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王绍章等20人涉黑案于6月16日在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本案的实质是背后少数掌握公权的人借扫黑除恶之机争夺案涉土地,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件。王绍章根本不是黑社会,连恶势力都算不上。
王绍章照片
庭审现场,审判长疑似爆粗口并驱赶两位辩护律师事件引发关注。
目录
一、 全案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
(一)、 李氏概论:四个特征之间的关系
(二) 、本案不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四个特征
1、本案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特征
2、本案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经济特征
3、 本案不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行为特征
4、本案不具备黑社会性组织犯罪的危害性特征
二、王绍章不是组织者、领导者,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
三、关于个罪:王绍章无罪
(一) 、王绍章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1、关于2016.5.27羊山大道寻衅滋事的指控
2、关于2016.12.6儒扬二村村民小组选举现场寻衅滋事的指控
3、关于2017.4.18小卖部寻衅滋事的指控
4、关于2017.8.26寻衅滋事陈先亮被打
5、关于2017年11月刘传文被寻衅滋事案
6、关于2017年7月杜代云挖机被砸案
7、关于2017.12.7王宏开、周亨强被打案
8、关于2017.12.7王树觉被打
9、关于2019.12.7王宏开棚子被毁
10、关于2018.4.26陈道敬被寻衅滋事
(二) 、王绍章不构成强迫交易罪
(三) 、王绍章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1、关于1588132元土地补偿款
2、关于61万元包干工作经费
3、从客体来看,本起指控的两笔资金不属于村集体财物,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四)、 王绍章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四、关于量刑,王绍章无罪,不应量处刑罚。
五、关于案外人资产处置的程序问题
六、请依法解除对王绍章和案外人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一、全案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四个特征:
(一)【组织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经济特征】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行为特征】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危害性特征】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一) 、李氏概论:四个特征之间的关系
经过本辩护人研究和分析,上述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四个特征权重并不相同。其中行为特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也就是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这就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当中第一个字“黑”。这个黑的特征贯穿其他三个特征的始终。特别是组织特征和经济特征,如果没有“黑”在其中,就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和经济特征。一般公司企业、机关单位,也都会有相似的组织特征和经济特征。如果离开行为特征的黑。就无法区分这是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还是一个白社会性质组织。
确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和成员的地位,应当沿着违法犯罪行为的指令这条主线,观察这个黑色指令在上下层级之间、各个成员之间如何进行流动和执行,这是组织特征的血液和灵魂。这个组织特征是否属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特征,就是要看是否有违法犯罪活动的指令或者意志,在这个组织当中自上而下的流淌。很多司法机关只是简单的形式化的把一些家族关系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进行混淆,造成指控和判决的错误。
行为特征的黑,也要贯穿于经济特征的始终,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以黑护商,以商养黑。”黑社会性质组织赚取的每一分钱,都应当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比如卖淫嫖娼、贩毒、抢劫、敲诈勒索、开设赌场等等。所谓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无非就是说通过这些违法犯罪活动积累的财富达到一定的程度,以支持该组织的生存和发展。
危害性特征,是前三个特征的自然结果。也就是说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有组织的暴力、威胁等违法犯罪活动,在一定行业或者区域范围内形成了重大影响,具备一定的控制力。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是质和量的关系。如果说行为特征是定性特征,危害性特征就是定量特征。
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组织特征的证据,就是用王绍章的家族关系来指控本案的黑社会组织特征,而不是用违法犯罪活动的意志路径来指控。这种天然的家族关系不属于黑社会性质。违法犯罪活动决定谁做出来的,通过什么渠道传递的,这是反映组织特征的核心。另外一部分道听途说甚至无中生有的言辞证据,并不能证明是发生在违法犯罪活动中组织关系,同时属于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评论性、推断性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本案当中指控的10起寻衅滋事和5起违法事实,均和王绍章没有关系,或者不能证实系王绍章指使、授意、默许。
经济特征方面,是指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支持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本案当中,王绍章当然有经济实力,但是就连起诉书也不得不承认王绍章的财富形成于2010年之前其在海口府城一带经商所得,系合法财产。那么王绍章有没有用这些合法财产支持违法犯罪活动呢?这方面并无证据支持。
