可不经专利权人或专有许可人许可或同意,制造、使用、进口或保管、或销售或许诺销售其专利产品,均不视为侵权。但政府须向该专利权人支付赔偿。该条款还规定了特定医药品的限定性销售权。尽管这些规定不太适用于医疗器械和设备,如呼吸机或个人防护设备,但这种限定性销售权可能适用于开发或用于治疗新冠肺炎的药品。

英国Diplock大法官于1965年在“辉瑞公司诉卫生部长(Pfizer Corp v Minister of Health[1965] RPC 261)”一案中探讨了“官方服务”的含义,认为它是一项为履行法律或特权赋予联合王国政府的职责或行使权力所从事的服务官方的行为。在本案中,政府或官方服务包括向国民保健医院提供治疗门诊和住院患者的专利药物。

官方使用对授权使用的第三方提供了专利侵权的潜在辩护。今年1月,一家法院在“IPCOM诉Vodafone[2020]EWHC 132(Pat)”一案中裁定,支持Vodafone就某些移动电话标准专利行使官方使用辩护,特许其为参与紧急情况处理的组织提供手机网络的访问。因此,向国民保健医院提供药品、医疗设备应属于官方服务定义的范畴。

《专利法》第55条还要求官方使用必须有政府部门授权的书面证据。另外,《专利法》第57A条还规定专利权人有权因官方使用获得利润损失赔偿。

由于已经存在官用使用来应对紧急情况的先例,故在英国政府应对目前爆发的新冠病毒疫情危机时,适用第55条应无障碍。

英国《专利法》还规定某些情况下可以授予专利强制许可证,只是其比官方使用例外更为严苛,首先,申请人必须事先在合理期限内以合理条件向专利权人申请许可但遭拒绝;其次,专利必须在申请强制许可之前三年获得授权;最后,专利权人没有在合理可行的最大范围内在英国提供专利发明而不符合公共利益。因此,在目前情况下,在英国依专利法对防治新冠肺炎的药物与诊断设备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受到很大的限制。

4.比利时

相反,比利时在强制许可授予上没有类似英国的远见,比利时专利法并未规定类似英国《专利法》中基于官方使用提供的专利侵权辩护,比利时《专利法》却规定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的强制许可。因此,当认为有利于公众健康时,政府可就专利发明的实施和使用授予强制许可。

比利时《经济法典(BCEL)》第11条第38款(涵盖所有专利相关立法)做出基于公共卫生实施强制许可的规定。政府可以三个目的为由开发和使用专利发明:一是用于诊断的药物、医疗设备、产品或诊断设备、衍生或可组合的治疗产品;二是制造如一所指的一种或多种产品所必需的工艺或产品;三是一种在人体或动物体外使用的诊断方法。申请人欲获得这种强制许可,应确定其具有在比利时有效、连续地制造和/或应用专利发明所必需的手段,或获得这些手段的真诚意图。

强制性许可证申请应提交给比利时经济部部长,并抄送生物伦理咨询委员会,后者在听取申请人的意见后,将发出不具约束力的建议,政府将根据该建议,决定是否颁发强制许可证,如果决定颁发,它将另行决定许可证的所有细节,包括许可证的有效期和许可费。当发生公共卫生危机时,可以加快强制许可程序,例如,政府此时无须等待生物伦理学咨询委员会的建议而自行做出决定。

5.荷兰

荷兰《专利法》规定了在特定情境下可以获得强制许可,公共卫生受到威胁即为特定情境之一。强制许可限制了专利权人的权利,并授权第三方生产专利药品或使用专利工艺。

与比利时相比,荷兰扩大了申请强制许可的范围。依据荷兰《专利法》,申请人可以出于:公共利益、专利权人没有充分使用、从属专利或从属植物育种人的植物品种权、国防、《欧洲原子能条约》等多种理由可以申请授予强制许可。

荷兰《专利法》第57条规定:“部长出于公共利益考虑,可以授予专利许可,其内容应由他准确地描述给他指定的人”。到目前为止,荷兰从未颁发过强制性许可证。但是,荷兰政府目前已经讨论了签发强制性许可的可能性,将它作为补救因价格过高导致医药品无力购买的潜在措施。荷兰政府表示,除判断强制许可是否构成将产品自由投放市场的有效手段外,还要兼顾可能阻碍市场准入的数据和市场独占性等其他因素。排除这些障碍之后,经济部长作为授予强制许可的一方必须决定公共利益是否有理由限制专利权人的权利,所考虑的因素包括有关专利药品的治疗价值以及药品数量供应不足则带来的负面影响。

6.法国

法国采取了更全面的措施,于3月23日颁布了一项新法律(第2020-290号),在法国《公共卫生法典》新设第L.3131-15条,授权总理在宣布健康紧急状态时可以下令征用防治疫情蔓延所需的所有物品和服务,以及从事这些服务或使用这些物品所需的任何人,并采取一切措施向患者提供的合适治疗药物。此类措施必须“严格地与所面临的健康风险成正比,时间和地点适合”,并且“在不再需要时应立即终止”。据认为,这么做已远远超出了其他国家采取的强制许可措施。实际上允许法国总理扣押药品,或者在他认为必要时,在专利期限届满之前指导在法国本土投放仿制药。

关于强制许可,法国《知识产权法典》规定,基于公共卫生利益(《知识产权法典》第L. 613-16条)(应公共卫生部要求,特别是当公众可获得的专利产品数量不足或昂贵时)、或者国家经济利益(《知识产权法典》第L. 613-18和第R. 613-26条))(当专利权人不实施专利或者实施不足时)、抑或国防利益(《知识产权法典》第L.613-19条)(应国防部要求,但未提供具体理由),工业产权局局长可以经依职权向第三方授予非独占强制许可。有关许可条款的决定由工业产权局局长公布,许可人与被许可人之间未达成许可使用费协议的,由巴黎初审法院裁决。据称,法国政府至今并未援引上述条款实施强制许可。

(二)北美洲

1.加拿大

3月25日,加拿大国会颁布了针对《新冠肺炎紧急响应法(COVID-19 Emergency Response Act)》某些措施的《C-13号法案(Bill C-13)》,作为加拿大政府防治新冠病毒的一部分,该法案修订了许多法规,包括专利法和食品与药品法。专利法修正案有效地引入了在新冠病毒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下的强制许可。

《C-13号法案》第12部分修改了加拿大现行专利法(即增设第19条4),规定应卫生部长申请,“专利专员应授权加拿大政府和申请中指定的任何人在必要的范围内制造、使用和销售专利发明,以应对申请中描述的公共卫生紧急情况”

与加拿大现行《专利法》第19条强制许可条款不同,新法允许政府签发许可证,而无需先与专利权人协商或建立自己的产品供应能力。专利权人必须得到补偿,但法律仅规定他们应“考虑到许可的经济价值”获得“专利专员在这种情况下认为适当的报酬”。

根据《C-13号法案》颁发的许可证不得转让,如果国家紧急状态终止,该许可证将被取消。该规定将在2020年9月底失效,此后将无法授予专利强制许可。

现行加拿大《专利法》第19条(强制许可条款)始于1993年。该条规定,经加拿大政府或某省政府的申请,专利局局长可以授权政府使用专利发明。加拿大最高法院已根据第19条确认了政府使用专利发明的权利。自1869年以来,加拿大政府根据《专利法》以各种形式使用过专利发明,但据称总共不到十二起。加政府此前行使这种权利主要是处在战争或国防背景下。

2.美国

美国《专利法》没有制订上述欧洲国家和加拿大关于强制许可的规定。1952年美国修订《专利法》时,国会有议案要将专利强制许可的规定纳入专利法,但最终仍被删去。不过,联邦政府仍然可以选择以下两部法律使用专利发明:

(1)政府使用权(《美国法典》第28条第1498(a)款)

美国联邦法典《司法和司法程序法》第4部分(“司法管辖”)第28章(“联邦索赔法院”)中设有关于“专利与版权案件”索赔的第1498(a)条(“28 U.S. Code§1498.Patent and copyright cases”)之规定并不能为政府使用创建强制许可,相反,第1498(a)条授予政府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或使用任何发明的权利,为政府提供了侵权豁免权。即只要得到政府的授权或者同意,承包商、分包商或代表政府并经政府授权或同意的任何个人或公司,可以不经专利人许可而使用专利发明,且不承担侵权责任。政府同时放弃主权豁免的地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规定旨在通过消除政府协议的相对方对专利侵权诉讼的担忧,保证政府能顺畅获取行政所需的相应物资。如果政府依据第1498(a)条行使专利权利,专利权人可向美国联邦索赔法院提起合理赔偿诉讼。

