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昌国的骑射之风

裴成国

西北大学历史学院

摘要:高昌国中晚期的男性衣物疏中登录弓箭的现象非常突出,结合墓葬壁画、出土文书及墓志资料反映的信息,本文提出骑射是当时男子的必备技能,高昌国形成了骑射之风的观点。高昌国兵士的弓箭需要自备,所以大多数墓葬中不实际随葬,这也正是现实生活中弓箭重要性的体现。

高昌国是中古时期西域的重要绿洲国家。高昌的主体居民是汉人移民,五世纪中叶高昌政权建立之后,谋求在地建国,完善国家建制,文化上的特色亦逐渐显现,到六世纪中叶形成了自具特色的高昌文化[1]。胡服、辫发、骑射就是一些重要特征。胡服和辫发因为传世史籍的《高昌传》俱有记载,为学界所熟知,本文拟通过衣物疏中登录的弓箭问题为切入点揭示高昌国的骑射之风。

高昌郡到高昌国时期的墓葬中埋纳随葬衣物疏的传统相沿不辍[2],因性别不同,衣物疏中记录的随葬衣物种类亦有差别。高昌国时期的男性衣物疏中随附武器,尤其弓箭的情况非常突出。以下先列表将相关信息揭示如下。

表一:《高昌国时期男性衣物疏中随附武器情况表》

凡例:

1.女性衣物疏中未见有随附武器者,因文书残缺无法辨别墓主性别者不收;文书有残缺但可以确认为男性者收入。

2.文书有残缺,无法确认是否有随附情况者,记作“不详”。

3.“墓主身份”多数衣物疏都不载,有同出墓表者根据墓表信息录入,无墓表或墓表中不详者则记作“不详”;官员历官经迁转者,以其终官录入;职事官与将军号俱载者,以职事官录入;无职事官衔者,以将军号录入;无职事官亦无将军号而有追赠官号者,则以追赠官号录入。

4.资料出处一栏使用缩略语,“文书”指《吐鲁番出土文书》,“斯获”指《斯坦因所获吐鲁番文书研究》,“新出”指《新出吐鲁番文书及其研究》,“新获”指《新获吐鲁番出土文献》,“砖志集注”指《吐鲁番出土砖志集注》。

序号

墓主

时间

墓主身份

武器随附情况

资料出处

1

令狐孝忠

557

主簿

不详

文书壹131

2

张孝章

558

侍郎

弩牙一具,盾一枚

文书壹207

3

孝寅

562

长史

不详

文书壹145

4

张忠宣

587

虎牙将军

不详

新出26

5

氾崇鹿

592

不详

弓 箭 一 具

文书壹251

6

张毅

597

咨议参军

弓箭一具

文书壹255

7

缺名

604

不详

桐椀弓箭一具

文书壹335

8

碑儿

607

不详

桐 椀弓箭一具

文书壹311

9

缺名

613

不详

桐椀弓箭一具

文书壹331

10

张师儿

619

明威将军

不详

新出46

11

缺名

620

不详

铜椀弓箭一具

文书壹360

12

氾法济

620

鹿门散望

铜完弓箭一具

文书贰85

13

张头子

621

侍郎

文书壹370

14

王伯瑜

628

殿中中郎将

不详

斯获353

15

吴君范

632

不详

铜完弓箭一具

砖志集注716

16

康在得

632

不详

冈完(椀)弓箭一具

新获101

17

元儿

633

不详

□□弓箭一具

文书壹421

18

缺名

623-636

不详

同丸弓箭一具

文书壹443

19

缺名[3]

麹氏高昌

不详

不详

文书壹460

图1 《高昌重光元年(620)氾法济随葬衣物疏》,中记“铜完弓箭一具”

如上表所示,衣物疏较为完整可以确认为男性所有者计19例;其中因文书有残缺,无法确认是否有武器随附者5例;情况明确的13例中,没有弓箭等武器随附者1例,12例有武器随附。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高昌延和十八年(619)张师儿随葬衣物疏》。张师儿衣物疏出自阿斯塔那386号墓,情况较为特殊。一般衣物疏都是先写随附衣物,再写墓主相关情况,张师儿衣物疏则正好相反,随附衣物后写,并且似乎并未写完;另张师儿衣物疏高28厘米、长22.5厘米,其妻衣物疏高27.9厘米,长40厘米[4],张师儿衣物疏的长度约为其妻衣物疏的一半,衣物疏左边的纸边并不整齐,可知原纸被截去一半,未写完似因纸幅不够。衣物疏的书写者可能考虑到纸幅不够的原因所以才先写了墓主信息等重要内容,而将衣物等内容置后,其中未见弓箭随附,可能是因为纸幅不够,未及写入。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张孝章衣物疏中随附有“弩牙”。“弩牙”不是弓,而是弩机的一部分。衣物疏中记入弩机构件的情况在高昌郡至高昌国前期的衣物疏中并不少见,如《西凉建初十四年(418)韩渠妻随葬衣物疏》中有“]机郭一具”[5]、《北凉真兴七年宋泮妻隗仪容随葬衣物疏》中有“故弩机郭一具”、《北凉缘禾六年(437)翟万随葬衣物疏》中有“故铜机郭一具”[6]、《高昌章和十八年(548)缺名随葬衣物疏》中有“铜机一具、次机一具”[7],虽然“机”字写法不尽统一,但前三例中的“郭”字都明确无误,可以确认此“铜机郭”或“弩机郭”与张孝章随葬衣物疏中所记“弩牙”一样,都是弩机的组成部件[8]。衣物疏中随附弩机构件的情况在甘肃省高台县魏晋墓葬出土的随葬衣物疏中也有发现[9]。高昌郡随附弩机构件的衣物疏的所有者有男有女,与高台墓葬情况相同。吐鲁番墓葬中曾有弩机出土[10],魏晋十六国时期中原、河西、东北地区墓葬中也有以弩机随葬的情况[11],弩机部件是否真正随葬,情况不明,但“弩机郭”与“弩牙”都仅为弩机的部件,无法单独使用,应当仅具有象征的镇墓意义[12],而非真正的武器[13]。这一时期高昌郡的衣物疏中弩机的存在应当仍然是河西地区影响的结果[14]。魏晋时期河西墓葬所出衣物疏中也有随附弓箭的情况[15],但同期的高昌郡衣物疏中尚未发现此类情况。这一时期吐鲁番地区墓葬发掘中出土弓箭的情况亦有发现,较早的一例是阿斯塔那177号沮渠封戴墓中曾出土弓和箭杆[16],麹氏高昌国时代的张阿质夫妇墓中也有箭杆出土[17]。