王绍章除了选举在现场,指控的其他事实王绍章都不在现场,基本上均是事后听说,也无证据证明王绍章事先组织策划、指使实施了相关行为。
本案实质上是王绍章家与王宏开、王宏友、富礼生产队村民、陈道敬、刘传文、海南宇拓公司李嘉粟等人之间因为三宗土地引起的民间纠纷,公安机关以存在土地争议一方的陈述作为证据,来指控王绍章及其家人,导致冤假错案。三宗土地纠纷分别是:
1、 羊山大道(包括育陈牌):王宏开、王宏友、富礼生产队
2、后山(首色园):王宏友、陈道敬、刘传文
3、陈永村:王树兆、海南宇拓公司李嘉粟
正确处理各方土地纠纷的前提,是确定涉案土地的使用权人是谁。公诉人指控王绍章构成犯罪的前提,至少需要证明王绍章不是涉案土地的使用权人,甚至对涉案土地不享有权利。王绍章即使对争议土地不享有权利,也未必构成犯罪,王绍章如果对涉案土地享有相关权利,则其肯定不构成犯罪。因为这是别人对其权利的侵害,或双方之间至少是一种存在争议的民间纠纷。虽然侦查机关对此进行了补正,但其最终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显然不足以证明其指控的主张,甚至其提交的很多证据恰恰证明王绍章是涉案土地的使用权人,或者对涉案土地享有相关权利。
公诉人举示的证据之间,证据和指控的事实之间均自相矛盾,举示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指控的犯罪事实。例1:关于第一起寻衅滋事即羊山大道丈量土地与富礼生产队村民的纠纷,公诉人出示的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对丈量土地及发生冲突时间陈述矛盾,有被告人和村民陈述2016年5月27日测量土地并在当天双方发生冲突,因此起诉书认定在2016年5月27日王绍章指使王恩师纠集陈延基等人到征地现场威胁、恐吓对该土地提出异议的村民,并指控以该事件为标志,以王绍章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正式形成。但一退补充卷证明丈量是在2016年7月完成的。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之间,以及言词证据与书证之间对此事件的时间互相矛盾,证据证明的时间与指控的时间互相矛盾。在该事件中,富礼生产队村民对该征收土地提出主张,阻挠土地丈量的理由是主张该宗地是他们生产队的,并且多名村民在作证时也作了如此陈述,但是在一退补充卷证实该12.81亩土地是属于扬一村的集体所有土地,而富礼生产队是扬二村的一个小分队,那么扬一村的这宗土地显然不会属于富礼生产队所有。在关于土地的权利人方面,举示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那么富礼队村民前来阻挠该宗土地的测量无疑没有权利依据,没有正当性,起诉书据此指控缺乏事实依据。
(二) 、本案不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四个特征
1、本案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特征
本案各被告人之间关系松散,王绍章对其他被告人没有控制力、约束力,无明确帮规帮约。
案卷材料显示:陈延基不了解王绍章(21卷82页);王绍章与吴江滂不熟(21卷87页);王子岗因与王绍章在后山存在土地争议,写书面材料向镇委告王绍章强占土地(7卷117页、139页、15卷91-92页);2017年去小卖部时王生伟才认识王恩师,不认识王绍章。向王恩师借钱,王恩师说自己没有钱,后来跟王恩师也没有什么来往了。为了想结识王恩师这个有钱人,王恩师每次叫我,我都全力叫上我的朋友一起去帮忙(王生伟1.29供述,见29卷150、160页)(29卷135页陈延基供述);作为骨干成员的王恩师不知道积极参加者王生伟的姓名,只知道其叫阿伟(王恩师第3卷169);王恩奇不清楚王绍章情况,与王绍章不怎么来往(22卷124页王恩奇供述);王仁文与王绍章有时碰面喝喝茶,没有深交,与王恩师有时碰面喝喝茶,没有深交(8卷106页);王时恒2013年还不认识王绍章,2016年村委会选举王绍章还以2000元向王时恒购买了王时恒家10张选票(9卷90页);和王恩师不熟,不和王恩师来往,和王恩高是朋友关系(29卷178页);王恩熙很少接触王绍章(26卷93页王恩熙供述);李海华2016年认识王恩师,吃过饭,喝过酒,听说他爸爸很有势力很有钱,有意结交(9卷161页);王乾武在2016年村委会选举时不仅收了王绍章的钱,且不情愿选王绍章(15卷87页)
按照起诉书指控,王安康2013年推围墙时,黑社会性质组织还未成立,2016年5月组织成立以后,王安康只是自己从事了承包土石方工程,并因土地纠纷与陈先亮发生纠纷,这两起与王绍章完全无关,并未参与王绍章家土地纠纷的其他事情,何来积极参加之说?
在过年过节和老人家过生日时请亲戚吃饭是中华民族的习俗,很多法官、检察官和侦查人员应该也有此习惯,怎么王绍章请就变成了组织黑社会组织的一种形式了呢?案卷显示很早之前就有请吃饭习俗,怎么到了2016年以后就变成了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行为了呢?
《2018指导意见》黑社会性质组织未举行成立仪式或者进行类似活动的,成立时间可以按照足以反映其初步形成非法影响的标志性事件的发生时间认定。没有明显标志性事件的,可以按照本意见中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认定范围的规定,将组织者、领导者与其他组织成员首次共同实施该组织犯罪活动的时间认定为该组织的形成时间。
本案中不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仪式或者类似活动,没有组织规约和纪律,也没有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标志性事件,也没有首次共同实施的犯罪活动。
2、本案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经济特征
指控的犯罪中仅获得三笔费用不是组织犯罪所得,有关收益分别归行为人个人所有。款项走向也反映本案不存在所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一定的经济实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做大成势、称霸一方的基础。通过违法犯罪活动以及通过开办公司、企业等方式“ 以商养黑”“以黑护商”。所获得的财产,用于豢养组织成员、维护组织稳定、壮大组织势力、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有关费用支出。
王绍章及其他涉案人员没有为支撑组织发展,收敛钱财,以维系组织生存发展。涉案的三宗土地争议只是王绍章家与不同村民之间的土地权属纠纷,王绍章未从自身经济中拿出钱来支持其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王安康等人承包土方工程、出售建筑材料所获得的收益亦未用于所谓的“组织”发展,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经济特征。
本案指控的犯罪中获得三笔收入,分别为12.81亩土地征收补偿款158万元、包干经费61万元,以及王安康等人承包羊山大道土石方工程收益。前两笔收益归王绍章、王恩师个人所有,后一笔收益归王安康、王仁文、吴坤博三人平分,王绍章或所谓的组织均没有从中获得任何收益。(见王仁文2019.3.16讯问笔录,13卷131-142)
四笔涉案款项或利益,分别归属于不同的主体,王绍章个人,王绍章一家四人,王绍章整个家族(包括本案未到案的人),还是王安康等人?为什么分属四类主体所有,却认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得?