第1498(a)条过去曾多次被联邦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使用。整个20世纪60年代,美国国防部军事供应局依据第1498(a)条采购了大约50种不同药物。一个典型的例子是美国防部利用第1498(a)条以远低于美国品牌抗生素的价格从意大利一家仿制药供应商处购得抗生素。在2001年发生炭疽热流行期间,时任健康与公共服务部部长汤米汤普森(Tommy Thompson)威胁要打破抗炭疽药环丙沙星的生产商拜耳(Bayer)的垄断地位,通过签发强制许可来制造该药的仿制药,结果拜耳降低了其药品价格。

(2)政府介入权(March-in Rights)(《Bayh-Dole法》)

1980年颁布的《专利和商标法修正案法案(亦称《Bayh-Dole法》)》,被《经济学人技术季刊》(The Economist Technology Quarterly)誉为“可能是过往半个世纪以来美国颁布的最具启发性的法律”,它为联邦政府首创了所谓的“介入权(march-in rights)”,允许政府在专利权人、受让人或独家许可证持有人不能“合理满足”“健康或安全需要”时,要求由联邦资助获得专利的所有人或独家许可证持有人向第三方授予许可证。这些权利仅限于由联邦政府资助的发明,由此产生的许可证授予必须在合理的条件下进行。

美国新近颁布的《新冠病毒防范和应对补充拨款法(Coronavirus Preparedness and Response Supplemental Appropriations Act)》授权联邦基金预防、准备和应对新冠病毒肺炎。已拨款30多亿美元,用于制定必要的对策,研发疫苗,采购疫苗、治疗和诊断设备以及其他医疗用品。根据《Bayh-Dole法》的规定,介入权可适用于利用这些资金开发的疫苗和其他产品。

尽管《Bayh-Dole法》的介入权创建近40年,但迄今美国政府所属机构从未行使过。此前有人曾向美国国家健康研究院(NIH)提交过若干申请,但均被NIH拒绝。但是,政府过去曾多次威胁要行使介入权。例如,2001年,美国健康与公共服务部威胁要使用该权利获得干细胞系专利的开放许可。

瑞德西韦(Remdesivir)是吉利德科学(Gilead Sciences)公司用于治疗新冠病毒肺炎的备选药,由阿拉巴马大学伯明翰分校从NIH获得近3800万美元的资金开发。最近该公司从联邦食品与药品管理局(FDA)获得孤儿药资格,这使该公司在销售、税收抵免和快速批准方面拥有七年的垄断期。这一加强急需药品垄断地位的举止受到公众的强烈批评,指出吉利德曾从联邦政府获得了“数千万”美元的研发费用。2020年3月25日,50多个民间社会团体致信吉利德首席执行官Daniel O'Day,要求他改变立场。该信称:“这是对旨在鼓励罕见病治疗方法研发计划的不合理滥用。”后来吉利德宣布放弃孤儿药资格。

2020年4月17日NIH宣布,联邦研究人员与16家制药公司展开名为“加速新冠病毒肺炎治疗干预和疫苗(Accelerating COVID-19 Therapeutic Interventions and Vaccines, ACTIV)”项目的合作研究,旨在“制订一个协作框架,优先考虑疫苗和药物候选、简化临床试验、协调监管程序和/或利用所有合作伙伴之间的资产,快速应对新冠肺炎和未来的流行病。”根据《Bayh-Dole法》,如果政府认定这些公司在合理应对这一流行病方面做得不够,政府可以迫使其中任何一家公司向第三方授权,将其资助的发明推向市场。

美国政府为加快防治新冠病毒肺炎的医学开发,在最近制订的立法中涉及知识产权。例如,美国总统特朗普于今年3月27日签署《新冠病毒援助、救济与经济安全法(Coronavirus Aid, Relief, and Economic Security Act,简称“CARES法”)》第4017条包括旨在提供政府拨款通过《国防生产法(Defense Production Act)》为PPE(个人防护用品)采购提供便利的PPE分销计划。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根据《CARES法》提供的临时授权,已采取多项措施来帮助减缓受新冠病毒传播影响到的专利申请人和商标注册人。在新冠肺炎流行期间,可以在有效期内调整或修改专利法或相关法规确定的任何法定截止日期。USPTO遂于4月28日宣布将提交专利和商标申请或注册文件以及缴费的截止日期进一步延长至2020年6月1日。这是该局对2020年3月31日宣布的先前延期的再次补充。

《CARES法》颁布后不久,美国参议院参议员萨斯(Sasse)最近提出了一项立法草案,建议在国家紧急状态期间中止与新冠肺炎相关专利的专利权,同时将专利保护期再延长10年。后一提议受到不少美国学者广泛批评,因为在新冠肺炎大流行期间延长特定药品和诊断治疗设备专利的保护期,会进一步扩充专利权人的垄断利益空间,严重阻碍广大患者对这类物品的可及性,从而损害公众健康。

最后,联邦政府还动用新冠病毒爆发之前制订的《公众准备和紧急状态准备法(the Public Readiness & Emergency Preparedness Act)简称》“PREP法”)》,为某些符合国家应对新冠肺炎紧急需求的企业提供豁免。联邦卫生与公共服务部部长于2020年3月发表“激活《PREP法》声明”,对因“制造、测试、开发、分销、管理或使用阻止或减少新冠病毒扩散的合格产品”而基于联邦和州法律导致的所有损失索赔,均免于起诉并免责。虽然《PREP法》法以及以上声明并未具体提及对知识产权侵权的豁免,但知识产权侵权通常被视为侵权行为之一,属于美国联邦法律或某些州法的调整范畴。豁免权的有效期延长至2024年10月1日,如果“为国家储备而购买”任何特定产品,则豁免时间更长。

(三)南美洲

1.哥斯达黎加

如前所述,为了防治新冠肺炎,哥斯达黎加政府巳向世界卫生组织提议建立一个有关专利、测试数据、技术秘密、诊断测试装置制造蓝图、药品和疫苗的全球技术池,以便以合理的和可负担的条件向所有国家免费提供获取或许可。

2.智利

2020年3月17日,智利下议院立法会议通过决议,授权卫生部长基于公共卫生理由,依据智利《工业产权法》第51条第2款的规定,对所有与防治新冠肺炎有关的疫苗、药物、诊断、设备、用品以及有助于新冠状病毒感染者监测、预防、检测、诊断和治疗等其他技术的专利申请和授权专利颁发非自愿许可。决议还要求智利卫生部建议WHO收集与预防、检测和治疗新冠肺炎的产品直接相关的研发费用信息,包括公共和私人投资。

3.厄瓜多尔

厄瓜多尔国民议会的一个委员会于2020年3月20日通过了一项决议,要求卫生部长对用于应对公共卫生危机至关重要的专利产品颁发强制性许可。

教育、文化与科技委员会还要求卫生部长根据《刑法》第501条,授权第三方访问和使用专利权人的包括临床测试数据在内的数据。

三、商业秘密保护

商业秘密法可以为防治新冠肺炎创新成果, 比如通风机和诊断测试等医疗设备以及疫苗与药品生产中使用的软件源代码、算法、数据集、 公式、信息汇编、商业方法、技术、工艺等提供保护。因为这些保护主题无需像专利那样申请授权,且保护范围宽泛,只要保密措施得当,其保护时间几乎不受限制,故其是企业大流行期间保护创新的一项快捷有效的选择。

虽然强制许可和政府使用的授权对象通常为专利。但是,基于公共利益,政府也可以建立相关机制,要求商业秘密持有人在涉及公共卫生的紧急情况下向卫生专业人员披露商业秘密。

由于商业秘密保护的主题基于其保密性或非公开性而不会像专利主题一样向公众披露,有的企业可能会将违反公共利益的主题作为商业秘密保护。例如,在2008年发生的巴斯夫泄露门事件中,绿色和平组织举报巴斯夫在中国公开排放物信息存在双重标准,在其他国家和地区主动公开,而在中国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上海浦东环保局接到举报后,巴斯夫回复称所申请的信息是商业秘密,不能予以公开。这类滥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很可能危及公共卫生和安全。为此,2016年颁布的美国《保护商业秘密法》和欧盟《商业秘密指令》分别专门增加了“举报人或吹哨人(Whistleblower)免责”条款,规定企业员工或合作伙伴对于企业可能涉及危害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公共安全、公共财政、侵犯人权、腐败与欺诈、歧视、利益冲突、内部市场运作、国家税收等关系公共利益的保密信息,可以向有关政府部门或法院举报或披露,而不承担泄密责任。在抗击新冠病毒疫情期间,我们在重视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同时,必须防止企业滥用商业秘密危害公共卫生安全。

