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28日晚13时35分许,刘某某(男,沧县人)驾驶冀JY20**号牌重型自卸货车沿百川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左转弯时,适逢与沿百川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驶来绕行前方受阻路段邓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事故造成二轮电动车驾驶员邓某某腿部多处骨折、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驾驶人刘某违反载货汽车禁令标志指示且转弯时未注意安全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驾驶人刘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和第三十八条(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项之规定认定:货车驾驶人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大货车运载能力大,撞击时产生的动能大,所以事故现场往往相当惨烈。如果货车超长、超高、超载,那后果更是无法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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