侦查机关打印了王绍章等本案被告人自2011年起的全部银行账户明细(见一退补3卷、4卷1-11页),这些银行账户明细显示,除了王绍章与王恩师、王恩高家庭内部之间有一些正常的款项往来外。案卷材料显示:帮王绍章做事只是获得烟抽,逢年过节,一起聚餐(王安康);王恩科盖房子时想找王绍章借几万元钱,他都不借给我们(9卷133页)。本案被告人之间并无任何异常的经济往来。
3、本案不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行为特征
本案只发生争吵及轻微肢体冲突,没有造成一起轻伤及上以的伤害后果,轻微伤也仅陈先亮一个人。
一个被恶势力集团(经司法判决认定)打跑的家族也算黑社会?一个被村民阻工并被持刀吓跑的家族也算黑社会?
暴力性。胁迫性和有组织性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方式的主要特征。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王恩科供述:王恩师、王恩科与陈道敬家人发生肢体冲突时,王恩高说“有事情让法律和政府解决”(9卷107页),家族的人都想占住祖宗地,但是大家都怕上山被人打……(9卷108页)。自己家地被占,怕不敢上去。跟着村委会的人上去,被打,报警(9卷109页、32卷30页-37页)
王恩熙供述:王绍章多人和三名村干部都被陈道敬家纠集来的人殴打致伤。王恩熙等人被赶得逃进了山里面。没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危害性特征(31卷128页)。
2017年12月中旬王照文、王恩奇因后山问题被王征学打了。第二天到王征学父亲小卖部找王征学,砍桌子,打王祥谢。王祥谢拿刀对峙,我们就走了。
2018年11月,在陈永村盖房时,阿壮等人要求给钱,不给钱不给盖房,后来阿壮叫了十几个人拿着刀、棍来打我们,我们就开车跑了。(王恩师供述29卷96页)
指控王安康等人实施的第一起毁坏财物犯罪和指控王恩师等人涉嫌第二、四、五、六、七、九、十、十一等多起寻衅滋事犯罪,都起因于王绍章家与其他村人之间的土地权属纠纷,属于民间纠纷引发的矛盾,王安康及王恩师等人的行为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为非作歹”的行为特征。
4、本案不具备黑社会性组织犯罪的危害性特征
黑社会性质组织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使群众敢怒不敢言,从而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王宏开被打,其笔录提到多次向公安反映。公安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到刘传文家引发的争执,刘传文当时就报警。
王祥霭等40多人的举报材料,和王祥应、王祥谢的举报材料中反应的王祥应被伤害等违法犯罪情况,经查均不存在,王祥应被伤害一案与王绍章等被告人无关。
虽然有一些与王绍章家有矛盾的人作证时,陈述害怕王绍章报复,但却未能举出王绍章打击报复他人的实例,海口市公安局和龙华区分局成立的专案组花了大量的时间,也未能查实存在相关事实,也就是说其所谓的害怕,缺乏依据事实根据。
王绍章家族后山地被他人占了以后,王恩科、王恩奇等被告人想去维护自家土地权益却怕被打,叫了村干部一起去,结果和村干部一起遭到他人殴打。
王恩科讯问笔录:在后山争议中上山怕被人打。后来和村干部一起上山仍被陈安孟等人追打:家族的人都想占住祖宗地,但是大家都怕上山被人打……。自己家地被占,怕不敢上去。跟着村委会的人上去,被打,报警。
2018年4月,因土地纠纷王恩奇父母和村干部一起被陈安孟叫来的人殴打致伤(22卷122页王恩奇供述)。
王绍章家在国扬村下属的陈永村建房被陈治林等人索要5万元过道费,不给就无法进行施工,车辆被砸,最终王绍章及家人被十几二十个人持刀赶走。
2018年11月,在陈永村盖房时,阿壮等人要求给钱,不给钱不给盖房,后来阿壮叫了十几个人拿着刀、棍来打我们,我们就开车跑了(王恩师供述29卷96页)。
2018年8、9月在陈永村盖房子时,被陈治林、陈治良索要5万元,不给在10月就阻挠施工,开车拦住路口不让货车进出,发生纠纷后被陈治林等人追打,车辆也被砍坏,后来找了陈治林堂哥帮忙建房,才把房屋建上去(21卷102页)。证明王绍章毫无非法控制性,系被欺负对象。
2016年12月在儒扬二村村民小组选举冲突发生后村民痛诉王绍章家族,并表示要打王照文、王恩奇。
王照文供述,2016年12月6日殴打王祥谢后,遭到王祥谢及亲戚的多人反击,双方因此扭打在一起(22卷99页)。周亨强证言:2016年12月16日王照文父子与王祥谢发生冲突后,部分村民痛述王绍章家族的事情,并说王照文父子还要打村民,大家都要打王照文和他的儿子,王照文和他儿子看到村民激怒了就离开了(22卷74页)。
2017年4月王恩熙在国扬村二公庙前被王征国追砍,王恩奇被王征学殴打(22卷112页王恩奇供述)。
2017年12月中旬王照文、王恩奇因后山问题被王征学打了。第二天到王征学父亲小卖部找王征学,砍桌子,打王祥谢。王祥谢拿刀对峙,我们就走了。
王恩师等人去王宏友小卖部找王宏友儿子时,与此无关的王祥谢站出来为王宏友说话,说明村人根本不怕王恩师等人,不具有非法控制特征。
各被告人多份供述证实,因土地纠纷,李嘉粟、王宏友等人反复拆除王绍章家土地围墙,双方互拆对方围墙。
2013年7、8月份,因为王明善侵占了王安康购买的土地。王安康等人因搞不过王明善等,王安康委托吴树穆去找王明善委托的王树兆谈事时,被王树兆等人扇耳光。这说明王安康等人不是龙泉镇的黑社会性质组织。(11卷94页)
公安机关的证据既不足以证明王绍章等人在国扬村区域形成控制性,也不足以证明王绍章在国扬村委会内形成了控制性,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危害性特征。