(一)企业保护对策

疫情期间,新冠疫情的广泛流行对保护商业秘密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其突出表现在:首先,各类企业正常的业务活动大规模中断,迫使员工远程工作,在家中访问和使用保密信息和商业机密,泄密的可能性大增;其次,由于商业活动的中止或严重放缓而造成的紧急情况,可能导致在正常工作程序之外向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或商业秘密;最后,疫期离职员工构成的泄密风险。

为了应对上述挑战,预防商业秘密被侵害的风险,建议企业采取以下合理的保密措施:

1.确定本单位高价值、高风险领域。主要确定高价值、高风险的业务部门或团队、产品或服务、服务器、网络、驱动器以及计算机或其他介质等,再按照安全优先级别,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并决定实施这些措施最需要的人力资源配备;

2.化解与远程工作相关的风险。提醒员工在远程工作时不得违反现有的保密协议或公司保密政策、保密手册或惯例。禁止在工作设备上使用或下载未经授权的程序或应用程序。不得访问或打印保密信息,不得将保密信息发送或保存到其个人设备(例如,个人电子邮件帐户、云服务、外部存储设备、打印机等)。企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限制和监视对电子网络和文件的远程访问:(1)多因素身份验证;(2)加密;(3)复杂的密码保护;(4)维护访问日志;(5)记录并保存企业设备和员工已离开工作现场的信息清单;(6)当员工访问保密信息或商业机密信息时,应设置窗口弹出消息予以警醒。

3.限制并跟踪企业向第三方披露。疫情期间,企业可能会收到紧急或意外的请求,可能会在现有保密协议的条款之外,要求向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或商业秘密。对于这些保密协议例外,通常应事先通知任何提出此类披露要求的一方,并且要给其预留时间寻求适当的救济或保护。

4.调整员工离职程序。通过视频或电话沟通,确保离职员工在离职前返还或销毁其所掌握的所有保密信息和商业秘密信息,并提醒其履行保护而非不正当地使用该类信息的持续义务59,禁止其离职后访问公司系统,电子设备和帐户,并监控其后的任何未经授权的访问。对于疫情期间无法执行的离职流程部分,须完整记录在案,待疫后解决。

5.防范网络钓鱼信息入侵。截止2020年4月13日的一周中,谷歌每天都会发现1800多万封与新冠病毒相关的恶意软件和网络钓鱼邮件,60包括针对远程工作员工的电子邮件和假扮收件人雇主的有关电子邮件,以及冒充WHO或国家疾控中心等组织的电子邮件,试图刺探或窃取企业的有关数据或保密信息与商业秘密。因此,用户应尽量避免打开陌生电子邮件的附件并单击未经请求的电子邮件中的网络链接。

6.禁止员工在视频平台上共享或讨论企业的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信息。如果一旦确认本企业存在侵害商业秘密的风险,建议即对涉嫌侵害的员工的电脑或智能设备进行分析调查,与主要证人交谈,以确认所获取信息的性质和任何不当行为的范围,主动收集有关信息,保留有价值的证据。如果员工的侵害行为得以确认,应马上向其发出停止和终止侵害函,促使其停止侵害行为,返回有价值的信息或保证遵守保密义务。若信函不能奏效,应考虑提起颁发禁令的诉讼。

(二)美国继续诬陷中国

继美国司法部(DOJ)2018年11月发布所谓旨在制止并起诉中国盗窃美国技术和知识产权行为的“中国倡议(China Initiative)”后,美国“战略与国际研究中心(CSIS)”于2020年2月6日又举办“中国倡议会议”。会上美国联邦调查局(FBI)局长克里斯托弗雷(ChristopherWray)发表题为“有效应对中国经济间谍威胁”的演讲,警告“中国正在以任何必要的方式获取美国的知识产权和创新,”对美国知识产权构成了“多元化和多层次”的威胁。美国司法部部长兼总检察长威廉巴尔(William Barr)则在会议的主题发言中借机歪曲“中国制造业产业政策”,妄称这是一项“动员了中国社会的所有阶层、政府、企业、学术界等,无缝执行的一项雄心勃勃的计划”,“旨在取代美国的世界技术超级大国地位”。并说“美国商务部已经自“中国制造业产业政策”发布以来,在中国希望的10项主导技术中,发现其中8项涉及商业秘密盗窃”。

CSIS近期出台“2000年以来美国华裔间谍活动调查报告”,列出了自2000年以来公开报告的137起针对美国的所谓中国间谍活动案。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2020年4月1日出台“2020年特别301报告(2020 Special301 Report)”,要求中国不仅应该通过2019年4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解决商业秘密保护不足的缺陷,而且还应发布司法解释或指导法院的判决,提高关于商业秘密的司法判决的一致性。也应该提供程序上的保护措施,以防止未经授权而泄露提交给政府监管机构、法院和其他机构的商业秘密和其他保密信息,以及解决阻碍刑事执法的障碍。并重申中方应遵守《中美第一阶段贸易协定》承诺的有关商业秘密的条款。事实上,2019年4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已经即时、全面地回应了美国的关切。有关审理商业秘密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和《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正在分头组织起草,相信不久便会公布。

2020年5月10日,在美国新冠病毒疫情高涨不落的情况下,美国政府竟然捏造“中国黑客的间谍正试图窃取美国在新冠疫苗研发和新冠肺炎治疗方法方面的研究成果”,中国“正通过非法手段设法获得与疫苗、治疗及测试有关的有价值的知识产权和公共卫生数据。”事实上,中国是最早启动新冠疫苗研发的国家之一,有4款疫苗已经进入临床试验,美国至今只有3款疫苗进入临床试验。可见,无论是进入临床试验的疫苗数量还是进度,中国都领先于美国。单纯从新冠疫苗角度来看,中国在全球处于“领跑”的位置。在这种情况下,中国会去“窃取”美国的疫苗数据吗?

(三)侵害诉讼迭起

2020年2月13日,美国起诉称华为和多家美国子公司执行了一项计划,通过故意和反复盗用美国公司的各种形式的知识产权来经营和发展业务。例如,起诉书称华为盗用了互联网路由器的操作系统源代码,随后将盗用的源代码并入了华为路由器,然后从2002年4月至2002年12月在美国出售了该路由器。

2020年3月5日,美国伊利诺伊州法院法官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中国专网通信龙头海能达在美一审败诉,涉嫌窃取摩托罗拉公司商业秘密,赔偿53.34亿元。70使之成为美国《保护商业秘密法》(2016)域外适用条款实施的典型案例。

2020年5月19日,美国软件公司Khoros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北区联邦地区法院起诉联想新加坡公司(Lenovo Singapore PTE, Ltd.),诉称:“联想不仅使用Khoros的面向公众的代码进行了大量的剪切和粘贴工作,还对Khoros的Studio工具(Studio Tool)及其专有的后台网站架构、API和宏进行了反向工程。”请求法院颁发永久禁令,阻止联想进一步窃取商业秘密。

近日,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审结首个5G技术侵害商业秘密刑事案件。

四、知识产权保护

(一)专利保护

在新冠肺炎大流行期间,欧美发生过几起专利争议案件,但基于公共卫生或人类福祉考虑,抑或迫于抗击疫情的巨大社会压力,专利权人最终放弃行使专利权,或者即使被告构成侵权,但权利人仍然以撤诉或免予追责的方式息事宁人。比如,如前所述,在以色列对Kaletra实施强制许可之后,AbbVie宣布不对Kaletra实施专利权,吉利德则放弃Remdesivir的孤儿药授权。

美国专利与商标局近日推出与新冠病毒相关的“IP市场(IP Marketplace)”,提供了可用于创建防治冠状肺炎的专利和专利出版物,附有申请人或专利权人自愿列出的专利和专利申请出版物的清单,有的被标记为“可用于许可”,并提供了指向包含许可信息的资源链接。鉴于美国当前的公共卫生状况,IP Marketplace的初始版本侧重于列出与COVID-19的预防、诊断和治疗有关的技术,包括个人防护设备、消毒剂、呼吸机、测试设备及其组件等的申请或专利信息。

随着新冠肺炎在全球范围内的蔓延,医护人员面临抗击疫情大流行所需的个人防护设备(PPE)极度短缺的局面。许多人建议使用3D打印作为填补PPE供应链空白的解决方案,除了3D打印公司外,甚至具有3D打印能力的个人也可以3D打击PPE(例如手术口罩和面罩)供给医护人员使用。为此,许多医疗器械公司已明确同意放弃其对呼吸机和PPE的专利权,有些公司甚至在线提供其产品的专有规范。美国国家卫生研究院(NIH)、美国食品与药物管理局(FDA)、退伍军人卫生管理局(Veterans HealthAdministration)和“美国创客(AmericaMakes)”合作创建了NIH托管的免费3DPX COVID-19网站,可作为基于Web工具的开放存储库,用于查找、共享和创建与生物科学和医学有关的3D打印模型。共建的目标是通过开源方式对PPE供应链实施快速、安全的响应。通过系统、透明的流程来整理和审查开源PPE设计,从而收集经过精心设计的PPE设计文档,推荐给3D打印社区或临床使用,并指定设备是否必须具有FDA批准或遵守其他制造标准。