上件表格显示,张孝章衣物疏中出现了弩牙和盾,氾崇鹿、张毅衣物疏随附“弓箭一具”,除这三例时代较早(都在六世纪)之外,其余七世纪的九例应当都是以“桐椀弓箭一具”的方式记入的[18]。需要说明的是,弩机构件在六世纪中叶之后的衣物疏中消失不见;与弩机构件同时出现在男女两性的随葬衣物疏中不同是,目前可以确认的出现了“桐椀弓箭”的衣物疏全都为男性所有。可以说,进入六世纪中叶之后,男性衣物疏中随附弓箭和“桐椀弓箭一具”的做法趋于固定化,这成为高昌国中晚期男性衣物疏中一个引人瞩目的现象。

衣物疏中所登载的物品除衣物之外还常常出现粮食、铜钱、金、银(或者金银钱)、丝绵绢帛等形式的财富以及攀天丝等。墓中随葬品并非全部都记入衣物疏,如作为最一般的随葬品的陶制容器以及作为明器入葬的俑都未见记入;而衣物疏中登载的物品也不一定就实际埋入,如“黄金千两”等[19];实际埋入者也未必都以实物如数随葬,有一部分仅为象征性假物[20]。女性衣物疏中还常见头饰、化妆品、日常用具等,男性衣物疏中则可以见到武器、《孝经》等[21],一般都系生活中经常使用的,正如一些衣物疏会记“右上所件,悉是平生所用之物”,考古发掘也证实日常用品一般都如衣物疏所列随葬墓中[22]。弓箭作为墓主“平生所用之物”的一种是否实际随葬呢,以下依据墓葬考古资料作一说明。

反映吐鲁番当地早期土著游牧族群文化面貌的鄯善县苏贝希(苏巴什)等古墓葬中,弓箭为常见的随葬物品[23];后来的高昌回鹘时期墓葬中也常见弓箭随葬[24]。高昌郡和高昌国时期的情况如何呢?需要分别考察。

高昌郡时期的墓葬如哈拉和卓97号墓、哈拉和卓98号墓、阿斯塔那408号墓所出的墓葬壁画中所绘的墓主人生活图中都可以看到弓箭的形象[25]。其中哈拉和卓97、98号墓葬中所绘墓主人都头戴高冠,可知其身份必定为官员[26]。在三幅笔法古拙,内容并不繁富的壁画中都特别画上“弓箭”,笔者认为这应当不仅仅反映的是墓主人的个人好尚,很可能也反映了当时高昌郡的尚武风习。阿斯塔那409号墓未出土纪年文物,据研究为十六国时期墓葬[27]。该墓出木箭一支,杆呈圆柱形,杆体粗细均匀,箭头残[28]。同属十六国时期的阿斯塔那六区一号墓出土一幅弓矢的模型[29]。虽然高昌郡时期的男性衣物疏中未见登载“弓箭”,但从壁画到出土随葬物品,都证明了弓箭对于当时男性的重要性。

图2 阿斯塔那408号墓壁画中所绘墓主人的戎马生涯,可见弓和箭。

弓箭是高昌国时代的兵器种类之一,传世典籍如《周书》和《北史》已经明载[30]。出土文献也为我们提供了许多相关信息。出自哈拉和卓99号墓的《某家失火烧损财物帐》[31],向为研究丝织业的学者所重视,该财物帐除登载种类繁富的丝织品之外,还登记了一些家用器具如盘、散、瓮等,值得注意的是其中还有“案勒弓箭一具”。武敏认为,该户可能是麹氏高昌时专事织造的匠户,为官府生产织物[32]。匠户家中为何也备有弓箭,这是否暗示高昌国时家藏弓箭的普遍性?雅尔湖古墓出土的《高昌延昌卅一年(591)画伯演墓表》仅四行四十余字,其内容如下[33]:

君字伯演,田曹参军画纂之孟子。便弓马好驰射,寝疾卒。春秋卌有五,延昌卅一年辛亥岁,十月十四日丧于廟。画氏之墓表。

图3 《高昌延昌卅一年(591)画伯演墓表》,中记墓主人“便弓马好驰射”

高昌国时期的墓表一般内容都非常简单,只包含墓主的历官、入葬时间、姓名等基本信息。画伯演墓表内容也很短,墓表尚留有近三行的空白未书。但在这件墓表中,记画伯演“便弓马好驰射”,这种极为个性化的描写在高昌国时代的墓表中并不多见,我们倾向于相信它是对墓主人的真实描写。结合高昌国后期多数男子衣物疏中都登载“桐椀弓箭一具”,骑射在当时可能是男子的基本技能,因而形成了一种社会风尚。但需要指出的是,高昌国时代男性衣物疏虽然大多记载有“弓箭”,但却很少真正随葬。这种现象该如何解释呢?研究者指出北朝时期河北境内骑射之风流行,反映了晋末以来内迁北方民族对汉族的巨大影响[34],但高昌国的情况毕竟有别于河北,骑射之风的流行,究竟出于何种原因,还需作具体分析。