综上所述,本案未能达到同时具备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同时具备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二、王绍章不是组织者、领导者,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关于如何确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2018指导意见》给出了答案。发起、创建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合并、分立、重组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实际对整个组织的发展、运行、活动进行决策、指挥、协调、管理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包括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被公认的事实上的组织者、领导者。
试问,本案材料中有王绍章发起或者创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证据吗?这个所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时间和形成事件都不明确,何谈发起和创建?我们能够看到的人物联系仅仅是是“黑老大”王绍章生了“黑老二”王恩师,生儿子这个事情能认定为发起或者创建黑社会性质组织吗?显然是不能的。那么有没有王绍章“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合并、分立、重组的行为”的证据呢?答案是也没有。显然根据《2018指导意见》王绍章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
王绍章不能被认定为组织者,那么能不能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者呢?答案是也不能。领导者是实际对整个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运行活动进行决策指挥协调管理的人。在本案所指控的多人犯罪当中,绝大部分和王绍章没有关系。其他犯罪案件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王绍章有“意思”或者“行为”参与其中,没有指使、授意或者默许的意思或行为。
在案材料不能证明王绍章与王恩师等其他被告人之间存在犯罪活动中的组织领导关系。其他被告人或者证人的推测性意见不能作为王绍章公认的领导者的证据,领导者的地位必须通过具体的犯罪活动中各自实施的行为和所起的作用来确定。言辞证据材料多为道听途说的传闻,或者个人的推测,不能证实王绍章在所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处于组织者、领导者的地位。王恩师等人很多与他人发生冲突的行为既不是王绍章的授意,也没有证据证明得到了王绍章的默许和纵容。
王绍章在本案中既没有发起、创建过任何的组织,也没有对某个组织的发展、运行、活动进行决策、指挥、协调、管理的行为,更没有组织、领导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观故意。
综上所述,王绍章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三、 关于个罪:王绍章无罪
(一)王绍章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1、关于2016.5.27羊山大道寻衅滋事的指控,属于颠倒是非。
涉案土地系王绍章家族实际占有和使用,该起事件是王绍章家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土地权属确认图、羊山主干道分户测量表(21卷181-184)证实了被征收的12.8亩属于王绍章所有,系经过政府确认的,在未通过司法程序否认其情况下,不能否认其证明效力。《公示》(21卷185页)证明经过依法公示,在公告期限内并没有人按照法定程序提出异议。《征收及补偿发放表》(21卷186页)证明 2016年11月25日款项发放已经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
村委会出具《证明》(21卷189页)证明:2016年10月16日经村委会干部现场查勘,未发现涉案地块上有富礼村村民主张的山楂树和坟墓,以及在平整过程中未发现争议;土地使用权属王绍章所有。
《地契》(21卷152页)证明陈尊植转让给王绍章的土地在1976年就已经取得。陈尊植证言(149-151页)证实十多年前已将涉案土地出售给了王绍章,王绍章支付了其35万元的购地款。转让土地面积大,还没有被征用完的土地。
王齐居陈述在2007年时陈尊植就已经声称地已经卖给了王绍章,认可陈尊植在诉争地有地,且主张的是被征收地包含了富礼生产队的集体地,而不是全部为富礼生产队所有。即使按照王齐居所说的,也应当查明王绍章和富礼生产队各占了多少。土地管理混乱及用语不规范导致原因之一。按照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人除了国家就是集体,从所有权角度来说,是集体的没错,但本案属于谁所有,实际上是主张的土地所有权基础上的用益物权-使用权。
吴川岗证言(153-156页)反映存在部分村民不尊重事实,在出售土地以后,又对已转让土地提出权利主张的情形。
王恩师2019.2.8供述(41-49页)证明王恩师认为测量的土地是自己家买的,阻拦富礼生产队村民测量是认为村民想侵占自己家土地,并没有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
陈修信2019.2.10供述(67-69页)证实:争议土地王绍章在2010年前已经从陈尊植手中购买,2010年前后王绍章就让陈修信打理迎派山的该宗土地,且在土地征收前其打理土地多年没有人出来说有土地纠纷。
陈延基2019.2.15供述(70-74页)证实:带着测量队测量时与村民发争执,村民走后,完成了测量。4月8日供述证实是王绍章家量地,村民来争吵。
