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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媒体报道贵州安顺市一辆车牌为贵G0286D的2路公交车从安顺火车站出发途径虹山湖大坝时,突然冲破石护栏坠入湖中。该事件共造成21人死亡,15人受伤。7月12日,安顺市公安局发布该事件《警方通报》,证实驾驶该事件是公交车司机蓄意报复社会造成的危害公共安全个人极端犯罪。惟愿遇难者安息,生者警醒。

今天我们以2013年备受关注的广东顺德“疯狂公交”案件为例,从法律视角解读,在类似案件中,司机应当承担何种刑事责任,乘客又该向谁索赔?

李某高原系佛山市顺德H公交公司公交车驾驶员,2007年7月,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顺德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1月减刑释放。

在H公交公司工作期间,李某高驾驶9X3路公交车。2013年7月,H公司以李某高违反公司内部GPS微型定位线速管理规定为由,对李某高罚款200元并要求李某高写检讨。李某高对此非常不满,表示不服从。此后,H公司要求李某高停职,不再给李某高排班。

李某高与H公司发生争执,对H公司处理结果不服,心生怨气,遂决定报复。

2013年8月21日6时许,预谋已久的李某高到公交公司停车场,将一辆车牌为粤X24153的待检修3X1路公交车擅自取走。当时粤X24153的3X1路公交车为待检修状态,车上钥匙未拔出。李某高切断车载GPS线路之后驾驶该公交车离去。

李某高驾车依次经过城镇道路、小学附近、工业大道等路段,撞击沿途的行人及车辆,在其实施罪恶行径时共造成1人死亡、10人轻伤、18人轻微伤、17辆车辆受损。

案发后,李某高被公安机关控制,并被顺德检察院提起公诉。李某高在庭审中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称知道行为的严重性,避免直接轧人造成人员伤亡,目的是为了让社会注意到H公司的不公平制度。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高归案后虽然如实供述了罪行,但其是在公安设卡拦截后才被迫停止继续犯罪,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其罪行社会影响及其恶劣,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李某高有犯罪前科,仍不思悔改,又实施严重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故对其酌情从重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高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赔偿35336.5元。

结合案例,分析本次事件中公交司机的刑事责任及受害者的赔偿问题,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公交司机的刑事罪名

根据7月12日安顺市公安局发布的《警方通报》内容,本次公交坠湖事件的公交车驾驶员张某钢于2016年与其妻子离婚后常感叹家庭不幸福、生活不如意。张某钢承租的自管公房于2016年列入棚户区改造。但张某签订的《自管公房拆迁补助协议》协议补偿72542.94元未领取,申请的公租房也未获得。7月7日在看到承租的将被拆除,张某钢提前将白酒注入饮料瓶中,并用黑色塑料袋前往交班。11时2分,张某钢驾驶贵G02086D的2路公交车从客运东站出发,在到达火车站终点站后其在与女友联系时流露出厌世情绪。此后,张某钢趁乘客上下车时饮用白酒,随后在行驶至西秀区虹山水库大坝时先是降低车速,躲避来往车辆,后突然转向加速,横穿5个车道,撞毁护栏,冲入水库。此次事件共造成21人死亡,15人受伤。

公安机关在经尸检与物证检验后证实,在其体内多处检材中可以检出乙醇,且饮料瓶中检测出乙醇成分液体200毫升。涉案公交车为纯电动城市客车,自2019年10月投入使用。经鉴定,案发时该车辆制动系、行驶系、转向系均符合国家标准,没有机械性故障。

张某钢因对拆除其承租公房不满,针对不特定人群事实的危害公共安全个人极端犯罪,共造成了21人死亡、15人受伤,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115条规定了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刑事犯罪,其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三)项内容也对上述情形作出了规定。

2、公交司机的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

关于公交司机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款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则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由于本次事件中的司机张某钢在坠湖事件中已经死亡,因此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关于公交司机的民事责任,虽然根据法律规定对其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但受害人仍然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的相关规定规定,受害人可以要求由其法定继承人在继承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3、谁来承担受害人的赔偿责任

在此前的文章《公交坠湖事件,法律视角解读:由谁承担赔偿责任?》中,我们讨论了在不考虑刑事责任的前提下的民事赔偿问题:

一方面,乘客可以依据与公交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提起合同违约之诉要求公交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乘客可以根据与公交公司之间达成的《运输合同》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要求公交公司承担未完成合同约定义务的违约责任。

另一方面乘客可以依据驾驶员的侵权行为给乘客造成的损失提起侵权之诉。乘客可以根据驾驶员的驾驶失误等行为给自己带来的生命权、健康权等损失提起侵权之诉。

4、一点呼吁

随着社会的发展,公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途径也在不断完善。在面临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选择更加积极主动、合法有效的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莫让合法变非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