关于高昌郡时期的军事制度,学者们凭藉出土文书已经研究的比较充分。唐长孺先生指出,高昌郡士兵有两个来源,一是征发或招募,二是谪戍。虽然有两个来源,但大致可以推断都出于郡县居民。高昌士兵从当郡居民中征集,而当地居民继承汉代戊己校尉建制以来的传统,本来就是兵[35]。严耀中先生进一步指出高昌郡具有军政系统合一的倾向和兵民身份接近的特点。他分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三点,首要原因是西北边郡居民防卫的特殊需要,因而居民武装化是必不可少的,这就进一步带来了兵民身份的接近;其次是军屯的民间化;第三是由于当地自然条件严酷耕地面积有限,势必不能维持一支数量较多的外来军队,而必须使军队地方化[36]。可以说高昌郡具有浓厚的军事色彩[37]。

关于高昌郡时期兵士的武器,《下二部督邮县主者符》[38]和《县兵曹刺为点阅兵人事》[39]都提到“弓箭”。其中后者的内容有“催同刺十五人具弓箭”、“会廿四日,县阅过,一人不具,阞行鞭一百”,可见规定非常严格。唐先生《吐鲁番文书中所见高昌郡时期军事制度》一文对相关诸问题都有论述,他指出兵士的弓箭应需自备[40]。前件文书还提到镬和斤斧,由官给,应当并非武器;后件文书则只提到弓箭。由两件文书可知弓箭应当是当时兵士最重要的武器之一。两件文书都未提及每一位兵士需自备箭多少支,想必有周知的规定,所以无需特别说明。唐先生指出高昌郡军事制度的特殊性之一是出现了南北朝诸史未见的“隤”,“隤骑”当是指骑兵。“骑射”常常连称,是冷兵器时代最先进的战争装备,如所周知,赵武灵王为了防备匈奴,就专门向游牧族群学习了“胡服骑射”。此外,唐先生认为一幢之内的兵士也有细射、步矟等不同专业的分工,细射系善骑射者,步矟执长矛。是否细射都编入“隤骑”,或者亦有专门执弓箭的步兵,还不清楚。高昌郡之所以有专门的骑兵,且习用弓箭,也应是由其地处西域“外接胡虏”[41]的周边环境所决定的。高昌郡兵民身份接近,而军中又有专门的细射和隤骑,骑射应当是当时军民的基本训练之一,骑射之风的形成应在情理之中。

其次拟对兵士的弓箭来源作一分析。《北凉建平六年(442)田地县催诸军到府》文书[42]提到箭工,文书内容有“召催诸军破列,并箭工、铠弓、拾角,明寅到府”,唐先生认为这些工匠是“随军工匠”,召集的原因大概是为一次较大规模的军事行动作准备[43]。上文既已明确兵士的弓箭需自备,此处召集“箭工”可能是专为军中将官、入军刑徒或战时补给造箭。上文所引文书已经明示,兵士入军之前即需已经备齐弓箭,弓箭从何而来?自制似不太可能。因为造弓箭需要专门的技术和材料,所以才会有专门的“弓师”、“箭工”存在,可知定非人人皆可自造。既然不是自造,应当得自购买。惜目前所见高昌郡时代的文书中没有提供有关兵士弓箭来源的信息。

高昌国时期的军事制度,虽然已有个别专论文章[44],但具体情况不明者尚多。王素先生的研究指出,麹氏高昌有“兵役”、“兵额”;关于“兵种”,文书中出现过的“兵人”,可能是士兵的统称或步兵的专称、“逻人”应是巡逻的骑兵。至于兵士的募集方法、服役办法、武器装备来源等问题我们所知甚少。《高昌延寿十四年(637)兵部差人往青阳门等处上现文书》(以下简称《差人上现文书》)[45]是研究者常常引用的一件文书,应当是最直接反映高昌国兵士服役情况的史料。以下对此件文书进行具体分析。

《差人上现文书》出自阿斯塔那171号墓,同出有《唐贞观十六年(642)麹氏墓志》以及另外两组文书,分别为《高昌延寿十四年(637)兵部差人看客馆客使文书》(以下简称《差人看客馆文书》)和《高昌私马长生马行马亭马拾骑马驼驴帐》[46]。《差人上现文书》由四片组成,《差人看客馆文书》由八片组成,两件文书中有两片的形状几乎完全相同,可以确定原本是同时被裁剪制作成葬具埋入墓中的。另,两件文书都为兵部所出,文书背面都有“威远将军兼兵部事麹文勗”的押署,都钤“奏闻奉信”之印;文书末尾所署时间,《差人看客馆文书》显示的完整时间为“延寿十四年酉岁七月卅日”,《差人上现文书》残存部分见“岁七月卅日”,可以判定为同年之文书;文书解题称,《差人上现文书》的末片与《差人看客馆文书》的第一片粘连。由此可知两件文书同为延寿十四年七月卅日兵部威远将军兼兵部事麹文勗所书上奏文书,后来废弃后为同一人获得,于贞观十六年被同时埋入墓中。以下列表将《差人上现文书》中的相关信息整理如下。

表二:《〈差人上现文书〉信息表》

凡例:

1.“行号”列该条内容主要所占行号、“人数”列该条服役人数、“处所”列服役地点、“内容”列服役内容、“时间”列服役天数、“备注”列关键信息的残存情况。

2. 相关信息残缺不详者注以“不详”;个别文字残缺者以“□”标识;推补的内容用括号括注。

序号

行号

人数

处所

内容

时间

备注

1

1-2

6

不详

供(将□□上现)