李海华2019.2.20日供述(106-116页)证实:他们去的原因是王恩师家有一块地,担心量地过程中对方来闹事,性质上是防卫性质,而非寻衅滋事。李海华2019年4月3日供述(130-132页)证实:王恩师领着政府测绘人员走在前面,我们一群人就跟在身后。没有发生冲突,王恩师在前面和一些村民吵架,我在队伍后面没有看到。吵完过了半个小时,王恩量过来对我们说处理完了。
2、关于2016.12.6儒扬二村村民小组选举现场寻衅滋事的指控,没有证据证明王祥谢被打一事和王绍章有关系,宣布取消选举是村镇两级干部为避免事态激化现场会商的结果,王绍章只是执行集体决定而已。该起事件不应加罪于王绍章。
周亨强2019.2.15日询问笔录(22卷72-75页):对选举内容的陈述没有提到任何有外面烂仔参与的事情,部分村民陈述有烂仔参与缺乏佐证。证实部分村民痛述王绍章家族的事情,并说王照文父子还要打村民,大家都要打王照文和他的儿子,王照文和他儿子看到村民激怒了就离开了。证实取消当天选举是经过村委会表决同意的,结合后面场面混乱,群众情绪不稳定等情况,证明取消选举的决定是正确的。
许武2019.5.13询问笔录(22卷81-85页)证实:并没有看到有社会上烂仔到会场干扰选举;暂停当天选举是镇政府干部和村委会干部开会决定的。
3、关于2017.4.18小卖部寻衅滋事的指控,亦系因土地纠纷而起,且无证据证明与王绍章有关。
被害人王祥谢2019.1.5.13:50-16:15陈述(23卷6-12), 关于烂仔系王绍章喊的内容系其转述的传来证据,内容多评论性语言,不具有证据资格。
王恩师供述证实:王宏友无惧王恩师,与其吵得很凶,王恩师愤怒之下,没有殴打王宏友,而是用刀砍了一下桌子,其是发泄愤怒的一种方式。王祥谢无惧王恩师等人而加以嘲笑,王祥谢在被追打后拿出刀来与王恩师等人对峙后,王恩师等人就走了。这足以说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控制性特征根本不存在。
王生伟供述证实:王恩师是砍台球桌是一把镰刀,被打的人拿刀出来对峙结束的冲突。
4、关于2017.8.26寻衅滋事陈先亮被打,与王绍章无关。
昌茂村村长王太来2019.6.27(24卷192-194页)证实陈先亮对争议土地不享有权利。也证明了国杨村土地现状,没有划清界限,原本不值钱,没有纠纷。
国相村村长陈振强2019.6.27(24卷195-199页),证实产生纠纷的土地不是陈先亮的。
被害人陈先亮的陈述,25卷案发当时报案的行政卷中只字未提到王绍章,在本次陈述中存在明显的人为指使、构陷痕迹。说王绍章派人殴打其系其猜测或有意构陷,将王绍章描述为“恶霸,买小占大……”,系评论性语言,不能作为证据采信。
王安康供述(86-91页,111-114页)证实:李衍森已向吴坤博家转款400多万,证实涉案土地非转让给王绍章,与王绍章无关;王安康等人获得的中介36万收益是由王安康、吴坤博、王仁文、吴江滂四人分配,没有支付分文给王绍章。
王家碧2017.9.6证言(25卷32-35页)、王乾荣2017.9.7证言(25卷37-41页)证实:是陈先亮拿斧子出来,被村民抢了过去,并把陈先亮推倒。王安康等人未打陈先亮。
5、关于2017年11月刘传文被寻衅滋事案,亦因土地纠纷而起,且无证据证明王绍章参与其中。此类口角纠纷连治安案件都算不上,追加刑事责任就是滥用刑罚。
龙华国土分局复函《海龙土资函[2019]777号》证实刘传文夫妻的土地权利主张缺乏依据,进而证明刘传文夫妻属于无理取闹。
刘传文陈述称当天中午王绍章派来了4个人到我们家威胁我们,与事实不符,与参与的各被告人的供述矛盾,该陈述没有依据。
王恩师的供述证实与刘传文家人发生争吵,双方争吵中,王爱玉也有骂王恩师等人的言行,争吵中只说了“不要再回来抢地了,不然就对你不客气”的话,该话语不构成恐吓,只是一般的民事纠纷,不构成犯罪。这也从隔壁刘传贤证言处得到了佐证,且刘传文家人当时就报警,当天出警的警察没有作治安处罚,更不认为构成了犯罪。
王恩熙的供述证实:与刘传文家争吵的起因是因为刘传文儿子拿刀威胁家族的人,是王恩熙听说后生气,叫王绍好等人一起去的,王绍章并不知情。与王爱玉家人仅发生争吵,没有寻衅滋事实行行为。
王恩高的供述证实:仅警告王爱玉不准上山去抢地和破坏树苗、祖坟,否则会遭报应,不构成恐吓。
邻居刘传贤证实是在吵架,是纠纷双方双向的争吵。
6、关于2017年7月杜代云挖机被砸案,无证据证明与王绍章有关。
王树觉称挖机是王绍章那边的人破坏的,杜代云的陈述称挖机是王绍章叫人砸的,系推测性意见,没有证据资格和相应的证明力。
王恩师的供述内容反映损坏挖机并非出自王绍章指使,王绍章对此并不知情。
7、关于2017.12.7王宏开、周亨强被打案,没有证据证明系王绍章策划、指使。
周亨强2017.12.7的笔录,只是怀疑打自己的人是王绍章喊来的,并无依据。其称去现场是保障施工,现场王宏开反映问题,他认为现场问题应现场处理,再打电话通知王绍章来处理,王绍章没有接电话。而许武的证言仅证实其打电话约王绍章到现场,并未证实其曾经告诉王绍章王周二人也会来现场。而许武打完电话不久王周就遇到了伏击。如此短暂的时间内王绍章不可能完成预谋、安排车辆、召集人员进行伏击的复杂行为。
王绍章的笔录也仅能证明其事后听说王周二人被打一事,并不能证实是其指使。
王生伟的供述称“打王树觉前听周围的人说我们来之前,王恩师已经让人把两个打了,一个好像是个领导”。此供述传来证据,消息来源不明,没有证明力。
王时恒的供述内容与王恩师供述相印证,证明他和王恩师不知道王宏开、周亨强是被谁所打。
8、关于2017.12.7王树觉被打,和王宏开、周亨强被寻衅滋事前后相隔20分钟,亦没有证据证明王绍章和该案有关联。
9、关于2019.12.7王宏开棚子被毁,因与王绍章土地纠纷而起,但无证据证明系王绍章指使,不能凭怀疑定案。
陈尊植2019.3.23证实十多年前已将涉案土地出售给了王绍章,王绍章支付了其35万元的购地款。转让土地面积大,还没有被征用完的土地。有地契佐证。
被害人王宏开陈述2018.2.9对争议土地归属及损失夸大失实。与其他证据矛盾,如其自述砍光树350棵,而陈道范陈述是将树苗拔掉,且数量可能有一百多棵。说打人者称是老大章哥叫他们来打的没有事实依据,也缺乏其他证据佐证。
