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是两个人对感情的肯定,但当双方的感情慢慢消耗殆尽选择离婚的同时,也应该去感恩在一起的时光,可是却有人在离婚后选择一种让人恐惧的方式“恐吓”,在这种会侵害我们人身安全的情况下我们应该如何保护自己以及我们的家人?

下面让我们来看一则案例:迟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一)基本案情

迟某(女)与李某(男)于2015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多次发生矛盾。2016年2月,迟某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对李某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李某支付因流产造成的身心损害及对申请人恐吓、威胁造成的精神损害2万元。法院向李某送达诉讼文书后,李某于2016年3月1日前往迟某住所吵闹,并向迟某发送具有侮辱、威胁和恐吓性内容的微信。迟某认为自己及家人的精神和人身安全受到极大威胁,于3月3日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主张李某多次以电话、微信等方式恐吓、威胁迟某及其家人,申请禁止李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李某以各种手段威胁及恐吓迟某及其父母、子女等家人,禁止李某骚扰、跟踪、接触迟某及其父母、子女等家人。李某提供了二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派出所接警单作为证据。微信聊天记录载明李某有恐吓的过激言辞,派出所的接警单也记录了李某砸门骚扰并发微信威胁的事实。

(二)裁判结果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认定家庭暴力必须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存在,即申请人“遭受家暴”或“存在家暴危险”为法院核发保护令的选择性事项,只要案件情况满足其中一项,法院即可签发相应保护令。对于“存在家暴危险”的情形,申请人需举证证明被申请人存在威胁言论或过激行为等情形,足以对申请人的人身安全形成威胁。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了派出所出警单及网络聊天记录及通话录音,可以认定申请人遭受被申请人的言语威胁及多次跟踪申请人及其家属的事实,申请人迟某及其近亲属确实存在人身安全危险,申请人迟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禁止被申请人李某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李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迟某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吉林承载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评析

2016年3月1日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确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是我国反家庭暴力进程中的一大突破,本案于2016年3月3日受理。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积极与派出所和居委会进行沟通、了解当事人的情况,及时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了妇女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核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当日,法官将裁定书依法送达相关人员和派出所、居委会,请相关部门予以协助执行,确保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到位。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及时审结,对预防和制止家暴行为,构建文明、和谐婚姻家庭关系具有重要意义。本案的审理也提示广大妇女同胞,面对家庭暴力等违法行为,要及时运用法律武器,积极寻求帮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请猛戳右边二维码

公众号ID

baichengnvxing