(五日)

存“右陆人供”

2

2-3

不详

不详

不详

(五日)

仅存“日”字

3

3-4

不详

青阳门外

上现

五日

4

5-6

6

金章门外

上现

五日

5

6-7

6

金福门外

上现

五日

6

7-8

6

玄德门外

上现

五日

7

8-10

6

建阳门外

上现

五日

8

10-11

5

永昌谷中横城门里

五日

9

11-12

5

桢谷

五日

10

12-13

6

赤谷

(逻)

五日

11

14-15

8

□阳门里

(供将□□)上现

五日

12

15-16

8

不详

供(将□□上现)

(五日)

存“右捌人供”

13

17-18

8

金章门里

供将庆祐上现

(五日)

14

19-20

不详

□□门里

(供将□□)上现

五日

15

20-21

8

玄德门里

供将□愿上现

(五日)

16

22-23

不详

建阳门里

(供将□□)上现

五日

17

23-24

6

武城门里

供将庆怀上现

五日

18

24-25

5

永昌谷中山头

五日

图4 《高昌延寿十四年(637)兵部差人往青阳门等处上现文书》

观上件表格可见:每一组服役人数为5人至8人不等,城门外多为6人,城门里多为8人;服役地点主要为城门内外,此外还有个别山谷;服役的方式分上现、供某将上现以及“逻”[47]某处;目前可见“门外”都为“上现”,“门里”似都为供某将上现,赴山谷者都称“逻”,似乎“门里”把守更为严格,或因涉及入城检查等事项,除上现人员之外另派低级将官一人统领负责;服役天数虽也有个别条信息残缺,但应当可以确认都为统一标准,即役期都为五天。由文书信息可知,服役人员皆为男性[48]。

研究者结合考古调查和出土文书资料认为高昌城应该有九个门[49]。郑炳林的研究认为,东垣南门为青阳门、东垣北门为建阳门、西垣南头第一门为金章门、西垣北门为金福门、宫城附近之北门当为玄德门、北垣西边之鹿门当为武城门、南垣三门之中有一门当为横城门,南垣另有二门,目前名称不详[50]。

文书第一行仅残存四字“右陆人供”,察其纸边,颇为齐整,当为原纸之纸边,文书整理组故而未在第一行之前加“前缺”。第一片最后一行,即第17行,仅存三字“守愿白”,当分别为前后两人之名和姓的残存部分。此前和此后一行中都可见“右捌人”的信息,根据字体疏密判断,行数似乎并无缺,文书整理组故而在17行之后未署“中缺”,而是直接接续后件文书之首行,以为18行,此处的拼接应当可以信从。如此,我们即可获知当年七月三十日兵部分派上现人员的总体规模。观察上表,我们发现“门外”上现,数据尚存者都为6人[51],“门里”上现除武城门[52]为6人、横城门为5人外,其他都为8人。赴谷中的三条人数俱存。18条记录中确切数字尚存的有14条,4条佚失,如果我们按照“门外”6人、“门里”8人的标准补齐,则18条记录总共派出117人,平均一处6.5人。按照一次上现五日为限,一月轮换五次,需702人,一年十二个月计,则需8424人次。

此件《兵部差人上现文书》既涉及城门内外上现,又涉及周边山谷巡逻[53],反映了当时高昌城内外守卫工作的全面情形。此种五日一更的上现和巡逻,在高昌国应当是周而复始,一日不可或缺的。按照上述计算的8424人次,以高昌亡国时的“户八千四十六,口三万七千七百三十八”计[54],则大体每户都必须有丁男参与此项番役。另外,高昌郡时期还有“守海”,“守白艻”等差役,估计高昌国时期首都以外地区的巡逻把守任务也仍然存在,如此,则高昌国的丁男除特殊身份者之外绝大多数应当都要承担境内的巡逻任务。高昌郡时期强烈的军事色彩似乎并未减弱。冻国栋在分析此件文书时,涉及“上现”主体时,都表述为“上现之民(兵)丁”[55],可能是想表达上现者的身份亦兵亦民。笔者同意这种观点,这种五日一代的上现和巡逻番役,可能正是高昌国兵役的重要内容,全体丁男都需承担。上番时应需自带粮食和武器[56]。城门上现和山谷巡逻应当都需手执武器以随时应对不测,所以高昌国的男子习骑射,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尤其在面对兵强马壮的周边游牧族群时,弓箭比矛、矟等都更为重要,这也是不言而喻的。高昌国男子何时开始穿着“胡服”,尚待研究;就高昌国的国情实际而言,胡服对于惯习骑射的高昌男子显然是必要的。选择高昌男子真正的“平生所用之物”——弓箭写入衣物疏取代之前的弩机,这也就是合乎情理的了。

关于高昌国兵士的弓箭来源,文献中保留的信息有限。冻国栋先生研究了高昌国的匠役问题[57]。他认为《高昌义和二年(615)都官下始昌县司马主者符为遣弓师侯尾相等诣府事》中的弓师侯尾相等人可能为民间技术性工匠,可能有专门的匠籍,平时居于原州县,可能随时被官府传令“诣府”造作。符文称“作具、粮食自随”,弓师上役,应是造弓,当无疑问。但下符者为都官,都官应为主刑狱徒隶之机关,弓师造弓若为供应军队,似乎应当由兵部下符才合适[58]。此处,弓师上役造弓与都官有什么样的关系呢?唐长孺先生论高昌郡时期兵士来源之一为谪戍,谪戍的对象应当为刑徒。高昌国时期是否仍然存在刑徒谪戍的情形,不详,推测可能仍有。此处弓师造弓以供都官,笔者认为应当是供都官所统管下的刑徒谪戍之用。刑徒非比普通平民,应无法自备武器,所以都官下符令弓师造弓以供其用,似乎顺理成章。另外,都官下符所传对象仅为两人,似乎也显示造弓所供应的对象群体不大[59];如果普通兵士所用之弓全赖弓师造作,则需相当数量的弓师常年持续赶造以应。这也进一步说明都官下符传侯尾相造弓应当并非为供应普通兵士。冻国栋推测高昌国时期可能仍存在高昌郡时代的箭工、铠工等类工匠,但笔者认为普通兵士所需之弓箭等武器,应当仍如高昌郡时期,由兵士自备。