王恩师供述纠纷的起因是因为王宏开由于王宏开先多次推倒王恩师家围墙,擅自用建围墙、搭棚子、种菜等方式侵占了王绍章家的土地引起的。案件性质属于自力救济措施中的排除妨碍。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王恩师清除王宏开棚子的行为属于寻衅滋事,那么王宏开推倒王绍章的围墙的行为亦属于寻衅滋事。
10、关于2018.4.26陈道敬被寻衅滋事,亦因土地纠纷而起,且无证据证明与王绍章有关。
陈道敬、陈安山父子说是王绍章派来的人打的,并无其他证据佐证,是其主观猜测或有意构陷的。
王恩师证实与陈道敬的冲突事出有因,事起陈道敬等人阻挠王绍章家种苗引起的,王恩师与陈道敬是相互拉扯,摔倒在地,并非一方随意殴打另一方。
王恩高证实:王绍章在后山有一块祖宗地,从2017年下半年开始,陈道敬等人进行捣乱,拨、烧,2018年4、5月拿镰刀不准种东西,驱赶王绍章家人。在与陈道敬冲突中,双方只是互相推拉,虽带了两根钢管防身,但并没有使用。王恩高实施的仅是分开冲突双方,并要求通过村委会或政府解决。王绍章事后通过王恩熙、王恩高反映,才了解到与陈道敬的冲突。
王恩熙证实在第三次冲突中,王恩熙、王恩科、王恩奇等人和几名村干部被陈道敬纠集的人殴打致伤,王恩熙等人被赶得逃进了山里面。
王恩来证实陈道敬一方有专人拍摄,存在故意制造的纠纷来构陷王恩师等人嫌疑。
王照文证实商量去找陈道敬以及后来去陈道敬家时王绍章都不知情。其还证实与陈道敬纠纷起因于土地权属争议,且陈道敬还挖了王照文祖坟,对纠纷引发有过错。在自己家妇女与陈道敬冲突受伤后,在医院警告陈道敬几句,事出有因,且无任何过激行为,该行为不构成犯罪。去陈道敬家是与王绍好等人午后聊天时临时决定,砸猪也是其气愤后临时起意,非组织行为,更与王绍章无关。
(二) 、王绍章不构成强迫交易罪
王安康等人的强迫交易行为基本上遵循了等价有偿的市场化规则,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不构成犯罪。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王绍章参与其中,王绍章也不构成本罪。
强迫交易行为属一种扰乱市场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在商品交易或服务交易中并不鲜见,因此,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为了不至于打击面过大,而规定了强迫交易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本质上是不公平交易达到显著的程度。
案卷中以下材料可以充分反映强迫交易罪不成立:
王安康证实:有一天中午,张总打电话给我说介绍安徽义信公司
的刘经理和陈工。于是我们就约在了刘经理租住的宿舍旁边的一个小卖部。当时去的有我们5个人。见面后我对刘经理说,这个工程你们做,但是原料供应这块毕竟我是当地人,你拉这些原料也是在海口找原料拉过来,不如给我来做。刘经理表示可以考虑把土石方的原料供应交给我来拉,但是价格上面不能太高,而且他们公司也是有专门负责市场价格调查的人,如果价格太高是不行的。我当时就对刘经理说我们这边拉土石方原料,不会要价太高,只会按照市场价格的基础上再加上7~10元,算是多给我们点儿运输费用。之后刘经理就说让我们准备好报价表,回头给他,如果价格不是太离谱,他们会把原料供应交给我来做的。
关于原材料涨价:问:你为什么接连两次上涨原料价格?答:有两点原因,第一点是因为当时国家环境保护督察组在海南,海南那个时候全省严查环保,由于我们出的碎石和石粉大部分都是火山岩石,很多石场都被取缔了,所以导致价格上涨;第二点就是因为当时安徽义信公司的材料员告诉我说原料价格不能按照之前我报多少就给我开多少钱,要有10%的税票,所以价格需要上涨调整包含10%的税点,所以我再次上调价格。这一点在安徽义信公司的报告里也得到了印证。
王仁文证实:黄总当时就说只要土石方的价格跟吴继海一样,能够让项目尽量顺利点就行了,土石方工程就交给我们做了。就是这第2次吃饭的时候,黄总就代表了安徽义信公司敲定了羊山大道主干道修建项目的土石方工程交给我们做。
项目方工作人员董吉顺证实:我公司与王安康总共结算了8530立方沙子的钱,但是王安康实际给我们送的沙子可能有9000多方,因为王安康送来的沙子含杂质量较多,通过质检我们就相应扣除了部分沙子的量,所以只和他结算了8530立方沙子的钱。
关于王绍章的作用:问(王安康):你了解你舅舅王绍章负责协调阳山大道延长线路段工程的事情吗?答:我不知道。问:王绍章知不知道你在做羊山大道延长线路段原料供应的生意吗?答:我舅舅王绍章是直到我拿下这个项目签了合同后才知道。问:王绍章知不知道你叫王承中带王时恒、王时适、王时亮、王乾武去阻拦施工的事情?答:我不确定,我是没有给我舅舅王绍章讲过的,他也没有问过我。
关于观澜湖观园项目的工程:王安康说:我们当时和李总见面,我就对他说我们都是本地人,现在知道他的项目,已经清表准备开工了,我们就是想要一些工程来做,赚点钱,我们之前做过外包机械和土方,这些工程给别人做和给我们本地人做是一样的。李总说,如果我们想做的话,价格不能太高,因为现在有其他人也已经报价过来了,李总当时就说让我们先回去,准备好具体事项,准备好了他会自己联系我们,机械和土方给我们做不是不可以。过了大概两三天,李总打电话给我,说让我过去项目部谈生意,于是我叫着吴坤博两个人一起去了,到了项目部李总对我们说,他这里有很多家报价,最低的一家价格是按照实际挖出来的土方价格,是每立方59元,土方回填的话是连运费加上挖机平整一车350元,李总当时就说如果我们按照这个所有报价中的最低价格可以做,他就把土方和机械这一块都给我们做,我和吴坤博就说我们回去算一下,回去后,我们按照李总说的价格算了一下,发现还是有钱可以赚的,于是我就打电话给李总说这个价格我们可以做。我就说等他通知又过了几天,李总打电话给我,让我们过去签合同,于是我就叫上吴坤博去项目部找李总签合同,到了项目部李总就拿出一份合同,我就让吴坤博去签了合同。
