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10时许,涿鹿交警在北外环路与合符大街交叉口东200米查获一辆白色吉利小轿车,驾驶人韩某刚通过科目三考试,还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同车还有韩某的朋友付某,当时付某正在教韩某驾驶机动车,大概开了五六十米的距离被民警查获。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139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在场地和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规定取得学习驾驶证明。学习驾驶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

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打印或者下载学习驾驶证明。

第三十九条规定: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随身携带学习驾驶证明,使用教练车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自学用车,在教练员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指导人员随车指导下,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

而没有教练资格的付某在环城路上教韩某驾驶机动车,属于有证交无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被处以罚款1000元的处罚。

韩某明知道无证驾驶是违法行为,却依旧抱有侥幸心理一意孤行,被处以罚款1000元、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涿鹿交警提醒

驾驶员朋友,学习驾驶技术一定要到有资质的驾校学习,切不可抱着侥幸心理自己上路学习,更不能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开车上路,危险重重,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