阿斯塔那385号墓出土的《高昌付铁作器物用供帐》[60](以下简称《器物帐》)涉及箭镞的制造。同墓出土有纪年文献为《高昌延昌二十七年(587)虎牙将军张忠宣墓表》及同年衣物疏一件,由此知墓内文书应不晚于587年。阿斯塔那307号墓曾出土《高昌□善等传供食帐》,年代是在延昌廿三年(583)至廿七年之间,与该《器物帐》大致同时。在《高昌□善等传供食帐》中出现了许多游牧部族的首领和客使,他们在高昌国受到供食的招待。《高昌□善等传供食帐》中还两次出现了“阿波可汗铁师居知”[61],吴玉贵认为铁师即锻造铁器的工匠,当时突厥铁师作为使节来到高昌应当与铁的贸易事宜有关[62],王新民认为铁师在高昌是与铁器的生产和买卖有关,高昌市场上存在着铁器的买卖[63]。笔者认为《器物帐》虽然涉及了箭镞的制造,但仅限供应高昌王,并且可能是由突厥铁师亲自制作。这与普通兵士的弓箭来源应当并无直接关系。突厥铁师驻在高昌,制作的精良箭镞为高昌人所见,由此可能引发的技术传播亦不难想见,普通兵士的弓箭制作也可因此得到改良。

以上分析都旨在揭示高昌郡和高昌国时期的军事制度中与百姓关联的部分,弓箭在当时社会中的地位以及兵士的弓箭来源。囿于资料所限,相关情况不明者尚多,但高昌郡及高昌国的建制具有军事色彩浓厚的特点则无疑问。在这种背景下,人力乏少和防卫任务艰巨的现实决定了当时兵民身份接近以及普遍性兵役制的特点。弓箭作为防卫和战争武器在当时即使不是男子人手一副,也是家庭必须购置的必备之物。高昌国“境连猛狄”,要具备与游牧族群相当的防卫势力,弓箭应当比刀、楯等兵器都更为重要;普遍性兵役制决定了骑射实际上成为高昌国男子的必备技能,骑射之风的形成实乃势在必然。与此相伴的是,高昌国男子胡服习惯的形成,这应当也是适应环境的主动改革[64]。

分析弓箭问题的缘起是六世纪后期男子衣物疏中随附弓箭的现象。如前文已经言及,高昌郡及高昌国前期衣物疏中弩机郭、弩牙等的存在是源自河西的影响,其存在应当是一种象征的镇墓意义。高昌郡时期河西地区的衣物疏中除弩机部件外,还见随附弓箭的情况,同期的高昌郡衣物疏中目前尚未见到,是否亦有还不清楚。高昌国时期的情况是,六世纪后期开始“弓箭”在衣物疏中出现的情况显著增多,弩机的构件则没有再出现。在时间上,弩机构件与弓箭在衣物疏中的存在大体前后相继,但笔者认为弓箭的出现及意涵与弩机并不相同。弩机构件的存在是受河西影响,而弓箭的出现可能是六世纪后期高昌人自己的“发明”;与弩机构件同时存在于男女两性的衣物疏中不同,弓箭只见于男子衣物疏中。这一时期衣物疏中弓箭的随附与当时高昌国文化的完善大体同时,应当与当时的文化完善也存在某种关联;弓箭仅仅出现了男性衣物疏中,似乎是当时社会生活一个方面的真实反映,如一些衣物疏中声称的,条列的都是平生所用之物,弓箭则确实为当时男子的必备之物,现实生活中弓箭对于男子的重要性在衣物疏中也有体现,写入衣物疏就象征着为死者陪葬,亡人在另一个世界也可继续使用。虽然高昌国后期男子衣物疏中大都登录弓箭,但墓葬中实际埋纳的情况并不多,因为弓箭为生者不可或缺并且需要他们自己购置,所以不将其实际随葬是要留给活着的人继续使用。亡人和他们活着的亲属的需求都得到了满足。

上文试图利用文献揭示高昌国兵士的弓箭来源,虽然文书中出现了弓师和造箭的记载,但应当都是为特殊的群体或个体(刑徒和高昌王等)制造,普通的兵士应当需要自己购置。文书也显示当时高昌的市场上存在铁的交易,可能直接来自突厥,所以普通兵士所用弓箭的材料至少一部分应当是来自周边游牧族群,箭镞的制作技术也可以向突厥学习,这些显示高昌与突厥之间存在较密切的联系。

高昌地区由于其地理位置和防卫需要,从高昌郡时代到高昌国时代都具有鲜明的军事色彩,兵民身份接近,因此骑射是基本技能,骑射之风也逐渐形成。男子胡服的习惯应当由此伴生而来,胡服骑射之风的形成客观上使得高昌人具有了与游牧族群相似的一面。辫发习俗也扩大了高昌与中原在文化面貌上的差异性。在高昌与南北朝、隋唐政权交往较少[65],中原政权对高昌了解不多的情况下,高昌使节和高昌王的辫发胡服必定给中原王朝君臣留下深刻印象。中原王朝修纂的史籍如《梁书》、《周书》、《隋书》等将高昌国列入《西北诸戎传》、《异域传》和《西域传》,不仅由于高昌地理位置所在以及史书的编纂体例,高昌就其文化面貌而言,与西域诸国确实有相当的相似性,这一点也是应予考虑的。