尽管FDA早在2017年12月针对医疗器械的3D打印发布了《工业用增材制造医疗器械指南技术注意事项》,提出了3D打印医疗设备新兴技术的设计与制造工艺和设备测试的注意事项以及3D打印医疗设备上粘贴标签等技术要求。在出现新冠疫情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后,FDA发布紧急使用授权,免除标签和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但是,对于利用3D打印制造医疗设备来帮助预防冠状病毒感染的个人或创客和制造企业而言,目前仍然存在侵犯专利权的潜在风险。

意大利报纸最近报道说,在疫情严重的伦巴第大区布雷西亚省,由于治疗新冠肺炎患者的医用呼吸器阀门(受专利保护)供应短缺,加之无法及时从授权制造商处进货,两位3D打印志愿者建议当地医院请求呼吸阀制造厂提供呼吸阀的设计蓝图,以便进行3D打印。结果遭到厂商拒绝,并以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相威胁。处于无奈,两人在动手测量呼吸阀,创建设计文档后,使用3D打印机复制了阀门,免费供医院使用。值得一提的是,这种阀门通常要向阀门制造商支付11000美元,但是志愿者仅用1美元便3D打印制造出了复制品。为尽可能避免侵权,两位志愿者处事非常谨慎,表示这样做主要是为了协助医院救治危重患者,无意获利,我们不会使用设计或产品,也不会传播图纸。

一般说来,3D打印过程的不同发明元素可以通过专利法保护。首先,专利保护可以扩展到CAD文件本身的发明,尽管其在迄今为止备受争议。目前3D打印专利的某些发明可以通过CAD文件(通过CAD软件生成或者通过扫描受保护的物体创建或建模)以数字化形式表示,而CAD文件实际上包含3D打印专利发明的关键信息。第二,专利法可以适用于包括在该过程中的电脑软件相关发明,比如用于操作3D打印机的固件或操作系统。第三,专利可以用来保护与3D打印设计数据(例如包含在CAD文件中的有价值的设计数据或来自扫描的数据)等有关的技术发明。第四,专利可以保护与硬件相关的发明(例如3D打印机和扫描机器)。第五,可专利性的3D或4D打印原材料,例如新型的生物打印活性材料。按照这种思路,以上3D打印案应该有两点值得思考:其一,无形的CAD文件本身能否等同于受专利保护的实物?专利侵权行为的界定历来与专利发明的物理或有形实施方式相关联。目前大多数学者采用传统的观点,认为3D打印对象的CAD文件仅仅是物理对象的前体,该文件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不能构成直接侵权。但从严格保护3D打印专利权人的创新和经济利益出发,美国的Holbrook和Osborn认为,销售CAD模型可能会取代实物的销售,进而主张销售CAD模型构成“直接数字专利侵权”,将3D打印专利发明的无形CAD文件等同于有形物理实施例。由此可以推定,两个志愿者虽然仅仿照受专利保护的实物生成CAD文件,但藉此打印出呼吸器阀门等于径直“复制”或“制造”了专利产品;其二,两个志愿者的行为构成何种侵权行为?首先,擅自打印受专利保护的呼吸器阀门通常构成直接侵权。若他们将经测量生成的CAD文件上传至公共网络服务平台供他人分享,则他们及该平台可能构成间接侵权。由于该志愿者打印阀门并非出于商业目的,且其创建的CAD文件未予转发或与他人分享,根据意大利《工业产权法典》第68条之规定,专利保护范围明确排除“私人和非商业目的的行为”,故两人均可免责。另外,假若呼吸器阀制造商不授权其他厂商许可制造,亦可根据《工业产权法典》第70条及其后各条,向意大利商标和专利局提出强制许可请求。但是意大利律师指出,在意大利获得强制许可非常耗时,并且最终不足以解决类似新冠疫情大流行导致的突发性重大国家紧急事件。

还有,在抗疫非常时期,用3D打印机打印新冠病毒检测设备的零部件或PPE的易损零件十分便捷,由此引发的产品修理侵犯专利权责任应予豁免。

(二)商标保护

恶意抢注与新冠病毒相关的著名标志,是新冠病毒蔓延初期发生在商标界的一大奇闻。在此期间,与疫情和病毒相关的名人姓名、名称纷纷成为国内外商标抢注的对象。据称,55个申请者试图以汉语名称例如“李文亮”、“火神山”和“雷神山”注册商标。2020年4月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在《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规制商标恶意申请行为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函》中指出,申请人申请注册“火神山”“雷神山”“李文亮”等商标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10条第(8)项和《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3条第(6)项所指的有不良影响的行为,同时属于《商标法》第32条和《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3条第(4)项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行为,从维护当前防疫工作大局出发,应依据《商标法》第68条第4款、《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12条的规定,予以从重处罚。国家知识产权局综合运用商标法“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等多个条款,截至3月16日依法驳回“火神山”、“雷神山”、“新冠消毒”等328件不良商标申请。由于公开申请信息、执法约谈、联合惩戒等措施对非正常申请行为形成了有力震慑,不少当事人公开道歉,积极纠正,主动撤回与疫情相关的商标注册申请866件。在国外,抢注COVID、CORONAVIRUS、COVID-19等为商标也成为疫情期间的一段热门话题。目前有多个与“COVID-19”相关的标记在美国专利与商标局被抢注,相关的歧视性商品已上架销售。

新冠疫情期间,瑞德西韦作为一款未在我国上市的在研“新药”获得了公众极高的关注。但是,从2020年2月3日至3月下旬,国内已经出现三种与“瑞德西韦”相关的不同类型的恶意商标申请。第一,将“瑞德西韦”和REMDESIVIR分别或组合作为商标进行申请;第二,将与“瑞德西韦”近似的中文标识进行申请;第三,将未经WHO审定的REMDESIVIR的中文译名“伦地西韦”作为商标提交申请。对于这类恶意申请注册商标行为,可依据我国《商标法》相关规定予以制止,以实现“新药”保障公众生命健康的社会意义。

随着新冠疫情在全球广泛传播,人们对相关的个人防护用品、药品等的需求日益增加。一些不良商家在销售相关商品之际,趁机从事价格欺诈,误导消费者,或假冒名牌,侵犯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3M诉PerformanceSupply则是近期最具代表性的商标侵权案。制造3M牌N95口罩的3M公司在纽约联邦法院起诉Performance Supply LLC 时声称,今年3月30日,被告“向纽约市全市采购办公室发送正式报价单,提出以500%的加价销售300万个原告的3M牌N95口罩(总价约为4,500万美元)。”被告正式报价使用了3M商标,并提及3M位于明尼苏达州的总部,而未提到被告位于新泽西州的总部。被告声称“接受采购单由3M全权决定。”投诉称被告的宣传错误地暗示了3M参与了正式报价。而且3M在疫情大流行期间并未提高口罩售价,其建议零售价为每个口罩1.02美元至1.31美元,具体取决于型号和购买数量,而被告却提出每个6.00美元至6.35美元的报价。为此,3M公司以被告存在口罩售价欺诈为由,依据美国《商标法》提起商标侵权、虚假赞助、虚假联想和虚假原产地名称的诉讼。按照美国《商标法》(亦称“兰姆法”)第43(a)条之规定,原告可以以被告“歪曲商品的性质、特征、品质或地理来源的任何虚假的原产地名称、虚假或误导性的事实描述、或虚假或误导性的事实表示”作为诉由。此外,原告还可以根据第43(a)条,针对暗示广告客户与原告之间存在“从属关系、联系或关联”的欺骗性广告或就广告主的商品“来源、赞助或批准”进行欺骗性宣传的广告起诉。