观园项目开发商李衍森证实:其和王安康、吴坤博说,我们现在做土石方挖运的工程,如果你们想做那就报价过来,如果价格合适,我们可以考虑土石方挖运工程交给他们来做。一开始吴坤博以他个人名义于2016年8月27日签订了土石方工程合同,合同约定挖运土石方的承包价为每立方人民币60元,施工期间为7天,当时这个工程很快就做完了,工程款我们公司也已经和吴坤博结清。这次以后我们又签了份新的土石方挖运施工合同,合同总计工程款180万元人民币,工程也已经验收完成,工程款我们公司已支付给了王安康和吴坤波。另外,当时因为工程建设需要钢筋,王安康就介绍了王绍章给我认识,我跟王绍章见面谈关于刚才的事,但是因为王绍章给我的报价比较高,所以最后我没有和他合作。
观园项目工作人员臧传福证实:当地一个姓王的村干部来说拿点活干,看能不能把绿化工程交出来给他做。我说绿化工程有人搞了,他说那能不能给我们工地供点料,我说这个事要找李明平。于是这个姓王的村干部就找到李明平说了供料的事。后来李明平就说让他报个价来,第二天那个姓王的村干部就把价格报过来了,但是因为他的报价太高,所以项目部就没有同意他为工地供料,之后这个姓王的村干部就没再没来过了。经过辨认这个姓王的村干部是王绍章。
(三) 、王绍章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本起指控中,1588132元是王绍章应得的土地补偿款,61万元是王绍章协助政府完成征地任务而获得的可以自主支配的包干工作经费,现在拿出来指控犯罪属于卸磨杀驴。
1、关于1588132元土地补偿款
海南省农村土地使用权的现状非常复杂,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承包期与使用权相分离的情况比比皆是,并不是国土部门土地登记信息系统可以完全说清楚的。在案土地补偿资料显示和王绍章一样没有土地权属登记信息也获得土地补偿的人大有人在,如果说王绍章是职务侵占,其他人就是诈骗。
土地权属确认图、羊山主干道分户测量表(21卷181-184)证实了被征收的12.8亩属于王绍章所有,系经过政府确认的,在未通过司法程序否认其情况下,不能否认其证明效力。
村委会出具《证明》(21卷189页)证明:2016年10月16日经村委会干部现场查勘,未发现涉案地块上有富礼村村民主张的山楂树和坟墓,以及在平整过程中未发现争议;土地使用权属王绍章所有。
《地契》(21卷152页)证明陈尊植家1976年就已经取得转让给王绍章的土地的所有权。
陈尊植证言及王绍章供述等证据证实羊山大道被征收的12.8亩土地的所有权系王绍章在2007年从陈尊植家购买,王绍章已付其35万元的购地款。且陈尊植家卖给王绍章的土地仍没有被征收完(见21卷150页)。
陈道贵证实羊山大道被征收的12.8亩土地中有1.5亩是从他家里购买的,王绍章应付给他12万元(见21卷166页)。
《征收及补偿发放表》(21卷186页)证明 2016年11月25日款项发放已经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公示》(21卷185页)证明经过依法公示,在公告期限内并没有人提出异议。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无论土地所有权属于哪个集体,本案的补偿款是发放给土地使用权人,而不是土地所有权人村集体。所以自然资源局后期根据打黑办安排出具的土地所有权的材料不影响土地补偿对象的认定。否则所有村民都不应该获得土地补偿。
2、关于61万元包干工作经费
61万元包干经费是对征地协调费用的打包处理费用。2017年2月22日会议纪录(188页)证实村委会干部一致同意由王绍章处理纠纷,包干经费拨付给王绍章。
龙泉团委书记张继宇证言(2019.2.13.P33-37)证实:征地公示程序,时有界限不清,发生权属纠纷。王绍章地块与相邻C5\C6\C7出现很大争议,当时没有测下来。后来出具说明,通过包干经费,给村民多补钱,让村民民不要再闹了,由王绍章去经办。村民也确实没有再闹,任务完成,包干经费的目的实现,不属于侵占。
村书记王树实证言(2019.4.17.P53-58)证实:包干经费相当于协调经费。虽未开会,但讨论过让王绍章去处理此事。
2017.1.22委托书(P99)明确记载纠纷由王绍章处理,经费拨付给王绍章。
陈宗深证明,2016年修建羊山大道延长线时,是王绍章去协调处理村民阻拦施工的事情。(10卷169页)
羊山主干道包干经费发放表(P90)以及辩护人提交的《承诺书》、收款证明材料等证实该61万元已经用于土地征收的协调工作。
在包干经费的使用中王绍章具有双重身份,一是负责处理纠纷并使用包干经费的经手人,二是包干经费的安置对象。王绍章从陈尊植兄弟买的30亩地也在羊山大道征地范围内,道路从该土地中间穿过,王绍章需要补间路两边的围墙,属于包干经费的支付范围。
3、从客体来看,本起指控的两笔资金不属于村集体财物,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
12.8亩征地补偿款158.8132万元是对土地被征收的补偿,补偿对象是土地使用权人,而不是土地所有权人。故该笔资金从根儿上就不是村集体所有,不属于职务侵占的对象。
如果土地使用权是提出异议的村民的,补偿款即使不支付给王绍章,也应当支付给异议村民,无论如何不会支付给村委会。争议各方都没有否认王绍章在此有土地,只是王宏开主张自己在此也有部分土地……,王绍章在此已有的土地对应的土地补偿款,应当归王绍章所有。有争议部分土地的补偿款在确权之后归权利人所有,这只是一个民事纠纷,应当通过民事诉讼加以解决。无论如何,不能否认王绍章在此地块的土地权利,更不能据此认为王绍章构成职务侵占犯罪。
61万元包干经费直接由财政账户支付给王绍章个人,是政府支付的授权王绍章解决征地问题的专项资金,只要顺利解决征地矛盾、推进征地工作,如何使用、剩多剩少在所不论。故该笔资金也不是村委会的款项,不属于职务侵占的对象。
(四) 、王绍章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通过庭审可以确认如下事实:
1、案涉57亩土地使用权系陈永村村民所享有,陈永村相关村民有权流转的该土地。
2、王明善、王学用父子没有从陈永村村民手上购买这些土地。
3、王绍章等人花50万元从陈永村流转57亩土地的事实客观存在。
4、由上述三个事实可以推出,即使王明善王学用父子从昌茂村购买的323亩土地中包含了该土地,昌茂村也是无权处分。王绍章等人也有权从陈永村村民流转该宗土地,其购买以后就有占有的权利,王明善和李嘉栗等人均不得擅自改变现状。
