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年代炒股,2000年买房,2010“互联网+”,如今时代的风口似乎已经转战到了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的范畴之广,商标是其中之一。在商标法中,我们经常看到“在先权利”、“使用在先”、“申请在先”这些词汇,到底具体指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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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中“在先权利”具体包括什么?

商标法中的“在先权利”具体包括五种权利:

√ 他人在先使用的,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 被代理人、被代表人的未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 在先的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 在先的驰名商标的专用权;

√ 在先的著作权、姓名权、企业名称权、外观设计专利权、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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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保护“使用在先”还是“申请在先”的商标?

商标申请和注册以申请在先为原则,使用在先为补充。

商标法第31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

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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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手段抢用他人商标

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申请人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条件:

√ 在抢注商标注册申请日以前,他人商标已经使用并取得了一定影响;

√ 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近;

√ 申请注册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他人商标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

√ 商标申请人具有恶意或者使用了不正当手段。

关于不正当手段,只要申请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已经使用该商标,并有一定影响而抢注的,就认为申请人具有恶意或者使用了不正当手段。

从企业的广告战、价格战到现在的商标战、专利战,这场无硝烟的战争正在逐步升级,知识产权将是改变自身阶级的最佳捷径。你负责创新,法律帮你成为传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