3M诉讼案提出了几个问题值得探讨:第一,是否可用美国《商标法》来防止价格欺诈。尽管美国每个州均立法禁止价格欺诈,但《商标法》中没有任何条款专门禁止这种行为。然而,3M是以价格欺诈作为诉讼策略起诉被告的,诉称在新冠肺炎大流行的特定情况下,应优先考虑公共卫生安全,被告在此期间利用原告著名的3M标志,以价格欺骗的手段向消费者进行广告、市场营销、许诺销售或销售3M牌N95口罩,损害了原告的品牌声誉,构成违反《商标法》第43(a)条的不公平竞争。第二,被告销售“未经授权”的3M口罩是否构成商标侵权?3M在起诉Performance Supply时还声称,被告并非3M任何产品的授权分销商,无权使用3M的著名商标。因此,被告“在营销宣传和产品清单中使用3M商标,并声称自己是3M产品的授权分销商误导并欺骗了消费者”,构成商标侵权。问题在于,是否只有获得商标权人授权的经销商或分销商才有权使用制造商的商标?一般来说并无这种要求。医院用品经销商有权在其目录中列出其销售的口罩和其他产品制造商的商标,而无需制造商明确授权即可使用商标或销售商品。超市同样可以打印传单,列出本周在售产品的品牌。但是,如果需要使用专门的培训或专业知识来使用该产品,或期望经销商提供产品服务,例如汽车销售,则可以说消费者可能会认为该产品的经销商已获得制造商的授权,并且未经授权的经销商使用该商标的权利可能会受到限制。MarkMcKenna针对该案表示,按照首次销售原则,粘贴商标的产品一旦经商标权人推向市场,则意味着其通常无法阻止或控制带有商标的商品或真品的转销方式。其通过商标控制商品分销的权利已经用尽。换言之,假设该案中被告出售的是其合法获得、未经“实质性”改动的正品口罩,基于首次销售原则,被告很可能免于承担侵权责任。除非商标权人与分销商就转售方式通过合同另有规定。只要产品描述准确,销售者不作虚假陈述,即便销售者收取高价,只要消费者认为物有所值,这仍然不对消费者构成欺骗。

2020年4月24日,鉴于Performance Supply在新冠疫情大流行期间以大幅提高的价格转售N95口罩,从而违反了联邦商标法,曼哈顿的一名联邦法官对PerformanceSupply颁发临时拘押令(Temporary Restraining Order ,TRO)。

2020年5月4日,美国纽约南区地方法院法官Loretta A. Preska根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程序规则》第65条,将针对被告Performance Supply的TRO转换为初步禁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法院解释说Performance Supply不是3M的授权分销商、供应商、代理商或代表。然而,Performance Supply虚假地声称自己被授权代表3M要求订购N95口罩,并使用3M独特的红色字母徽标以及3M的广告语(“3M Science.Applied to Life”)来延续其欺骗性。具体来说,Performance Supply向纽约市全市采购办公室发送了正式报价,提议以500%的加价向纽约市出售300万个3M N95呼吸器,尽管该市从未完成订单。

法院认定,3M已经证明,如果不颁发临时禁令,它很可能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害。法院特别指出,3M无法控制Performance Supply声称要代表其销售的产品的品质,3M的声誉在新冠肺炎大流行期间因其口罩销售价格欺诈将遭受不可估量的损害。法院还裁定,受到损害的只能是3M,因为Performance Supply“不会听到有关其必须避免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和价格欺诈的投诉”。

鉴于3M在美国专利与商标局联邦商标注册的无可争议,Performance Supply的行为明显侵权,其足以使客户(例如纽约市)对N95口罩的来源产生混淆。法院还支持了3M关于Performance Supply违反《商标法》第43(a)条,从事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虚假关联,虚假赞同和虚假产地名称行为的诉求。

法院作出裁决的另一个因素是基于公共利益。法院解释说,在新冠肺炎大流行期间,公众对避免对PPE类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与品质产生混淆享有重大利益。

法院授予的临时禁令适用于诉讼未决期间。该禁令禁止Performance Supply进行任何虚假、误导或欺骗性的行为。还禁止PerformanceSupply谎称3M提高N95口罩售价,并禁止其以违反《纽约普通商业法》第369-R条(价格欺诈)的方式许诺销售3M的任何产品。据称,3M一直在采取积极措施来保护其品牌的商誉,包括在加利福尼亚、佛罗里达、印第安纳州和威斯康星州针对未获授权的产品经销商提起近十项类商标侵权诉讼。无论如何,即便是在新冠病毒全球蔓延的非常时期,该案还是对传统的知识产权首次销售原则、商标法是否适用于制止针对著名商标商品的价格欺诈行为提出了严峻挑战。我们期待最终判决能对这些问题给出一个明确说法。

无独有偶,前不久,由于InnovativeBiodefense, Inc.(简称IBD)以“Zylast”品牌制造洗手液和洗液,“直接或间接地制造、加工、包装、贴附标签、持有或分销某些类似“Zylast牌广谱抗菌杀菌剂”和“Zylast XP杀菌泡沫洗剂”的Zylast产品”。在美国司法部(DOJ)代表美国食品与药物管理局(FDA)起诉IBD后,美国加利福尼亚中央区地方法院对IBD颁发了永久禁令(Permanent Injunction)。禁令声称IBD未经FDA批准,将某些Zylast产品作为新药(声称这些产品对埃博拉和诺如病毒等各种传染病有效),违反了美国《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FDCA)。

针对IBD的永久禁令持续至以下任一情况下发生后失效:(1)公司通过新的、简化的或试验性的新药申请获得FDA批准销售Zylast产品;或(2)公司聘请独立专家审查产品的配方和标签,并向FDA证明产品符合FDA关于非处方药配方的法规。

2020年4月中旬,美国佛罗里达州中部生产新冠病毒测试试剂盒的CoronaCide,LLC起诉WellnessMatrix Group,Inc.(简称WM)和George Todt,指控两被告违反美国《商标法》第43(a)条以及佛罗里达州《欺骗性和不公平交易惯例法》,诉讼寻求初步和永久禁令救济、损害赔偿、没收欺诈性营销材料以及“法院认为合理和必要的其他进一步救济”。

Coronacide测试试剂盒已获得美国FDA的批准,只能在紧急情况下分销给有执照的医疗保健提供者,不适合家庭使用。2020年2月,WM的代表、被告之一的George Todt向CoronaCide求购试剂盒。在发现Todt和WM过去曾因欺诈被起诉后,CoronaCide拒绝供货。不料被告继续使用CoronaCide的商标,从CoronaCide的网站复制文本并复制CoronaCide的其他营销材料,在其网站上出售CoronaCide测试试剂盒,并称这些试剂盒可供家庭测试。目前此案尚在审理中。

(三)版权保护

版权法对于人类知识的传播可谓一把双刃剑,它既可以促进知识的传播,也可能阻碍知识的传播。付费访问、获取、阅读、聆听、观赏成为版权法阻碍知识流动或信息传播的一堵墙。在应对新冠病毒传播的紧急时期,版权作品的付费模式抑制了防治新冠肺炎的信息及时快速的流通。为了促进这些公共卫生紧急情况下重要医疗信息的快速传播,国外许多传统医学出版机构率先将与新冠病毒相关的著名期刊,比如《美国医学会杂志(Journal of the 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新英格兰医学杂志(New England Journal of Medicine)》《柳叶刀(Lancet)》和《细胞(Cell)》等向所有人开放。此外,bioRxiv,medRxiv,arXiv和SSRN等非传统出版平台及时免费提供了大量有关新冠肺炎不同问题探讨的预印本,为新冠肺炎的预防与治疗、经济学分析、创新政策的制定、知识产权及其相关法律的应对等各个方面的决策快捷地提供了重要参考。

在新冠病毒肆虐之际,居家或远程工作、教学或从事研究与开发几乎成为一种常态。由于绝大多数本单位的资料室、图书馆、数字文献平台或公共图书馆闭门谢客,公众访问、获取有关信息遇到很大的困难。因此,在国家面临公共卫生风险的非常时期,作品创作者、政府、文学艺术界、科技界、传统的信息平台和数字信息平台如何将版权作品或相关信息向公众开放,将其及时提供公众合理使用或者免费或低费分享,以应对新冠肺炎特别对教学与科研带来的挑战,是当下社会关心的一个重要话题。

前不久,美国近50个大学图书馆、公立图书馆和版权专家联合发表“合理使用和紧急远程教学与研究”的公开声明 (得到近150个美国其他高校图书馆、加拿大、德国等部分高校图书馆和版权专家的响应)。声明指出,在疫情期间开展远程教学有助于缓解新冠病毒引起的公共卫生危机,同时是为发挥并保留高等教育在教学和研究中的某些重要功能。声明着重强调以下三点,首先,美国《版权法》第107条关于作品合理使用的规定为共同应对公共卫生危机提供了所需的灵活性,使社会能够在维护人类生命和安全的同时发挥功能和进步,故应对《版权法》第107条的四个构成要素予以扩大解释,放宽作品的合理使用范畴,以满足师生在远程教学对版权作品或资料的需求;其次,由于视频教学的范围仅适用于复制电影的“短小部分”,而不是复制整部作品,故建议用DVD复制全长电影或电视剧集以用于视频教学时,务请规避美国《千禧年数字版权法(DMCD)》所禁止的不法技术保护措施。如果可能,鼓励通过许可服务方式使用教学视频,或从免费或低价网站下载;其三,高度尊重创作者和版权,鼓励使用已经获得许可的在线内容、公开许可和公共领域的替代方案,并与内容供应商合作,找到双方商定的方式来扩展现有的访问权限,以支持远程教学和研究。

