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曾某某两兄弟合资在白马井镇旧地村委会乐园村安置地内建设的5层框架违法超高建筑,被白马井镇政府强制拆除第四层、第五层违建楼层后,向镇政府要求行政赔偿的请求被依法回拒。

2019年10月10日,白马井镇综合执法中队滨海新区分队执法人员经多次走访,认定曾某某两兄弟在该镇旧地村委会乐园村安置地内合资建设的5层框架为违法超高建筑,应拆除超高部分第四、第五层,面积共计440平方米。随后执法人员陆续向曾某某两兄弟传达《事先告知书》《限期拆除通知书》《限期拆除催告书》《联合行政强制拆除执行决定书》以及《拆除违法建筑公告》,但曾某某两兄弟均拒绝签收。执法人员故采取留置送达方式依法在现场进行张贴,给予通告。按照相关规定,违法建筑本应由当事人自行拆除,消除影响,但白马井镇政府考虑到当事人的经济状况,以及施工安全问题,为减轻当事人的负担,2019年11月8日,白马井镇政府联合白马井镇司法所、规划所、国土所、松鸣派出所、综合行政执法中队、旧地村委会组成联合执法组执行行政强制拆除工作。在执行行政强制拆除之前,安排工作人员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当事人表示同意配合拆除第四层、第五层超高违建楼层,由白马井镇政府安排专业拆除公司对第四层、第五层违建楼层进行拆除。拆除后,白马井镇政府请专业建筑工程检测公司(海南方圆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下部分三层楼结构进行检测鉴定,检测鉴定结论为该自建房被拆除上部分两层后未发现对下部分的一、二、三层楼承重构件产生直接损伤,现状主体的梁、板、柱构件均符合规范要求,未对曾某某两兄弟合法财产造成损害。拆除后,曾某某两兄弟多次向白马井镇政府提出要求给予行政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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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5条及《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45条相关规定,认定曾某某两兄弟位于旧地村委会乐园村安置地内的5层楼属于未报批报建的超高违法建筑,不是合法财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的可以要求赔偿的情形。拆除后,经专业建筑工程检测公司检测鉴定,结论为该自建房被拆除上部分两层后未发现对下部分的一、二、三层楼承重构件产生直接损伤,未对曾某某两兄弟合法财产造成损害。综上,白马井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行为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并未对曾某某兄弟合法财产造成损害,不应承担补偿责任。”白马井镇综合执法中队滨海新区分队副分队长何远鹏说。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5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45条规定,“农村新建住房不得超过三层,高度一般不得超过12米”。

来源:《今日儋州》报 记者羊文彪

编辑:黎明姬 审核:陈钟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