本起指控故意毁坏财物的证据不充分。鉴定不能采信,毁坏财物价值缺乏证据证实。被拆除的围墙长度是如何确定的?工棚面积是如何确定的?该鉴定没有事实依据。
在卷证据不足以证明王绍章指示王安康拆除围墙,更没有证据证明王绍章指示王安康拆除工棚。王绍章的供述也仅是“叫国相村王安康出面处理此事”,并没有叫其推围墙和工棚。王安康等人推倒围墙的事王绍章也是事后才知道。
四、关于量刑,王绍章无罪,不应量处刑罚。
特别要指出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王绍章是组织者领导者,辩护人坚决不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没收财产部分,不应当没收王绍章个人合法财产。
朱和庆(原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现任中央扫黑除恶第14督导组下沉督导组组长)撰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涉案财物处置的若干问题》认为,用合法经济利益支持犯罪组织活动虽有利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壮大,但不能将合法财产源头的所有资金或合法企业的所有经济利益都视为对犯罪组织活动的支持,认定为“涉黑财产”,否则,会导致“一黑俱黑”。以合法经济利益支持违法犯罪活动,应以出资额为限来认定对犯罪组织的支持。行为人出资多少取决于出资状况,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行为人还将继续出资前,只能以现有证据足以证实的实际出资额来认定对犯罪组织的支持。若将行为人所有资产一并视为是对犯罪组织的支持,必将导致组织成员的合法财产难以得到有效保护,“涉黑财产”泛化的结果消极后果。换言之,当组织成员的部分合法财产用于支持犯罪组织活动时,应将该部分财产认定为“涉黑财产”,不能将没有用于支持犯罪组织活动的其他合法部分的财产认定为“涉黑财产”。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一般是指购买作案工具、提供作案经费,为受伤、死亡的组织成员提供医疗费、丧葬费,为组织成员及其家属提供工资、奖励、福利、生活费用,为组织寻求非法保护以及其他与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费用支出等。
王绍章个人并未向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经费支持。而且法律和司法解释特别使用了“实际用于”的表达,目的就是要让司法机关严格掌握政策界限,不要随意扩大打击范围。
在此,公诉机关需要具体证明王绍章的哪一部分资产支持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什么具体活动?本案中公诉机关的指控毫无根据,只要沾边就带进来,这种做法并不可取。司法是熔炉,熔该熔之物,司法不是失控的野火,无边无际的蔓延。
五、关于案外人资产处置的程序问题
《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二款,案外人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依法处理。
为充分保障涉案财物案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 2015 年 1 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两办”《意见》)均对案外利害关系人异议的处理程序作了规定。其中,“两办”《意见》明确规定:“善意第三人等案外人与涉案财物处理存在利害关系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相关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并听取其意见。
王绍章名下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陈英等案外人的财产是合法财产,没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不能没收。依法应通知其参加诉讼,否则不得处置该部分财产。
六、请依法解除对王绍章和案外人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六十四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调查其权属情况,是否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经审查,不能确认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的,不得没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若干意见》明确规定要区别对待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不同成员,要注意责任范围和责任程度的区别,不能简单认为,组织者领导者就是具体犯罪中责任最重的主犯,对于组织成员实施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组织者领导者只是事后知晓,甚至根本不知晓,其就只应负一般的责任,直接实施的成员无疑应负最重的责任。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长青
北京京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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