此文原刊《西域研究》2016年第1期

[1]裴成国《高昌国社会经济文化新论》之第三章《高昌国的建国进程及其文化特征的形成》,第103~109页,北京大学2011年博士学位论文。关于高昌文化的专论,参见王欣《高昌文化综论》,敦煌研究院编《段文杰敦煌研究五十年纪念文集》,世界图书出版公司,1996年,第504~513页;该文以《以东西文化交融为特点的高昌文化圈》为题作为一节收入余太山主编《西域文化史》之第三章《魏晋南北朝时期》(该章由周伟洲、王欣执笔),中国友谊出版公司,1995年,第110~125页。吴玉贵《高昌地区的文化》,余太山主编《西域文化史》第四章《隋唐时期》之第四节,第191~202页。

[2]关于衣物疏的研究成果很多,后期的研究参见AlbertE. Dien. “Turfan Funeral Documents” Journalof Chinese Religions 30, 2002, pp. 23-48. 孟宪实《衣物疏的历史考察》,原题《吐鲁番古墓出土随葬衣物疏的性质与发展》,《新疆地方志》1993年第1期,收入作者《汉唐文化与高昌历史》,齐鲁书社,2004年,第235~253页;關尾史郎《隨葬衣物疏と鎮墓文——新たな敦煌トゥルファン学のために》,《西北出土文献研究》第6号,2008年,第5-25頁。

[3]该衣物疏出自阿斯塔那310号墓,纪年残缺,同墓出“赵[左累右頁]曹”墓砖一,知该衣物疏当为男性衣物疏。据墓葬形制和同出文物推知为麹氏高昌时期,《吐鲁番出土文书》(壹),文物出版社,1992年,第460页。

[4]柳洪亮《新出吐鲁番文书及其研究》,新疆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415~416页。

[5]《吐鲁番出土文书》(壹),文物出版社,1992年,第5页。其“机”字文书原作“鐖”。

[6]《吐鲁番出土文书》(壹),第85页。

[7]《吐鲁番出土文书》(壹),第288页。其“机”字文书原作“吉”。

[8]弩机由牙、望山、悬刀、牛、枢、郭等六部分组成。西汉长安城未央宫第三号建筑遗址曾经出土青铜制弩机15件。关于弩机及相关考古资料情况承新潟大学现代文化研究科的内田宏美女史教示,谨致谢忱。相关考古发掘情况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汉长安城武库》,文物出版社,2005年。

[9]如近年出土的《前凉建兴五年(317)正月廿八日赵阿兹随葬衣物疏》(2000年高台县骆驼城南古墓所出)中有“故弩基郭一枚”、《前凉都中赵双随葬衣物疏》(与前件为同墓所出)中有“故机郭一枚”,寇克红《高台骆驼城前凉墓葬出土衣物疏考释》,《考古与文物》2011年第2期,第89~90页。该墓葬为夫妻合葬墓。

[10]阿斯塔那180号墓为一竖穴洞室墓,年代不详,随葬物品中有弩机,鲁礼鹏《吐鲁番阿斯塔那古墓群发掘墓葬登记表》,《新疆文物》2000年第3、4合期,第231页。

[11]魏晋十六国时期的中原、河西、东北地区墓葬中也见弩机随葬的情况,张小舟《北方地区魏晋十六国墓葬的分区与分期》,《考古学报》1987年第1期,第23~24、29、35页;2005年西安西柞高速工地29号十六国墓葬也出土了铜弩机一件,西安市文物保护考古所《西安南郊清理两座十六国墓葬》,《文博》2011年第1期,第4~9页。

[12]丁爱博认为机郭在六朝时有其象征价值,它们被认为是镇墓之物,Albert E. Dien,Instructions for the Grave: The Case of Yan Zhitui, Cahiers d’ Extrême-Asie 8, 1995,pp. 41-58. 魏晋时期的河西和高昌郡墓葬衣物疏中的机郭可能具有类似的含义。

[13]韩森《中国人是如何皈依佛教的?——吐鲁番墓葬揭示的信仰改变》,《敦煌吐鲁番研究》第4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21页。

[14]张小舟指出,吐鲁番绝大多数十六国墓葬的形制与河西相同,墓内壁画的内容、风格也受河西影响,说明这时河西对吐鲁番保持控制,两地间的关系相当密切,张小舟《北方地区魏晋十六国墓葬的分区与分期》,第39页;關尾史郎的研究认为,高昌郡、高昌国时期的衣物疏受到同一时期河西地区影响,并与河西地区保持了相同的进程,關尾史郎《隨葬衣物疏と鎮墓文——新たな敦煌トゥルファン学のために》,第7-17頁。

[15]梁继红《武威出土的汉代衣物疏木牍》,《陇右文博》1997年第2期,第21~24页。文章虽名为“汉代衣物疏”其实文章中发表的衣物疏年代为青龙和升平年间,即魏晋时期,并非汉代衣物疏。

[16]新疆文物考古研究所《阿斯塔那古墓群第十次发掘简报》,《新疆文物》2000年第3、4期,第88、142页。

[17]张阿质妻麹氏卒于延昌卌一年(601),张阿质儿卒于重光元年(620),侯灿、吴美琳著《吐鲁番出土砖志集注》,巴蜀书社,2003年,第238~239、323~324页。

[18]如表格所示,七世纪初的3件衣物疏中都写作“桐椀”,此后的几件多写作“铜椀”。“桐椀弓箭”的具体含义不详,“桐”或指造弓所用之材(但《周礼·考工记》的《弓人》篇记造弓用材以柘木为上,其中记载的其他五种树木并无“桐”),“铜椀”之“铜”可能为“桐”之误。

