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作是一件艰难的事情,也是一件开心的事情。但网络时代的大范围的抄袭行为却逼迫创作者必须重视创作过程的留存,以便来证明“我是我,我的作品是我的作品”。

创作者的开心都是一样的,困扰却有着各自的困扰。

一位朋友在阅读微信公众号时,发现一篇文章里的大段文字和插图是自己的原创作品,署名却是别人。他以前经常在微博发一些照片和文字,后来因为某种原因,又把这些微博都删掉了。现在看到别人把他以前的照片、文字都拿来放在了公众号上,问我这种行为是不是侵犯了他的著作权?

我问他有什么证据证明这些照片和文字都是他的原创,证明之前那个微博网名是他?他说:“一下子还真找不出什么证据。”

作为原创者,他需要证明“我是我,我的东西是我的东西”,听起来都有点不讲道理的感觉。尤其在的的确确“我就是我,我的东西就是我的东西”的情况下,当事人常常觉得这种证明完全是“多此一举”,又冤又烦。但对于互联网时代的创作者来说,证明某件文字、图片、视频作品是属于自己的,是自己的原创,变得越来越日常化。

有利益的地方就有纠纷,利益集中的地方,纠纷就特别多。如今网络成为实现利益的主战场,而网络上能吸引眼球的绝大多数内容,包括文字、图片、动画、视频、音乐等等,都可能构成作品,涉及到著作权问题。这些作品的作者是谁,这些作品产生的利益归谁,变得越来越被关注,各种法律战、口水战热热闹闹起来。

一个确定的客观事实就是,网络上的文字、图片、音乐、视频等,都不会是凭空产生,总有一个最初的源头,由一个人或一组人创作出来。虽然并不是所有上传到网上的东西都能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但一旦达到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标准,著作权就从作品产生的那一刻自动产生,既不需要谁来批准,也不需要公告天下,谁创作的作品,权利就是归于谁。

本来法律规定挺明确的事情,为什么发生了越来越多的所谓作品权属不清的纠纷?因为总有人在扯谎,把不是自己的东西说成自己的东西。从这一点来说,提交证据的目的其实是测谎,只是法律上不这么说,法律上是证明主张的事实。

时间一往直前的特性,使得证明一个过去发生的创作事实并不总是容易的。尤其网络时代的作品,很多并不是有形的正式出版物,在创作过程中也没有实物手稿。

有时就如我朋友一样,照张相片就直接发微信朋友圈、个人微博或者抖音上了,然后过几天又删除了。如果各种网名换来换去,这期间作品被他人拿来各种转发,再想证明自己是原创作者,就真的很难拿出有力的证据证明“我是我,我的东西是我的东西”。

认识不到位、没有注意到保存证据,是产生无法证明的一个原因。但就算有了认识,也刻意保留了证据,有时依然还是很难清楚地证明我的作品是我的原创。因为能撒谎说别人的作品是自己的,也就能假造一堆证据,比如原创的草稿、设计图、第一次发表的时间、创作合同等等。

特别要说的,是著作权登记证书,就算证书本身是真的,但上面记载的内容依然可能是假的。由于我国实行著作权自愿登记制度,登记机关不会在登记时对权属等做实质审查,证书上记载的创作者、著作权人、创作完成时间和发表时间,都是登记人自己说的。

因此,著作权纠纷处理起来就有相当的难度,对法官的判断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是对法规、逻辑、常识、经验等综合能力的考验。

法官在证据审核时掌握的优势证据原则,在学理上称为高度盖然性原则,这是审核、认定民事证据的一般标准,就是当证明某一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证据的份量与证明力比反对的证据更具有说服力,或者比反对的证据可靠性更高,由法官采用具有优势的一方当事人所列举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所以法官也有着自己的忧虑,就算尽一百二十分的心不想犯错,也不能保证每一次都是认定正确的。但经过法院的著作权官司好歹最后总还有个确定的说法,这个定论对于创作者和使用者来说都可以有章可循,起码可以平息纷争。但对于那些并没有走上法庭,只被键盘侠审判的创作者来说,证明“我的作品是我的作品”就更有一种百口莫辩的难处。

有一位平面设计师和我聊过他面临的尴尬。他在设计一件作品前,要上网查查都已经有些什么作品存在,以防止自己和人家的作品撞车,在设计完成后还要再查一遍,担心和别人的作品雷同。就算作品是自己费尽心思的原创,一旦作品的创意、构图、用色、视觉效果等等和他人作品相似的话,就可能被扣上抄袭的帽子。而在使用简单原素设计简洁图案时,比如设计商标LOGO时,完全一样确实难谓巧合,但创意接近还真常见。

虽然只要能证明作品是自己的原创,即使和他人作品相似,法律上也不构成侵权,但对于一位有理想的设计师来说,被他人扣上抄袭的嫌疑也是不能接受的。

使用作品的媒体人和广告人最大的忧虑,则是莫名其妙就成为侵权者,越来越小心谨慎地使用网上得来的素材。对于已经习惯从网上抓来内容就用的中国人来说,把“可能侵权”这样的概念根植于脑海中,也是走了一个比较艰难的过程。推动这个过程的还不是原创者,是以打击侵权为生意的维权团体,比如有名的视觉中国。现在收到一张告知涉嫌侵权的律师函,已经不是件少见的事了。

创作是一件艰难的事情,也是一件开心的事情。对于创作者来说,虽然也会享受创作的过程,但更注重创作的结果。我在写这篇文章时也不会把修改的过程都记录下来,只想要最后的成品。但网络时代的大范围的抄袭行为却逼迫创作者必须重视创作过程的留存,以便来证明“我是我,我的作品是我的作品”。

无论从哪个角度讲,这都是让人悲哀的现实。但不管事实如何,创作者的脚步都不会停下,只是还要学会把每一步的脚印也保留下来,以证明这条路是我走过的。

张月梅

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从事商标审查工作多年,审理商标驳回、异议复审、无效宣告、撤销复审等商标评审案件一万多件。撰写商标普法文章80多篇,出版图书《张月梅的商标文》《人人都该懂的100个品牌保护常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