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笔者所述为真实事件,因部分内容受限,故采取主要信息

张某是一名中年男子,至今未婚,爱好嫖娼,平时出去遇到自己觉得不错的女孩,便会进行包夜。周末,张某出去碰见一位自称是大学生,做了一次性交易以后,觉得非常满意,便以2000块钱一晚的费用约定包夜,约定不限次数发生关系。

张某为了不让自己吃亏,故意为自己准备了药品,在药效的作用之下,张某连续做了三回,每次时间都非常的长久,做完第3次之后,女子实在撑不住了,说自己要睡觉,要不就加钱,张某说之间说好的怎么可以变。男子便强行与女子发生第4次性关系,完事之后,女子非常气愤,一怒之下报警称自己被强奸。

男子与女子的行为都触犯了国家法律

卖淫是指为获取物质报酬(金钱、礼物等),以交换的方式有代价地或有接受代价之约地与不固定的对象发生的性行为。简单理解为收费的性行为。

嫖娼,是指以金钱、财物为媒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即非法的性交易,建立于金钱交易上的性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因此,男子和女子都犯国家法律

男子是否构成强奸罪?

强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指的是强制性与对方发生性关系,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的非法手段,强制与被害人进行性交,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根据中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最高可判处死刑。

关于本案,男子将自己和女子的聊天截图包括红包截图都交给民警,为自己反驳并不是强奸女子,而是之前约定好的,因此并不涉及强奸。

但从法理的角度而言,只要违背女性意愿,强行与女性发生性关系,就会构成强奸,当然也包括妓女,如在发生关系的过程当中,妓女不愿意或者不配合,男子若强行与之发生关系也会构成强奸罪,因此本案当中,男子在女子的第4次拒绝的情况下,依然强行与女子发生性关系,因此男子构成强奸罪。

结语

因此,从本案来看嫖娼是一种非常危险的行为,违法的前提不说,不仅会影响到自己的身体健康,影响社会道德,而且还有可能会形成犯罪的行为,因此大家务必洁身自好,做一个具有正能量,积极向上的青年,同时也建议大家要多学法律,多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在紧要关头要果断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好自己,大家有任何想法,欢迎下方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