[19]池田温《中国古代墓葬の一考察——随葬衣物券について》,《國際東方学者會議紀要》第6号,1961年,第56-57頁。

[20]随葬象征性丝织品的典型例证如阿斯塔那383号武宣王沮渠蒙逊夫人彭氏墓。该墓所出衣物疏中记“故杂綵绢九万九千九百九十九匹”,墓葬中出土了象征性丝织品六十九匹,用酱紫色裱白色衬里绢包袱裹成一包,计有素绢四十匹、天蓝色绢六匹、红色绢一匹、紫色绢一匹、红底白点絞纈绢十五匹、蓝底白点絞纈绢一匹、纱五匹。这些绢匹都是下脚料,卷成小卷,然后用丝线捆住。最宽的五点五厘米,窄的仅二厘米。参见该墓考古报告,吐鲁番地区文物保管所《吐鲁番北凉武宣王沮渠蒙逊夫人彭氏墓》,《文物》1994年第9期;收入柳洪亮《新出吐鲁番文书及其研究》,第148页。衣物等除了死者实际穿着的之外,也见象征性的假物,阿斯塔那303、306号墓(都为麹氏高昌前期墓葬)就出土了非实用物的小衣服、小卧具、小披风、小枕头等,参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物馆《新疆吐鲁番阿斯塔那北区墓葬发掘简报》,《文物》1960年第6期,第16页。

[21]关于男女性衣物疏中随葬物品的比较分析,参见崔碧茹《物质文化与性别秩序:以吐鲁番出土高昌衣物疏为中心》,《吐鲁番学研究》2009年第2期,第56~62页。

[22]如阿斯塔那383号墓所出《北凉承平十六年(458)武宣王沮渠蒙逊夫人彭氏随葬衣物疏》中除衣物之外,还随附有熨斗、铅人、剪刀等,都为墓葬中实际随附者。参见《吐鲁番北凉武宣王沮渠蒙逊夫人彭氏墓》,柳洪亮《新出吐鲁番文书及其研究》,第150~157页。

[23]吐鲁番地区文管所《新疆鄯善县苏巴什古墓群的新发现》,《考古》1988年第6期,第503页;新疆文物考古研究所、吐鲁番地区博物馆《鄯善县苏贝希墓群3号墓地》,《新疆文物》1994年第2期,第16~17页。

[24]吐鲁番地区文管所《吐鲁番哈拉和卓乡竖穴木棺墓发掘简报》,《新疆文物》1986年第2期,第48~49页;王炳华《盐湖古墓》,《文物》1973年第10期;收入作者《西域考古历史论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616~624页。

[25]哈拉和卓97号墓葬壁画见《中国新疆·吐鲁番》画册编委会编《中国新疆·吐鲁番》,新疆人民出版社·香港亚洲出版社,1989年,第32页;哈拉和卓97号墓葬壁画见穆舜英主编《中国新疆古代艺术》,新疆美术摄影出版社,1994年,第88页;阿斯塔那408号墓壁画见李肖主编《吐鲁番文物精粹》,上海辞书出版社,2006年,第86~87页。

[26]相关研究参见町田隆吉《4-5世紀吐魯番古墓の壁画·紙画に関する基礎的検討》,《西北出土文獻研究》第5号,2007年,第27-58頁。

[27]研究者根据该墓墓葬形制结构、随葬器物特征认为该墓属十六国时期。吐鲁番地区文物局《新疆吐鲁番地区阿斯塔那古墓群西区408、409号墓》,《考古》2006年第12期,第11页。

[28]吐鲁番地区文物局《新疆吐鲁番地区阿斯塔那古墓群西区408、409号墓》,第7页。

[29]A. Stein, Innermost Asia, vol.II, chapter XIX, The Ancient Cemeteries of Astana, Oxford, 1928 ;《亚洲腹地考古图记》,巫新华等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929页;岡崎敬《アスターナ古墳群の研究——スタイン探険隊の調査を中心として》,《仏教芸術》第19号,1953年;收入作者《東西交渉の考古学》(增訂本),平凡社,1980年,第93-99頁。

[30]《周书·高昌传》载“兵器有弓、箭、刀、楯、甲、矟”(中华书局,1971年,第915页)。《北史·高昌传》同,中华书局,1974年,第3215页。

[31]《吐鲁番出土文书》(壹),第98页。

[32]武敏《从出土文书看古代高昌地区的蚕丝与纺织》,《新疆社会科学》1987年第5期,第97页。

[33]侯灿、吴美琳著《吐鲁番出土砖志集注》,第204~205页。

[34]唐长孺《读〈李波小妹歌〉论北朝大族骑射之风》,《唐长孺社会文化史论丛》,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17~120页。

[35]唐长孺《吐鲁番文书中所见高昌郡军事制度》,《社会科学战线》1982年第3期;收入作者《山居存稿》,中华书局,1989年,第363~369页。关于高昌郡兵士两个来源的论说,又参见唐长孺《新出吐鲁番文书简介》,《東方学報》第54期,1982年;收入作者《山居存稿》,第312~313页。

[36]严耀中《吐鲁番文书中所见高昌郡兵民和军政关系初探》,《1983年全国敦煌吐鲁番讨论会文集·文史遗书编(上)》,甘肃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62~77页。

[37]王素指出,“在中原,铠曹一向都是公府和将军府的属曹,郡县列曹从未见该曹,高昌郡时期的县廷列曹有铠曹,可能是高昌因地属边郡,军事行动频繁而自创的新制。”王素《高昌郡时期县廷官制研究》,《华学》第9、10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1085页。