今年3月底,加拿大出版者协会(ACP)和“访问版权(AccessCopyright)”机构开放“大声朗读加拿大图书(ReadAloud Canadian Books)”项目,允许教师和其他教育者为无家可归的学生创建“故事时间”视频阅读课程,暂时允许这些学生在疫情期间免除与阅读全部或部分精选书籍以及在线发布视频录像有关的许可费用,而不会导致版权侵权。其本质类似一个临时性且有限的版权例外。

总部位于美国丹佛市的“版权清理中心(Copyright Clearance Center,CCC)”3月24日发布了一份声明,宣布了所谓的“教育连续性许可证(education continuity license)”,以便“把创新的方法用于新冠肺炎流行期间所必需的远程教育与学习。”

CCC规定,它不向教育工作者提供教学材料或内容,而是提供上述新的许可证,授权美国学区、教育工作者、父母亲和其他人员立即额外使用他们以前合法购买的材料。

CCC表示不会从任何一方的“教育连续性许可证”中收取任何费用,也不会为管理合同而自行收取服务费。

这项新授权模式将持续到仲夏。届时,CCC和所涉及的版权权利人可以就这种许可方式的实施加以评估,决定是否需要继续或者扩展。

截止3月底,已有40多家出版商认可CCC的“教育连续性许可证”,为冠状病毒封闭期间的师生提供版权内容的特殊使用。

基于新冠肺炎的重大灾情,为了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公共利益,我国学者最近建议,在此次的版权法修订中,参考专利法的规定,就强制许可的作品范围、适用空间与时间、付酬标准以及相关经费的承担与拨付等创建版权公共利益强制许可制度。期望得到有关部门的积极回应。

今年两会期间,顾犇委员建议在《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中增加一项“突发事件法定许可”,即“为了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免费向公众提供受本法保护的作品”。如果这项建议能够变成立法,相信未来在应对类似新冠肺炎这种全球性公共卫生危机事件时,公众就可以依法免费共享版权作品。

为了抗击新冠病毒在我国的传播,本人建议,在疫情期间,“知网”、“百度”以及其他收费电子资源库免费向所有人开放;著作权人集体管理机构与相关权利人协商暂停收取版税;国家及、各省市及地方公共图书馆向公众免费提供网上访问、浏览、获取服务;特别是医学出版机构应向所有人开放相关期刊。

最后,全球新冠病毒蔓延的残酷现实几乎迫使每个国家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依赖互联网进行通讯、工作、经营、教育和娱乐。这种日益增加的互联网行为对各国版权法提出了严峻挑战。例如,由于新冠疫情的限制使得日常的课堂教学突然转向在线教育,此时因教学导致的版权法的适用例外或版权作品的合理使用如何把握?这种版权问题发生在某一国家内部通常比较容易解决。但在两个或多个国家或地区的情况下,答案则要复杂得多。根据一国的版权例外或合理使用原则,可以允许在网上演示中从电影中复制短片供公众观赏,另一个国家则不然。因此,有必要探讨大流行期间版权作品使用的跨国冲突问题。Marketa Trimble认为,除了实质性版权法条款中的解决方案外,尽管某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有所不同或者法律的适用可能导致不同结果,但法律冲突规则规定了确定管辖权和适用法律以及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所必需的路标。只要国家之间能够协调法律冲突规则,冲突法条款就可以有效解决跨国版权问题。

虽然各国版权法冲突解决方案存在重大差异,但是,法律冲突领域提供了有效的公共政策例外规定。因此,在全球抗疫之际,基于维护世界公共卫生安全的公共政策将会大大缓解版权法律冲突规则在各国适用时产生的差别。

五、药品测试数据保护

药品试验数据是指新药在上市之前,原创药企向药品监管当局提供的关于新药安全性、有效性和品质的保证数据,主要涉及人类患者临床试验的信息。1984年,美国在HatchWaxman法中首次引入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作为促进新药创新、平衡原创药企与仿制药企之间利益的一项重要举措。随后,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纷纷引入这一制度,并通过多边、双边自由贸易协议(FTA)向其他国家推行。

1993年颁布的《TRIPS协议》在包括药品在内的专利国际规则中设定了最低保护标准。加入WTO的150个成员国在制定和实施专利法时须遵守某些共同标准,比如,保护药物测试数据免受“不正当商业使用”(《TRIPS》协议第39.3条)的侵害等。

发达国家借助《TRIPS协议》,将挽救生命的药品等同于单纯的消费品,通过限制竞争和本国制造,提高药品售价,加剧了发展中国家和欠发达国家对基础药品的可及性与可负担性的危机,严重扭曲了专利持有人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从而对公共卫生产生不利影响。

2001年在卡塔尔多哈举行的世贸组织年度部长级会议上,这种不平衡的局面得以扭转,《多哈宣言》重申各成员国有权使用《TRIPS协议》的保障措施,如强制许可证或平行进口,以克服专利壁垒,促进药品的获得,并指导各国使用药品。

尽管有了《多哈宣言》,但近年来,发达国家的很多大型药企大力游说其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推动更为严苛的标准来保护药品的知识产权,其主要通过双边协议、地区性的FTA实现之。高于《TRIPS协议》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通常称为《TRIPS-Plus》。在这方面,美国大势利用FTA谈判来推行《TRIPS-Plus》。

按照《TRIPS协议》第39.3条规定,付出相当大的努力获得、且未公开的测试数据或其他数据具有一定排他性(dataexclusivity),应该提供制止不正当竞争的保护。但从美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FTA分析可以看出,与《TRIPS协议》相比,测试数据的保护条件、保护模式和权利限制三个方面,大部分保护扩大了保护范围,缩小了《TRIPS协议》有关条款的灵活性和弹性空间。

如果仿制药企欲在该国注册一种药物,尚不能只简单地证明其产品疗效等同于原始产品,而须避开原创药的排他期(FTA规定通常至少5年),或者必须重复原创药企已经做过的冗长的临床试验来证明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即使原创产品没有获得专利也是如此。即数据排他性是一种防止公平竞争的阴谋手段。因此,即使药品不受专利保护,制药公司也可以在收取人为高价的情况下,获得最短的市场垄断期。

根据《中美第一阶段贸易协定》第三节(药品相关的知识产权),双方应为药品专利以及为满足上市审批条件而提交的未经披露的试验数据或其他数据,提供有效保护和执法。第1.10条(考虑补充数据)则规定中国应允许药品专利申请人在专利审查程序、专利复审程对公开充分和创造性的要求。依《TRIPS协议》第39.3条之规定,药品试验数据宜适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加以保护,未经披露的试验数据或其他数据只要满足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可以提供制止不正当竞争的保护,且这种保护在一定的条件下不受时间限制,并非如上FTA所定的至少五年的保护期,或者我国药品管理行政规章拟定的1.5~10年不等的保护期限。因此,将测试数据作为商业秘密保护违背了建立测试数据排他性保护制度的初衷,明显超越了《TRIPS协议》的保护水平,故测试数据(集)不宜采用反法保护。

由于大多数针对新冠肺炎的治疗方法(特别是疫苗)均需市场批准,根据测试数据保护制度,向国家主管部门提交检测数据的任何实体都将有资格获得检测数据的保护。这有可能阻止那些已经在FTA中承诺的国家在测试数据排他期内允许其他任何药企获取该数据,以获得其仿制药品或疫苗的市场营销许可以及将该仿制药推向市场。除非FTA包括对测试数据排他性的任何等效限制或等效的国家安全例外。

按照《TRIPS协定》的要求,对测试数据的保护不应妨碍所需药品的生产和分销,因为其不需要获得专有权的授予。此外,这种保护仅及于新型化学个体、并不适用于疫苗和其他生物药品。如果数据排他性法规(例如根据FTA建立的法规)将阻止仿制药和生物仿制药的市场批准,则政府还可以提供例外和豁免。

最后,《TRIPS协议》第73条允许各成员国引入“安全例外”,使其能够采取“其认为对保护其根本安全利益所必需的任何行动”。此例外可用于中止可能对保护本国人民所需产品和设备的采购或本国制造构成障碍的任何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和商业秘密)保护的实施。

在2020年世界卫生大会召开前夕,全球140多位政要呼吁确保在全球范围内强制共享所有与新冠肺炎相关的知识、数据和技术,并向所有国家免费提供新冠肺炎专利许可。这些已在世卫大会的决议中得到认同。

