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休庭!请公安民警对四名被告人执行逮捕。”7月3日上午,如皋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对两起因在长江电捕鱼引发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五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至拘役四个月不等的刑罚,公安民警当庭对其中四名被告人执行逮捕。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如皋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司法联动中心各成员单位的工作人员及渔民代表60余人旁听此次庭审。
周某、谢某电捕鱼案庭审现场
沈某、吴某、蒋某三人电捕鱼案庭审现场
夜幕下黑手伸向长江
今年3月6日,家住长江边的周某在明知长江如皋段北汊附近水域已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的情况下,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仍然邀请谢某与其一起前往该区域实施电捕鱼。当晚,周某驾驶“三无”船舶并携带由蓄电池、逆变器、电渔网等组成的电捕工具,在上述水域实施捕捞作业,谢某予以协助,共捕获白条、江鲈等渔获物52.1公斤。熟料,天网恢恢,自以为得逞的二人刚上岸即被公安民警抓获。
与周某同样存有侥幸心理的还有老渔民沈某、蒋某等人,2019年4月至5月间,沈某、吴某、蒋某三人经事先合谋,在明知长江处于禁渔期的情况下,由沈某负责提供铁皮船及电捕工具并3次接送吴某、蒋某前往长江电捕鱼,吴某、蒋某二人则负责实施捕捞行为,三人共计捕获鳜鱼、鲢鱼、鲫鱼等野生鱼类150余公斤,后三人将渔获物分食或出售。经认定,周某、沈某等五人采用的捕捞方法为“电鱼”,系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周某、谢某实施非法捕捞的水域属于刀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指认渔获物
指认电捕工具
法庭上认罪后悔不迭
因该两案被告人的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造成长江渔业资源严重破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崇川检察院、港闸检察院在分别提起公诉的同时,还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周某、沈某等五人赔偿渔业资源损失并公开赔礼道歉。
审理中,周某、沈某等五人分别与公益诉讼起诉人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达成和解协议,周某、谢某实际支付渔业资源损失费3042元,于今年6月29日在沪苏通大桥项目部码头增殖放流鲢鳙鱼苗5070尾,以修复长江渔业生态。沈某、吴某、蒋某实际支付渔业资源损失费7026元。庭审中,五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表示十分后悔,今后不会再犯。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沈某等五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或在全面禁捕的长江流域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根据各被告人自首、坦白、认罪认罚、从犯、退出违法所得、支付渔业资源损失费等法定从轻、从宽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作出上述判决,并没收违法所得、电捕鱼工具及“三无”船舶、铁皮船各一条。
犯罪工具钢质船
及渔货物
警钟响彰显打击决心
庭审结束后,在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袁夏华主持召开的新闻通报会上,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负责人吴亚红副庭长对该两案的案件相关情况进行通报,她表示,近日江苏省委常委会专题研究部署长江江苏段全面禁捕政策落地落实,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将坚决履行审判职能,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长江大保护”战略,用最严密的法治坚决打赢禁捕这场硬仗,为推动长江大保护和生态修复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全程参加旁听庭审的如皋市人大代表钱晓彬表示:“长江禁渔令生效后,各地退捕及渔民安置保障工作也在有条不紊的进行中。虽然江面上‘正规’的渔船没有了,但像这两起案件中的无视禁令者还在‘打游击’,对渔业资源破坏严重。本案的判决,彰显了人民法院打击长江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的决心,让长江渔业资源在禁捕期间得到充分恢复,渔业生态能够持续发展,同时也警醒其他潜在不法分子,切勿心存侥幸、铤而走险触犯刑律。”
人大代表旁听庭审
媒体记者旁听庭审
(来源:如皋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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