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虽然是在社区执行,但绝不意味着逍遥法外,社区矫正是一座“无形的监狱”,仍然有一座无形的“电网”,不可轻易触碰,不要轻易越位。社区矫正对象要主动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管,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争取早日解除矫正,顺利回归社会。否则,违反相关规定轻者被训诫、警告、治安处罚,重者被重新收监,悔之晚矣。

2020年7月1日,《社区矫正法》正式施行。7月8日,奉贤区司法局针对社区矫正对象龚某擅自外出的行为发出了《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社区矫正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决定书》。这是《社区矫正法》实施以来,奉贤区司法局发出的第一份《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第一份《社区矫正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决定书》。

案例:

一、对象基本情况

龚某,男,高中文化,已婚,户籍地在安徽省六安市,实际居住地在奉贤区金汇镇。2020年6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宣告缓刑两个月,矫正期限自2020年6月19日至2020年8月18日止。

二、日常监管表现

龚某于7月3日在奉贤区社区矫正中心参加入矫宣告会,宣告当日,矫正专职干部向其告知了社区矫正期间的各项规定,并为其制定了矫正方案,入矫之初,龚某就出现了未按时进行在线点名报告的情况。

三、违反矫正规定的情形

2020年7月,为全力做好进博会期间的安全稳定工作,奉贤区司法局按照上级进博安保的工作要求,严格落实社区矫正监管举措,排查不稳定因素。7月5日上午,区矫正中心和司法所抽查龚某时,发现龚某7月4日、5日没有APP在线报告,矫正民警当即联系龚某,龚某称是自己没有正确理解报告的方法而造成未报告的情况发生,矫正民警要求其7月6日到司法所进行报到,解决APP报告问题。龚某在收到矫正民警提醒后,于7月6日下午、晚上以及7月7日上午进行了四次在线报告。

经查实,龚某的APP报告是由其妻子在家使用相片对手机的方式进行,龚某于7月7日早上未经区司法局批准,擅自前往浙江诸暨,当日中午返回上海,其行为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中的有关报告和外出的规定。2020年7月7日下午,区矫正中心对龚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制作调查笔录,进行证据固定。

四、依法进行训诫、使用电子定位装置

龚某未按规定报告,未经批准擅自外出的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两部两院《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两部两院《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对龚某予以训诫处理。

龚某未经批准离开上海市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作出对龚某《社区矫正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决定书》,并于7月9日上午,对龚某使用不可脱卸式电子定位装置进行监管。

五、警示

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利用照片进行APP报告,未经请假擅自外出,矫正中心和司法所第一时间发现,并对其进行教育和训诫,有效维护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同时也向其他社区矫正对象起到了警示作用。

训诫是《社区矫正法》出台后,对社区矫正对象新增的一项处罚措施。相较于警告,训诫主要适用于违法监督管理规定,情节轻微的行为,旨在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正,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及社区矫正工作教育帮扶的核心。同时,《社区矫正法》也规定了五种情形下,经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加强监督管理,充分体现了社区矫正工作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的原则。

【法条链接】

1.《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2.《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加强监督管理: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三)拒不按照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被给予警告的;

(四)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

(五)拟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

3.《关于社区矫正法的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地县级司法行政机构应当给予训诫:

(一)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未超过十日的;

(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等规定,情节轻微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节轻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