六、反垄断监管

在新冠肺炎传播的非常时期,保护公共利益,保障人类生命权和健康权是所有抗疫应对措施的终极目标,故此,对防治新冠肺炎的药品、诊断检测设备、疫苗等相关知识产权采取放松管制,比如实施强制许可、自愿许可、增加合理使用的弹性空间,或者将相关知识和信息免费向公众开放,以便使这些专有信息更快更有效地服务于广大消费者和患者,为维护公共安全助一臂之力。同理,各国《反垄断法》对于大流行期间从事固定价格、价格欺诈、误导与侵略性广告、市场分割等限制竞争行为也实施严格管制,但对于促进防治新冠肺炎药品和PPE的合作销售和有利于社会经济复苏的协作或联合行为,通常提供豁免或适用例外。

在大流行期间,世界个别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当局除对企业合并申请、反垄断调查、反垄断诉讼等继续受理,只是适当延期审理外,主要就竞争者合作、适用除外及其指导方针、价格欺诈、误导广告、执法重点等采取新的应对措施。

欧盟委员会于2020年4月8日发布了《临时反托拉斯框架》,以评估应对新冠肺炎的企业合作相关反托拉斯问题。欧盟委员会根据该框架将不审查新冠肺炎爆发期间某些旨在解决基本产品和服务短缺的临时合作项目。各公司应记录它们之间的所有交换和协议,并能应要求向委员会提供这些文件。公司应记录它们之间的所有交换文件和协议,并应要求将其提供给委员会。

在公布该框架之前,作为“欧洲竞争网络(the European Competition Network,ECN)”的一部分,欧盟委员会笼统地表示,它“不会积极干预为避免供应短缺而采取的必要和临时措施。”

委员会还愿意就具体明确的合作项目向公司提供临时的书面咨询。此外,它还设立了一个专门的网站,帮助公司评估其业务安排与欧盟竞争法的兼容性。如果仍然不确定,委员会准备通过邮箱提供指导。

根据《临时反托拉斯框架》,欧盟委员不能容忍公司利用危机的价格欺诈行为。这包括利用危机特殊情况所赋予的优势地位,例如通过收取高于正常竞争水平的价格来招揽客户和消费者。

此外,委员会告知制造商,他们可以为其产品设定最高价格,从而限制了在分销链中进行价格欺诈的可能。

欧盟委员会还发布了一份联合欧洲路线图,旨在解除针对新冠病毒的遏制措施。委员会设想,竞争对手在设备和药品供应方面进行合作可能是解除监控措施所必需的。委员会正在并将在必要时提供反垄断指导,为企业在生态系统中的合作提供便利,以克服所需商品和服务的短缺,使遏制措施逐步降级。委员会和成员国竞争主管部门还将通过ECN确保在各自的执法行动中协调一致地应用本指南。

2020年4月22日,作为新冠疫情期间支持农业食品行业的一揽子措施的一部分,欧盟委员会宣布打算对牛奶、花卉、土豆行业的欧盟一般竞争规则实施适用例外。委员会认为,应允许牛奶、花卉和土豆部门集体采取措施稳定市场。据规定,这类适用例外协议和决定的有效期最长为6个月。

关于反垄断重点执法,委员会表示,它不会容忍利用危机作为掩护,从事反竞争共谋或滥用其支配地位的行为。并孰请公司和公民举报此类违规行为。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和司法部(DOJ)于2020年3月24日发表了一份联合声明,详细说明并规定了一项加快速反垄断程序,包括指导在当前流行病期间致力于保护美国人民健康和安全的企业合作。要求各机构将迅速回应所有与新冠病毒相关的请求,并承诺在收到审查提案所需的所有必要信息后的7个工作日内解决涉及公共卫生安全的请求。与此同时,这些机构强调他们将毫不犹豫地追究那些企图滥用大流行而违反反垄断法的企业的责任。

2020年4月4日,DOJ根据新的快速反垄断程序宣布,它不会拒绝医疗用品经销商McKesson Corporation,Owens & Minor Inc.,Cardinal Health Inc.,Medline Industries Inc.和Henry Schein Inc.在加快和增加个人防护设备(PPE)和冠状病毒治疗相关药物的制造、采购和分销等方面展开的合作。这种合作是由联邦应急管理局(FEMA)和美国卫生和公众服务部(HHS)制定和领导的应急响应的一部分,旨在缓解新冠病毒肺炎流行引起的不断增加的供应需求。

DOJ和FTC于2020年4月13日发表了另一份联合声明,宣布他们将利用反托拉斯法保护新冠病毒防治一线的工作人员(包括医生、护士、急救人员以及在杂货店、药店和其他重要供应商工作的人员),制止在当前劳动力市场上从事反竞争行为。这些机构还补充说,它们对可能在劳动力市场上进行合谋或其他反竞争行为(例如与雇员达成降低工资或降低工作时间的协议)的雇主、人事公司、招聘人员等提出警告。

关于误导广告,FTC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已向谎称其产品可以治疗或预防新冠病毒肺炎的公司和协助非法新冠病毒相关电话营销服务的服务提供商发出了多封警告函。FTC还为公众提供了一套如何避免新冠病毒诈骗的技巧。

DOJ将反垄断执法重点放在打击与新冠危机有关的下列各类犯罪上:欺诈和其他非法计划、销售假药和治疗、针对特定个人或公众的恶意骗局或威胁,囤积超出日常合理需要的医疗用品或设备,或以高于现行市场价格出售为目的,以及个人或企业之间就COVID-19材料制定价格、操纵投标或分配市场的阴谋。

总之,欧盟和美国的最新反垄断执法指南为公司之间开展合作以应对当前大流行的挑战拓展了弹性空间。但是,为确保此类合作的反垄断风险维持在较低水平,公司合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准则:

尽管有新的指南,但在新冠期间,反托拉斯法仍然有效;

合作应该基于应对当前新冠危机及其带来的紧急情况;

合作的范围不应超出,也不应持续超出应对危机及其后果的合理必要范围;

竞争对手可以共享实现合作利益所必需的技术秘密,但通常不应共享有关当前价格、产量、成本或战略等具有竞争力的敏感信息;

公司应避免可能被理解为以损害消费者的方式利用危机的合作行为,包括通过串通行为来提高价格、降低产量或降低品

德国联邦卡特尔局(BKA)局长AndreasMundt最近解释说,如果具有应对大流行的“正当理由”,且合作是暂时有限的,则反垄断法允许竞争对手之间进行合作。此外,联邦经济事务和能源部长PeterAltmaier宣布,必须能够在食品工业和零售商之间进行合作,以确保人们的必要供应。BKA目前与多家公司、协会和政界人士就生产合作计划进行联络,鼓励公司之间就仓储和再分配等问题加强合作,以避免出现供应瓶颈。这与2020年3月23日BKA与其他欧洲竞争主管部门的联合声明一致,即欧洲竞争主管部门不会积极干预为避免供应短缺而采取的必要的临时措施。

BKA规定,大流行期间暂停履行违法罚款利息的支付义务,截至2021年6月30日。这种放弃利息的举措有助于进一步减轻有关公司的经济负担。

BKA于2020年3月23日与欧洲竞争主管机构的联合声明解释说,必须以具有竞争力的价格提供与消费者健康相关的产品(如口罩或消毒剂)。因此,BKA将密切关注公司是否通过反竞争行为滥用当前状况。在这种背景下,联合声明提醒制造商可以设定最高价格,这可能有助于在分销层面限制不合理的价格上涨。

在执法重点上,AndreasMundt表示,BKA不会容忍企业试图利用危机作为掩护,以反竞争合谋或滥用其垄断地位的行为。

法国竞争局(FCA)支持公司之间的临时合作倡议,并准备随时提供协助。举例来说,根据2020年3月30日的一份报告,FCA已经开始调查Fisher&Paykel医疗集团可能实施的独家进口做法,该集团积极向法属圭亚那和法属西印度群岛的医院供应呼吸系统和产品。FCA注意到Fisher&PaykelHealthcare澄清了其产品以强化竞争的方式在这些海外地区的分销条件后,遂于2020年4月6日结束了该项调查。

2020年3月23日,FCA在其网站上发布了EU/EFTA/ECN联合声明,建立了新冠病毒紧急监视网络,为寻求确保其合作计划符合竞争法的公司提供非正式指导。

《法国商法典》第L.4102第3款规定:“前两款(有关价格自由)的规定不应妨碍政府通过国务委员会法令针对危机情况、特殊情况、公共灾难或某一特定部门明显异常的市场状况采取临时措施,制止价格过度上涨或下跌。”为了满足需求,打击自法国新冠病毒爆发以来液态酒精溶液售价急剧上涨,法国政府实施了这一条款,但迄今为止很少使用。因此,它颁布了几项法令,对这类产品的价格进行管制,并扩大制造许可,以解决抗疫产品短缺问题。