[38]《吐鲁番出土文书》(壹),第73页。

[39]《吐鲁番出土文书》(壹),第99页。

[40]唐长孺《吐鲁番文书中所见高昌郡军事制度》,第364~365页。以下引唐先生观点均出此文,不再一一出注。

[41]语出《晋书》卷一二二《吕光载记》,中华书局,1974年,第3060页。

[42]唐长孺《吐鲁番文书中所见高昌郡军事制度》,第357~358页。

[43]关于此件文书的理解还可参见冻国栋《麹氏高昌役制研究》,作者《中国中古经济与社会史论稿》,湖北教育出版社,2005年,第97页。冻国栋指出文书中的“拾角”二字不易释,“角”恐“箇”字,“箇”又同“个”,可能是指调发十名制造弓箭、铠的工匠到官府上役。

[44]王素《麹氏王国军事制度新探》,《文物》2000年第2期,第77~86页。另外孟宪实、宣红《试论麹氏高昌中央诸曹职掌》一文对兵部的具体职掌也有论述,《西域研究》1995年第2期;收入孟宪实《汉唐文化与高昌历史》,第124~126页。

[45]《吐鲁番出土文书》(贰),文物出版社,1994年,第73~75页。

[46]《吐鲁番出土文书》(贰),第76~80页。

[47]文书整理组将该字描写作“遝”,冻国栋认为“遝”字难释,疑为“还”字或“逻”字,冻国栋《麹氏高昌役制研究》,作者《中国中古经济与社会史论稿》,第85页;王素也认为“遝”字与文义不合,应为繁体“还”的简写,“还”有环绕、旋转之意,意即巡逻,王素《麹氏王国军事制度新探》,第79页。表格中录作“逻”字。

[48]宋晓梅《高昌国——公元五至七世纪丝绸之路上的一个移民小社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190页。

[49]阎文儒《吐鲁番的高昌故城》,《文物》1962年第7、8期合刊,第28~32页。

[50]郑炳林《高昌城诸门考》,《兰州大学学报》1985年第4期,第25~32页。

[51]信息完整的4条“门外”上现都是6人;第3条也为“门外”上现,但人数残缺,第1、2条处所不详,但第1条人数也为6人;如果如郑炳林指出的“第11行以前记往各城门外上现人名,第11行以后记往各城门里上现人名”(郑炳林《高昌城诸门考》,第27~28页),那么第1、2两条也应都为“门外”上现;值得注意的是,第1条据残存之“供”字,应当也是“供将某某上现”,这是“门外”上现中与众不同的例子,可能因为此门的重要性所以有特殊规定。按,目前所见“城里”上现的第一条为横城门,横城门是南垣三门中的一个,第1条的上现处所可能就是横城门。

[52]大概因为武城门是北垣之一鹿门,较为偏小,所以人数少,并且似乎其门外无人上现。

[53]王素认为,文书中的诸山谷均为高昌城北赤石山(今火焰山)的山谷,王素《麹氏王国军事制度新探》,第79页。文书第8条将“永昌谷中横城门里”同列,横城门为南垣三门之一,如果永昌谷为城北山谷,似乎不易兼顾。按,荣新江最早指出“永昌谷”应为高昌城北部某山谷,荣新江《吐鲁番的历史与文化》,胡戟、李孝聪、荣新江著《吐鲁番》,三秦出版社,1987年,第41页。

[54]《唐会要》卷九五,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2016页。

[55]冻国栋《麹氏高昌役制研究》,作者《中国中古经济与社会史论稿》,第83~85页。

[56]《高昌义和二年(615)都官下始昌县司马主者符为遣弓师侯尾相等诣府事》(《吐鲁番出土文书》贰,第98页)中就明言“符到,作具、粮食自随,期此月九日来诣府”,兵士上番应当也需自带粮食。冻国栋引《高昌建文等传供粮食帐》,认为上现之人可能至少有一部分是不带口粮的(冻国栋《麹氏高昌役制研究》,作者《中国中古经济与社会史论稿》,第85页),恐不确。关于《高昌建文等传供粮食帐》,笔者在《丝绸之路与高昌经济》(待刊)一文中已经辨明,其所传供为酒,而非粮食。又,给军队供应酒的制度高昌郡时期既已存在,哈拉和卓91号墓所出《北凉玄始十一年(422)马受条呈为出酒事》之第2、3行记“次出酒□斛,付孙善,供帐内[ ]隤骑、箱□等。”就是明确记载的一例(《吐鲁番出土文书》壹,61页)。

[57]冻国栋《麹氏高昌役制研究》,作者《中国中古经济与社会史论稿》,第96~98页。下引冻先生观点,皆出此文,不一一出注。

[58]相关讨论又参见孟宪实《汉唐文化与高昌历史》,第127~128页。

[59]当然不排除此次下符仅为多次下符中的一次。

[60]柳洪亮《新出吐鲁番文书及其研究》,第30~31页。

[61]《吐鲁番出土文书》(壹),第415页。两次出现的情况都有残缺,据残存部分当可判定同为一人。

[62]吴玉贵《高昌供食文书中的突厥》,《西北民族研究》1991年第1期,第57~58页。

[63]王新民《麹氏高昌与铁勒突厥的商业贸易》,《新疆大学学报》1993年第3期,第58~59页。

[64]片山章雄认为胡服与辫发都是突厥强迫高昌国接受的突厥风俗,片山章雄《中央アジア遊牧民の社会と文化》,間野英二主編《中央アジア史》(アジアの歴史と文化8),角川書店,1999年,第35頁。笔者认为,高昌国男子辫发习俗可能在与突厥建交之前就已存在,胡服习惯何时形成尚待进一步研究。

[65]关于高昌国与中原王朝的交往,参见王素《高昌史稿·交通编》,文物出版社,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