FCA表示,其执法重点放在积极监测危机期间的市场竞争状况,以期对任何滥用行为作出有效反应。

英国竞争与市场管理局(CMA)于2020年3月19日颁布了“暂时放宽竞争法的要素”,并于2020年3月25日公布了其实施方法,宣布将通过立法,暂时放宽适用于零售商的英国竞争法内容。确定当前形势下可能要求企业合作,以确保“受危机影响的稀缺产品或服务的供应和公平分配”

CMA确认,如果企业为“避免供应短缺或确保供应安全”而采取了适当和必要的短期临时措施,则当局不会采取强制措施。企业的任何合作都必须符合公众利益,必须有助于消费者的利益或福祉,必须处理因新冠肺炎大流行而出现的关键问题,且不得持续超过必要的时间。

CMA为此还提供了实施指南,说明在新冠肺炎危机期间如何适用限制竞争协议和安排豁免的法律标准。

CMA于2020年3月5日声明,它成立了一个特别工作组,以审查并警告任何涉嫌利用“特殊情况”的公司或零售商的合谋行为,并将采取任何必要的执法措施。

据证实,制造商可以采取措施,通过为其产品设定最高零售价,帮助打击哄抬价格和过高定价。

2020年3月20日,CMA发表了一封涉及制药和食品饮料行业的业务的公开信,信中警告这类企业不应利用当前形势,对基本商品收取不合理的高价,或对商品的功效提出任何误导性的陈述。

英国此间还颁布了第2020号法令,宣布暂时放宽英国竞争法对国家健康服务机构(NHS)和其他独立的NHS健康服务提供者的适用。

此外,英国政府于2020年4月17日宣布,将暂时放宽英国竞争规则的适用,允许乳制品行业应对当前的市场挑战,从而避免浪费并维持生产能力,以满足未来市场需求。这可能包括分享劳动力和设施,合作暂时减产等措施。

英国广告服务管理局(ASA)发表了一份声明,以解决在当前零售条件下消费者对新冠病毒的误解和担忧。ASA根据贸易标准正在监控广告和误导信息,以禁止声称预防病毒的广告,并为消费者提供在线自我报告工具。

CMA内部正在重新配置资源,以帮助确保最紧急和最关键的工作能够按时完成。这将包括监控涉嫌收费过高的企业。

意大利竞争局(ICA)至今既没有发布任何关于竞争对手合作的声明,也没有提及任何相关案件。

然而,ICA系欧洲竞争网络(ECN)成员,后者于2020年3月23日发表了一份关于在科罗纳危机期间适用竞争法的联合声明,根据该声明,ECN不会积极干预为避免供应短缺而采取的必要和临时措施。

根据ECN联合声明,ECN会将毫不犹豫地采取行动,打击在当前形势下被认为对保护消费者健康至关重要产品(如口罩和消毒凝胶)的价格欺诈行为。声明指出,现有规则允许制造商为其产品设定最高价格,这将有助于在分销层面限制不合理的价格上涨。ICA于2020年3月和4月就不公平商业行为提起了几项诉讼,其中一些涉嫌关于口罩和在线销售消毒凝胶的价格欺诈行为。ICA还要求搜索引擎和浏览器的主要运营商谷歌、苹果、意大利在线、微软、威瑞森(雅虎)等采取措施防止未经授权在线销售新冠病毒药品。

2020年3月和4月,ICA针对涉嫌自称预防新冠病毒的在线营销口罩的误导性和侵略性广告提起了若干诉讼。

2020年4月24日,ICA发布了一份说明,其中包括大流行期间与基本商品和服务的稀缺性、分销和运输有关的商业合作协议指南,特别是在制药和农产食品部门。ICA声称不打算干预为避免供应短缺而采取的必要、临时或相应的措施。

ICA强调,竞争法规则允许公司设定最高价格,这可能有助于在分销层面限制不合理的价格上涨。自2020年4月24日起,ICA设立了一个专门程序,向愿意与竞争对手达成合作安排以应对新冠肺炎流行病的公司提供非正式指导。

ICA没有公布具体的反垄断执法优先事项,只是表示愿意继续监测市场,重点监控电子商务中采取不公平和误导行为的经营者。

俄罗斯联邦反垄断局(FAS)局长Igor Artemiev2020年4月17日发表声明,指出FAS“对竞争对手之间的某些类型的合作协议提出了临时解决方案,这将有助于防止商品短缺,以使消费者的利益超过因为竞争可能造成的损害”。Artemiev还指出,反垄断局目前正在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调整反垄断对策,以应对目前的大流行病,并将努力“按照最佳国际惯例协调其活动”。声明指出,FAS也在密切监测受这一流行病影响的其他市场的基本商品价格,并正在考虑对航空运输、电信、运输服务、汽油、建筑材料等部门进行全面监测,并开通了投诉热线。

日本公平贸易委员会(JapaneseFair Trade Commission,JFTC)2020年4月23日在其网站上发布了其对大流行期间口罩和个人卫生用品零售价格上限的意见,以回应不同消费者的提问。JFTC表示,在目前大流行期间对这些产品的零售价设置上限的口罩和PPE制造商并不违反日本竞争法。2020年4月28日,JFTC发布了一份新闻稿指出,如果认为有必要进行这种协调,以确保目前供应不足的产品能够顺利与公平地分配,那么竞争对手之间“必要和临时”的协调不会构成违反《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JFTC建议企业参考2012年3月发布的《紧急情况(包括地震)期间潜在举措汇编》。

中国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4月4日颁布了《关于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反垄断执法的公告》。根据该公告,市场监管总局首先将建立绿色审查通道,对医药制造、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制造、食品制造、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与疫情防控和基本民生密切相关领域,受疫情影响较重的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以及为复工复产实施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快速审查;

其次,总局将重点查处口罩、药品、医疗器械、消杀用品等防控物资及原辅材料,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事业以及与其他民生密切相关行业和领域的经营者达成、实施的协同涨价、限制产量、分割市场、联合抵制、固定或限定转售价格等垄断协议,以及不公平高价、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差别待遇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此外,对于经营者就下列领域为促进技术进步、增进效率、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和保护消费者利益而达成的协议:

1.药品疫苗、检测技术、医疗器械、防护设备等领域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

2.为提高防控物资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而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

3.为实现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

4.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等。

只要符合《反垄断法》的规定,该局将依法给予豁免。

从竞争的角度来看,传统的市场边界失去了相关性,制造业和服务业之间的边界正在被稀释。因此,在应对新冠病毒引起的挑战时,我们应该摒弃传统竞争法“一刀切”的僵化立场。

综上所述,在抗疫期间,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主管机关对于经营者在生产和销售新冠药品、检测设备以及PPE等方面达成旨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保护消费者利益而达成的合作协议或安排,通常在《反垄断法》的豁免范畴。

七、我国的对策与展望

当前席卷全球的新冠肺炎既是现代社会遭遇的一场重大的公共卫生危机,也是一场严重的经济危机,而且这种危机将会持续多年,长期影响到各国未来的发展。对于这场突如其来的大流行,医学界、药企和药品研发机构并未有所准备,至今尚未研制生产出特效药和供临床使用的疫苗;知识产权也没有做好应对之策,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在鼓励抗击新冠创新、促进新冠药品的可及性与可负担性方面不是显得捉襟见肘,就是给人留下绊脚石的不良印象。故一些国家、国际组织、非政府机构在遏制疫情方面大多采取并倡导实施诸如强制许可、开放式技术承诺和技术池等知识产权政策或新举措(如上所述)。

然而,既使疫情危机当前,以发达国家为首的北方依然没有在新冠知识产权问题上与南方协调合作解决,北南双方、中美双方在今年WHO会议前夕及会中还就此展开激烈的交锋。

习近平主席倡导将疫苗作为公共产品供免费使用,全球140多位政要呼吁在WHO的领导下实施关于新冠疫苗、诊断和治疗的全球协议,确保在全球范围内强制共享所有与新冠相关的知识、数据和技术,并向所有国家免费提供新冠专利许可,向世界各地的所有人免费提供新冠疫苗、诊断、测试和治疗。WHO则接受了哥斯达黎加关于创建自愿技术池的倡议,以收集专利权、监管测试数据以及可共享的开发药物,疫苗和疫苗的其他信息。

而聚集了世界制药巨头的美国和英国瑞士等欧州国家极力反对WHO带头推动的公开许可药品和疫苗的专利以及全球技术池方案。以辉瑞为首的世界制药巨头更是拒绝放弃WHO倡导的自愿获取新冠产品专利的权利。

在南北双方对峙的同时,欧盟发挥了表率作用。意法德和挪威的领导人以及欧洲委员会今年五月初呼吁,任何创新工具、疗法或疫苗都应公平、公正地分享。他们声称:“如果我们能够开发出全世界生产的疫苗,那么这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